肖唐镖:中国农民抗争的策略与理据――“依法抗争”理论的两维分析

作者:肖唐镖发布日期:2015-11-17

「肖唐镖:中国农民抗争的策略与理据――“依法抗争”理论的两维分析」正文

近30余年来,中国民众的政治表达行动日益多元化,尤以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为典型的维权抗争行动最引人注目,国内外学界对此展开了极为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一些竞争性的相似概念竞相而出,如非制度化(体制外)参与,维权抗争,依(据)理抗争,依势抗争,机会主义抗争,反行为,服从的抗争,利益表达,以身抗争,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等。其中,以“依法抗争”理论最具竞争力,得到中外学界同仁甚为广泛的响应与认同。本文拟以“依法抗争”理论的讨论为中心,结合国内农民维权抗争实践和学界的相关研究,对中国民众抗争政治的策略与理据进行必要而基础性的理论梳理。

首先,我要以欧博文和李连江俩位教授的相关作品为基础,介绍“依法抗争”的缘起及其理论内涵。我们将看到,依法抗争作为中国农民的抗争政治实践,两位作者以西方主流社会运动理论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建构;其次,将重点讨论作为抗争手法和策略的依法抗争。我将结合抗争手法的概念系谱、尤其是学界有关中国民众抗争策略和手法的讨论,进一步厘清依法抗争的内涵;再次,将从西方的抵制和革命理论与传统中国的革命正当性理论出发,讨论作为抗争理据的依法抗争。最后,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对依法抗争理论进行总体性评论。

一、“依法抗争”理论的提出及其内涵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冲突问题已受到国际学界的关注。裴亦理在198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对中国、越南和西欧的乡村冲突现象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农村冲突的基本特征是,50年代农民主要针对的是国家,80年代改革初期冲突主要发生在乡村社区内部,主要是村庄之间、农户之间争夺公共资源的冲突。[1]在这里,她着重分析的是冲突主体和内容的转换及其基础。兹威格在分析1966-1986年期间的中国农村社会时发现,农民在集体化时期利用地方干部的同情、国家政策的空隙、科层内部的矛盾来对抗国家的土地政策,这种方式与他们在非集体化时期利用国家的支持来对抗地方干部的贪婪自利是很不相同的。按应星的看法,在兹威格的这一研究中,前种抗争即为斯科特所理解的、私下进行的“日常抗争”形式;而后者,则是公开的、国家所授权的反抗形式,即“合法的反抗”。[2]但“合法的反抗”或“依法抗争”这一抗争新类型的明确提出,却是几年后的事情。

90年代初,欧博文和李连江在中国乡村的调研中,发现农民信访和抗争的一种新情况。当时国内学界一些敏锐的观察者也关注到这种新动向,有人称其为“以法对法”,也有人称之为“政治参与”。但李连江和欧博文认为这两种说法均不妥,前者失之模糊,后者则注意到了它们基本合法的一面却忽略了其对抗性的另一面,因此,他们提出“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新类型,简称“依法抗争”。[3]欧博文于1996年发表的一篇个人论文使用的标题即“依法(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4]这一更为简洁的表述,后来成为他们于2006年合著出版的名著《中国农村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的标题。

著作《中国农村的依法抗争》是作者们系统阐发其“依法抗争”理论的集大成者。第一章主要讲述了依法抗争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类型抗争方式的关系。民众抗争虽总是让人联想到反面意义的画面,但其实它通常是合法的,是人民群众进行的缺少政治体制保护的行动。这种非制度化的行为,也往往以排斥、否定情绪甚至暴行而展开。第二章主要探讨依法抗争的开端以及抗议者本身的认知,包括对运动积极分子对政治机遇的认知和把握。只有当潜在的抗议者成功地获知中央的好政策或其他承诺时,他们才会将自身的不满归因于地方的错误,而且认定中央是支持他们的,他们就可能通过动用来自中央压力的方式,挑战地方的不当行为。即使他们错误理解了能够获得支持的力度大小,但对中央信任与对地方谴责的联合,也会激发依法抗争者的行动。第三章和第四章强调合法化权利主张和策略的跨领域本质,探讨主张激进化和策略升级的趋势。他们认为,任何形式的抗争都有其时间上的保质期。即便是最有创造性的策略,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逐渐失去震慑敌人和吸引追随者的威力。当人们已经熟稔的战略战术之有效性逐渐消退时,进取性的积极分子甚至会转向颇具破坏性的行动来证明他们的承诺,让敌人们恐慌,而鼓舞全军上下。虽然对抗性战术有时会脱离群众,并产生反弹效果,但会吸引新人加入,从而给没有多少其他资源的军队带来一些平衡的助益。在中国农村,就像在美国民权运动中发生的那样,策略升级使得整个抗争活动焕然一新――从卑微的请愿活动到激烈的政治干涉,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变得更加对抗和激烈,过去仲裁和调停性质的策略被取消和调整,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直接的反抗路线。最后两章探讨了合法抗争的重要性。其中第五章讨论了依法抗争对政策实施、抗议组织者和群众的影响和结果。第六章研究了依法抗争对中国社会关系和政治变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政策创新、体制改革和公民实践的影响。比如,依法抗争创造了逐渐强硬化的活动,影响了中国农民对权力者责任的思考,培育了村民的公民意识,而价值观的宏观转移可能预示着政治认同的转型;合法抗争可能激发权力持有者们去考虑政策创新和制度改革;如果依法抗争持续地传播和扩大,将会对政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行动者们开始要求政策制定者按行动者的要求改变规则的制定、甚至服从行动者的规则。综上可见,该著从概念和理论内涵、认知解放与政治机遇、抗争形式与策略、抗争后果等方面,对“依法抗争”作了系统而深入的理论阐述。

那么,“依法抗争”究竟是何含义呢?他们认为,所谓“依法抗争”,即指“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5]依法抵抗者所采取的抗争形式有三:首先,直接对抗,抵制各种土政策和基层干部的非常行为;其次,以集体上访作为向上级政府施加压力的手段;第三种方法是把他们的政治要求与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的义务联系起来,如在自己的合法要求满足之前,拒交、缓缴钱粮。[6]在2006年新著中,他们考察了两种形式的依法抗争,一种是诉诸上级的“调解策略”(mediated tactics),另一种是诉诸农民自己的“直接策略”(direct tactics)。[7]

“依法抗争者”一般是哪些村民?按照中国村民对地方政治权力不同的抵抗程度,他们建立了三种理想类型:顺民、钉子户和刁民。“钉子户”与“刁民”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指那些无视或违背政策法律,对集体利益不加理睬的村民;后者则指对政策法律非常熟悉并善于运用它们来保护其利益的村民。“刁民”既不会敬畏或害怕乡村干部,也不会毫无节制地抵制他们。“刁民”接受干部遵守政策法律的职责,但同时坚持认为地方干部的权利就只是遵守政策法律。“刁民”是“以政策为依据的反抗者”(policy-based resisters)即“依法抗争者”,他们有几个特点:首先,他们在政治上见多识广,熟悉相关的政策法律;其次,他们并不认为乡村干部就一定是中央政策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再次,他们坚持合法的诉求并据此而行动。对顺民和钉子户来说,政策、法律和领导讲话基本上都是便于政府实行控制、推行政治权力的支配工具,顺民日常的抵抗行为(如果有的话)基于的是“天理”,而钉子户日常的抵抗行为基于的是国家权力算计中的薄弱之处。但刁民与此根本不同,他们将其抵抗基于国家政策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信念上。[8]

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理论比较,“依法抗争”有何特点?在他们看来,“依法抗争”与“社会运动”不同,它常常是插曲性的,而非持续性的对抗;它是地方性的,而非全国性、跨地区的。它与“叛乱”不同,因为它很少使用暴力。它与“日常抵抗”不同,它是吸引而不是逃避精英的注意;同时国家及其法律也并非陌生、不可接近的,而是可资利用的。[9]此外,对泰国和原东德的民众请愿行为、拉美民众围绕土地的抗争斗争以及美国运用反歧视法而伸张平等权利的运动,西方学者们还曾给出其它多种概念,如“中间路线的抗争”(in-between forms of resistance)、“共意性抗争”(consentful contention)、“革新主义行动”(reformist activism)与“合理的激进主义”(reasonable radicalism)。[10]但中国的依法抗争者与此均不同,他们通过官方认可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以政府的政策和正当性话语来为自身的挑战辩护。[11]

依法抗争者与“持不同政见者”也不同。“尽管依法抗争者与前苏东国家以及当代中国的持不同政见者利用共产党政府的宪法和法律来挑战共产党统治的做法有一些表面上的共通之处,但两者有实质的区别。政治异见人士公开对政府用以维护其合法性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四项基本原则)提出质疑。”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则不同,他们至少在行动上不挑战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区别还反映在他们各自的运行机制上,对于政治异见人士来说,他们面对的往往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权力。在多数时候,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对他们持一致的压制态度。如果说政治异议者是挑战现行政治制度,进行依法抗争的农民则更像是积极认同并利用现行政治制度某些组成部分来达到他们的目的。[12]

不过,尽管如此,依法抗争并非体制内的抗争。按他们的说法,“当农民运用上述方法与乡村干部直接对抗或向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的行动往往落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13]这种行动更多的只是一种反应性(reactive)的抗争,“现在农民还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服从高层之下,而且他们践行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并不像自由知识分子所宣扬的权利话语。”[14]他们抗争的勇气与其说是“公民的勇气”,还不如说是“英雄式的勇气”。“但由于中国政治的某些的特殊情况,虽然依法抗争表面看来只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事实上它也可以成为‘进取性’(proactive)的政治抗争。”[15]

二、作为抗争手法的“依法抗争”

在西方社会运动中,以法律为武器的抗争方式早已成为常态。但是,这种“依法抗争”与欧博文和李连江所主张的“依法抗争”却有显著的差异。在西方社会运动中,法律作为一种资源,“既可以成为目的也可以作为手段;对于人们从事社会斗争的活动,法律既可以提供规范性原则又可以提供策略性资源。”其中,作为策略性资源,法律诉求常常可以为运动的积极分子提供制度和符号性动力资源,以对抗那些反对者。法律策略在与其他一些策略合作时显得十分行之有效,包括示威游行、立法游说、集体谈判、选举动员以及媒体公开等。法律和制度对策仅仅构成运动策略的一个维度。[16]在这里,法律作为目的,强调的是权利诉求;作为手段,则强调其作为诉讼或施压的策略。实际上,在研究中国清代妇女的抗争时,一些西方学者也沿用了“法律作为社会抗争的工具”理论:寡妇们借助法律诉讼来实现其目标。[17]

在欧博文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理论中,所谓“法”,既包括国家法律,更包含上级政策,还包括党的意识形态宣示。这一理论既强调抗争行动的依据和理据,也强调其行动策略是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即做到在大体上合乎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踩线不越界”的行动。在这里,却缺乏作为基本策略的法律诉讼。实际上,在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中,不仅少见正式的法律诉求策略,相反更多的却是“法律之外”的策略,“集体上访”是如此,“直接对抗”则更近于公开、直接的“暴力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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