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静云:道德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

作者:龙静云发布日期:2015-09-18

「龙静云:道德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正文

摘要:道德治理在古代中国是以“礼治”或“德治”的话语方式出现的。在中国3000多年的历史中,“礼治”或“德治”的理论及其实践对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对国家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家治理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概念。但无论是从国家治理体系看,还是从国家治理能力看,道德治理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道德治理是治理主体运用的各种手段和方式中的一种。在国家治理能力中,道德治理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协同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综合运用各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道德问题,为国家有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生态”的能力。当前的道德治理应重点处理好正利益与正观念,正法制与正人心,正官德与正民风这三种关系。

关键词:德治/道德治理/国家治理/官德/民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在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又强调说:“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习近平的上述论述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借鉴古代的德治理论资源,科学把握道德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传统道德治理:古代君王治理国家的主导方式

道德治理在古代中国是以“礼治”或“德治”的话语方式出现的。《尚书・太甲下》中便有“德惟治,否德乱。与治同道,罔不兴;与乱同事,罔不亡”的说法。从夏朝开始,“礼”初步形成,至周朝时,周公制礼作乐,形成了西周颇具特色的礼乐文化,对中国成为礼仪之邦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后,“礼”的形式与内容都有损益,但本质特征可以说一以贯之:“礼”是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则、制度、规范、仪式的总称。《左传》中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意思是说,“礼治”就是使“礼”依托国家、社会组织、家庭这些政治性或伦理性实体,借助于包括丧、祭、射、御、冠、昏、朝、聘等各种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礼仪,使规范社会政治以及各方面社会生活的法则、规范被社会成员在潜移默化中认同和践行,以保障国家各层面实体稳定、有序地运行。礼治是君王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管子也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管子・牧民》)其意是说:一幢房子要用四根大柱为主干,国家就像房屋一样,也要有四根大柱做强有力的支撑。这四根大柱就是“礼、义、廉、耻”,其中“礼”为首。若“礼”这根大柱断了,国家就倾斜了;“礼”、“义”两根大柱断了,国家就危险了;“礼”、“义”、“廉”三根大柱断了,国家就倾覆了;如果连“耻”这第四根大柱也断了,国家就灭亡了。因而治国必先肃“礼”。孔子也非常推崇周礼,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强调若用政治和刑法手段来治理国家,人民就只求免于犯罪,不会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和礼来治理国家,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还会人心归服。孟子竭力主张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他告诫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荀子也把“隆礼贵义”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明确指出:“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认为以礼治国,“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以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荀子・王霸》)所以有智慧的君子以德信服人,天下南北无不归心,这是王者之术的最高境界。不仅如此,荀子也讲法治,但这是礼治前提下的法治,而且这里的法治主要指“刑”的运用,“故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谓上一。如是,则不战而胜,不攻而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荀子・王霸》)像孟子一样,荀子不忘总结历史上的深刻教训,认为夏桀、商纣虽然靠武力夺取了政权,但因为其统治残暴无度,丧失人心,最后落得个人亡政息,甚至连做个普通老百姓的愿望都破灭了。这恰恰是废弃礼治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以礼正国、修身齐家是治理国家的主要途径与手段。到了汉代,董仲舒把道德从“礼”中突出出来,认为,德为政之本;刑为政之末。“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春秋繁露・阴阳义》)这里,他把道德看成阳,把法律看成阴,认为德治为“阳”实际上是天意的体现,因而政治生活要采用贵德贱刑、先德后刑、近德远刑的理念,国家统治也应实行德教为主、刑杀为辅的策略。由此他提出了“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治国主张,强调以德治教化为主导,以严刑峻法为辅助的治国方略。由此,就可以使百姓自觉遵守封建礼仪制度,出现“不令而行,不禁而止,从上之意,不待使之,若自然矣”(《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的局面。这便是“礼治”的另一说法:“德治”。“礼治”或“德治”的最终目的是“使天下之人少而习焉,长而安焉。其秀者有所凭而入于善,顽者有所检束而不敢为恶。”(廷堪:《复礼・下》)由此,封建统治稳固,天下太平,国家强健。

梁启超在谈到儒家德治思想的时候指出:“我国自三代以降,都是崇尚礼治主义的,儒家便是礼治主义的继承者,儒家以礼为治国治天下唯一之条件。而礼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点在于:儒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贵族之法律(即道德、礼仪规范)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民众;法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民众之法律(即法令与刑罚)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贵族。”①由于儒家思想为上层贵族和普通民众所广泛认同,所以先秦时期有关法治的学说终为礼治或德治之学说所征服。故历史上被标榜为治国典范的所谓“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也都是主要以贯彻和践行德治的原则而得以实现的。例如,西汉统治阶层汲取秦朝覆灭的教训,罢黜百家,独尊儒学,以德治天下。唐太宗李世民更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忠实实践者,他晚年对自己的治国实践作了总结,认为正是儒家礼治德政思想给了他身为人君的智慧。在《帝范》中他说:“夫人者国之先,国者君之本。人主之体,如山岳焉,高峻而不动;如日月焉,贞明而普照。兆庶之所瞻仰,天下之所归往。宽大其志,足以兼包;平正其心足以制断。非威德无以致远,非慈厚无以怀人。抚九族以仁,接大臣以礼。奉先思孝,处位思恭。倾己勤劳,以行德义,此乃君之体也。”(《帝范・卷一・君体第一》)“若崇善以广德,则业泰身安;若肆情以从非,则业倾身丧。且成迟败速者,国基也;失易得难者,天位也。可不惜哉?”(《帝范・卷四・崇文第十二》)后世颂扬唐太宗“自古功德兼隆,自汉以来未之有也”(《新唐书・太宗纪》)。再如,清朝康熙帝登基之时,清廷面临的形势极为严峻,广大百姓对清朝的统治尚有不甘;国家统一更是远未完成。在此形势下,他认为唯有儒家思想可以凝聚人心,一统天下。康熙十六年十二月,他在御制《日讲四书解义序》中,明确宣布清廷要以儒家思想为治国之本,提出“与民休息,道在不扰”、“尚德缓刑,化民成俗”等治国理念。康熙十八年他下诏说:“盛治之世,余一余三。盖仓廪足而礼教兴,水旱乃可无虞。比闻小民不知积蓄,一逢歉岁,率致流移。夫兴俭化民,食时用礼,惟良有司是赖。”在总结自己一生的治国之道时他认为:“持身务以诚敬为本,治天下务以宽仁为尚,虽德之凉薄,性之不敏,此心此念兢守五十年,夙夜无间。”②“宽则得众。治天下之道,以宽为本。”③“守国之道,惟在修德安民,民心悦,则邦本得,而边境自固,所谓众志成城是也。”④不仅如此,康熙还努力推进乡规民约建设,并以皇帝的民义颁布社会的道德规范。康熙九年十月,他颁发著名的士民行为准则《圣谕十六条》,明确指出教育乡民的目的是“化民成俗”,使之安分守己,稳固基层社会秩序。《清史稿》评价康熙时说:“为人君,止于仁”,“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⑤

总之,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礼治”或“德治”的理论及其实践对国家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和社会的道德进步,都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一融礼仪、道德、法律、风俗习惯于一体,强调“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现代道德治理: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家治理的概念源于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治理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概念。其中,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治理领域,它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政党等多个领域;其次是治理主体,它是包括国家和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和基层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第三是治理手段,它涉及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等多种治理手段。这三个方面完整的统一构成了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指作为国家治理中身为主导角色的国家和政府,联合其他治理主体,综合运用各种治理手段管理社会各领域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建构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形成良好国家治理能力的前提,具备良好的国家治理能力才能使国家治理体系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无论是从国家治理体系看,还是从国家治理能力看,道德治理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道德治理是国家治理主体运用的众多治理手段和方式中的一种。与传统的道德治理不同,现代道德治理的主体不是封建帝王,而是执政党、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道德治理的手段首先是法律和制度,而且法律和制度在国家治理的手段中居主导地位,强调依法而治,依制而行。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只是作为法律和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而发挥作用的。任何偏离法律和制度的道德治理很难取得实际成效,还有可能步入片面德治的困局;但任何废弃道德治理的做法也很难使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够顺利进行。如前所述,法律和制度治理与道德治理互补并举在中国治国史上是最理想的治国之策。乱世用重典,盛世倡民德,也是历代帝王治国实践走向成功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我们不能忽略作为重要治国手段的道德治理,要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唯一的治国手段;但法律和制度也有调节和触及不到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道德调节和道德治理的力量是巨大的。正像丹尼斯・罗伊德所指出的,法律与道德“都在热切地推行某些行为标准,没有它们,人类社会将难以存续,而在这许多基本标准中,法律和道德彼此声援补充,构成社会生活的经纬。”⑥道德必须以法律为后盾,才能发挥其调节和引领功能;而道德是法律人文关怀的基础,缺乏道德精神的法律也难以获得普通百姓的认同而无力发挥其强制性作用。所以,法国启蒙学者卢梭认为,在那些具体的法律如政治法、民法和刑法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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