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清: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正文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方略,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这是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全社会共建共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凝聚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观念,统筹整合资源力量,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互联网时代是紧密关联的时代,基本要求是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这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提供了新平台。我们要改变单干、封闭、独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确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更加注重合作,树立团队精神,加强协同配合,做到互信互助,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力。要更加注重互通,以开放心态,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沟通、设施联通。要更加注重共享,以互利互惠思维,整合资源力量,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优势互补、各方共赢。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确保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实践证明,全社会积极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力源泉。我们要在全社会培育安全文化,引导社会成员增强主人翁精神,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努力形成社会治安社会治理的格局。要善于创新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岗位、实行举报奖励、运用众创、众包、众筹等办法,更好地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权利与义务统一、风险与责任关联、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制度,打造社会治安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
二、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特别是信息科技向数据科技的发展,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我们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我们要形成一种机制,就是自觉学习新知识,善于开动脑筋,创造性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最新成果破解社会治安难题,提升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水平。
大数据表示的是过去,但表达的是未来,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整合、挖掘,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让我们更清楚地理解事物本质、把握未来走向,从而发现新规律、提升新能力。我们要坚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全面采集人、地、物、事等基本信息和吃、住、行、消等动态信息,加强关联分析、碰撞比对,使预警更加科学、防控更加有效、打击更加精确。
现代信息技术具有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可以对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全程追踪,为防控社会治安问题提供了有效手段。我们要坚持以信息流引导技术流、物质流,运用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构建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体系,把先进理念、工作要求转化为制度、程序上的硬约束,实现对各类风险的自动识别、预警,预防和减少社会治安案事件的发生。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模式,是从整体上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以信息化整合警务资源、改造警务流程,实现大情报小行动、先情报后行动。健全卫星定位、无线查询、视频指挥等新型扁平化指挥模式,实现点对点调度,提高指挥专业水平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合成作战平台建设,完善合成研判、合成侦查、合成防范等集约化运行模式,打造部门联动无缝隙、数据应用无死角的合成作战体系,从整体上提升战斗力。
从信息化、自动化到智能化,是科技发展的必然。利用物理世界之外的“脑力+信息”发展起来的智能产业,极大地扩展了人类智力水平,也为打造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升级版提供了新平台。我们要坚持智能化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就跟进到什么程度,努力做到一体设计、同步推进。要结合感知交通、感知社区等智慧板块建设,打造一批社会治安防控和智能化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化建设成果。
三、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现阶段,我国既有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普遍性矛盾,又有由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特殊性矛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也伴随着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新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伏着许多新风险。检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效果。我们要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牢牢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
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推进器、社会稳定的减压阀。近年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评估不规范、选择性评估等问题仍较突出。我们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刚性门槛,抓好决策前风险评估、实施中风险管控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操作程序的落实。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未经评估或无视风险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社会矛盾都有一个从萌芽到成势、从个别到一般、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要建立滚动排查、及时预警机制,确保对本地本部门存在的主要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其发展趋势有正确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前,要依托基层组织,广泛发展信息员,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确保对矛盾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要在运用好传统的矛盾排查机制基础上,善于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对矛盾的研判、预警能力。
社会矛盾的发生领域、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调处化解的渠道、方式应是综合的。我们要善于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采取平等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综合机制,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的实效。当前,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要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专业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提高纠纷化解的权威性、公信力。要借鉴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等做法,善于运用新技术提高纠纷化解水平。
四、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
信访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群众信访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只有带着深厚的感情倾听群众呼声,带着沉甸甸的责任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才能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实做好。我们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着力提升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水平。
实践证明,现代科技手段和信访工作有机结合,不仅能够畅通信访渠道,使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诉求,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访累,而且能够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要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尽快实现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全面联通,提高网上投诉办理质量和效率,树立一种网上信访好用、管用的导向,引导群众更多地变信访、走访、上访为“网访”,使网上信访成为群众信访主渠道。
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贵在及时、重在就地。我们要进一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上来,着力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推动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办理、认真回复,努力赢得信访群众的信任。要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解决信访问题中的基础作用。要巩固、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让民间纠纷尽可能由群众解决。要在矛盾多发领域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并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提高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化解公信力、实效性。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信访和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民主参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综合性工作,只有放到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中谋划,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信访和调解工作法治化水平。我们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要求,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依规定分止争,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解决问题。要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意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让诉求的张扬、纠纷的解决,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五、健全严密防范、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快流动,在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空前提高的同时,也使违法犯罪空间扩大、链条拉长、机动性增强,防范打击难度加大。这就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切实增强打击整治的针对性、主动性。要加强对犯罪规律和各类犯罪特点的研究,在用好传统手段的同时,更加注重情报导侦、科技支撑、整体联动,创新防范、打击方式,提高开放、动态化条件下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的水平。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要借鉴一些地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诈骗信息进行监测、拦截和用户提醒,对伪基站进行识别、封堵等做法,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方法,破解防范难、破案难等问题。
实践证明,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依法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对暴力恐怖、涉枪涉暴、黑恶势力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以有效震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对普通犯罪分子中的从犯、初犯、偶犯、失足青少年等,要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酌情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总之,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智慧,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以较小的成本取得最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