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心:秩序建构视野下的中国公共冲突事件治理路径选择」正文
摘要:当前,中国公共冲突事件频繁发生,对社会的和谐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对我们如何在秩序视野下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新课题。培育公民利益表达的有序性,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构治理中国公共冲突事件的路径,可以秩序建构为切入点,从社会秩序文化基础的再建、社会交往制度的重构、国家社会保障功能的协调以及法治理性的彰显四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 秩序;稳定;公共冲突;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宏观意义上都有相互关联的两大目标,一个是稳定,另一个是发展。为实现这两大目标,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上的社会都要建立起自身的稳定机制和动力机制。[1]稳定机制即为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机制,它的建立要以社会系统的内外条件为基础,通过适用社会规范对社会控制来实现。而动力机制则为社会发展的促进机制,它主要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的矛盾运动为其基本内涵。在稳定与发展二者之间,稳定为发展的前提,发展为稳定的保障。一个合理健全的社会,既不会为稳定而舍发展,也不会为发展而弃稳定。没有秩序,就不可能有长期的社会稳定;没有秩序,发展也就失去了依据和前提。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必然会因失序而混乱,甚至导致政权瓦解,社会更替。因此,无论采取哪一种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国家,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都要寻求适应社会特点的有效途径,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够化冲突为和平,化混乱为有序。
一个时期以来,中国社会的公共冲突事件呈涌动之势,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出现了上升趋势。特别是近一个时期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暴力倾向日趋严重,分析这种现象,虽然与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的凸显分不开,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政府重视“稳定”与民众过度“维权”相互博弈,使得稳定走向了为“维稳”而稳定的怪圈,脱离了稳定本身的价值内涵,造成了更多新群体矛盾的出现,这种现实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固有的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民众的不良博弈心理。使社会稳定走向了忽略秩序构建的困境,因此,重视社会稳定的秩序构建,就成为我们治理公共性群体性冲突事件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社会秩序的价值内涵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社会秩序,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状态的反映和理论概括。它揭示的是人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有序性质和特征。人类社会是一个自谋适应、自谋发展的有序化机体,排除社会系统内的混乱现象是任何社会都要履行的重要的连续化功能。这种功能产生于社会及其个体的自身需要,只有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使社会和个体的生存发展获得坚实的基础。[2]
秩序从中文字面上看,是事物运动的次序性和变化的规律性的一种状态。英文单词(order)则含有次序、顺序、有规律的状况等含义。秩序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与民主、自由公正和效率一样,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更根本的、具有超历史意义的价值。正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所说的那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3]尽管秩序不像民主、自由公正等价值那样能够激励公民自觉地为之实现而奋斗,但是,建立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秩序,历来而且将永远是任何社会的人们都要力图达到的目标之一。“历史表明凡是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不可控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做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4]相反,人们寻求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努力,恰恰迎合了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正是人们在所选定和创造的秩序的变迁和更替中,才使社会的历史真正成为发展史,并使社会呈现出发展阶段性和联系性的统一。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是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要求。从社会的角度看,一方面,任何一个社会都由众多的具有生命特征的要素构成。就每个个体要素来说,他们都是汲取外在能量的体系,都需要汲取其它要素的能量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如果放任各个要素自由捕捉和汲取社会中的能量,他们都可能以损害其它要素内在秩序的形式来维持自己的秩序。这样,或者使各要素在能量的追逐和争斗中毁灭社会自身,或者是因为各个要素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和势力不同,使越来越多的社会能量聚敛于那些优势要素手中。长期如此,势必使人类社会丧失内在的规定,退化到动物世界肉弱强食的状态之中。另一方面,社会又是由众多的具有无限变量的要素所构成,每一个要素都有偶然化、随机性运动和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如果任由这些要素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运动,也会使这些要素在随机运动中相互碰撞和相互冲突,使社会的存在失去可能。因此,建立社会秩序,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绝不是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也不是源于某位先知全能者偶然的冲动,而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5]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看,他们是生存和依赖于社会的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在同自然进行交往、与自然结成物质交换关系的同时,每一个社会成员也与其他社会成员结成一定的社会交往关系。尽管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人们相互交往的范围和交往特点不同,但是,只要是作为社会存在,民众就必定是交往的主体。因此,交往关系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们的必然联系,也是社会成为有机社会的必要前提。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相互隔绝,他就只能是一种由众多个体相加而成的机械性的整体。既然社会是人们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社会,而人又是具有无限发展潜力和欲望的生命个体,如果使人未加约束地实现其自身的潜力和欲望,只能使社会陷于一个永久冲突和对抗的世界。[6]社会如果要成为一个既内含社会成员相互联系,又保持自身稳定的有机体,必须建立起一种与自己发展相适宜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将社会成员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约简为由一定规制所规范,并可以使一定权威来控制的交往关系,在这种由规则所架构的模式化的交往关系中,人人都知道从事各种交往所遵循的规则,能够预测一旦自己的交往动机转化行为,将能引起的某种结果。而且,也都知晓如果正常的交往受阻,将通过哪些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加以解决。所以在一个秩序化的社会中,可以有效地将妨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各种冲突和混乱降低到最低程度,为个体的生存和繁衍创造条件。[7]
秩序不仅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自谋适应、自谋调整的结果。社会作为活的机体,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尽管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秩序模式。但是,任何社会秩序模式,都有共同的秩序要素和共同的秩序发展规律。一般而言,一种秩序模式的建立,首要的是通过纵向的社会分层和横向的社会分工,构建社会的结构秩序,并经由继承和创新,确定一定的规则体系建立起人们行为和交往的规范秩序,同时运用控制机制使规范秩序向现实秩序转化。结构秩序的建立,使得社会成员在不同的阶层和分工领域有了安身立命的位置和活动场所,按照社会规则的要求进行有序的流动。而规范秩序的形成,则预设了人们行为和交往的架构。这种规范秩序体系,在任何社会,都要在鉴别的基础上,继承以往社会遗留下来并符合自己需要的用作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在规范和内在价值,并通过行为模式和交往制度的创新,不断衍化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的秩序要素。更为重要的是,任何社会都有其特有的控制机制,运用这一机制,可以有效的调控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之符合为之确定的秩序的要求。
由此可见,秩序乃社会生存和发展之必需,没有秩序,就没有历史。一部社会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部社会秩序的更替史。[8]从秩序与文明的关系来看,秩序孕育了文明,反过来文明又促进了秩序的发展。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曾构建过性质各异的社会秩序,它们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都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总的来说,特定的社会秩序不会永恒化,它本身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随着由经济发展所推动的社会进步,社会秩序或者是在相同形式下相继更替,或者是在相异形式下发生的质的变迁。
二、中国公共冲突事件的基本分析
1.趋势原因性分析
中国现如今的公共冲突事件,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据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的最新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群体冲突的最新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冲突的领域有所扩大;二是参与冲突的主体更加多元;三是冲突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并有新的组织手段和形式;四是冲突形式有多样化、对抗激烈化趋势;五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群体性冲突增多。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在分析上述趋势性现状时又指出:目前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呈现出单一问题扩大化、一般问题政治化倾向,出现了一些新的诱发因素。主要原因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群众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二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三是人们渴望公平正义;四是协调利益和化解矛盾机制不健全。[9]
2.典型个案的思考
中国现阶段的公共性冲突事件,除了呈现出上述的趋势性状态和原因外,典型个案也极具特点,梳理2004年至2013年发生在中国的公共冲突事件,比较典型的有万州事件、池州事件、定州事件、厦门XP事件、孟连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广州增城事件、广东乌坎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昆明XP事件以及新近发生在广东汕头市的9.26事件等等。这些事件有些是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的事件,有些是非组织化的事件,但这些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民众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要求政府对他们所提出的利益诉求进行回应并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一旦政府的回应不能够满足他们的要求,则会出现更进一步的冲突升级。更有甚者,有些事件原本与政府并无关联,也出现了闹访的形式,以寻求政府对其利益的补偿,类似的情况在基层中多有发生。例如笔者在“G”省“L”乡的一次调研中发现,“L”乡某乡民在自己家的旧屋改造过程中,不慎从屋顶跌落,造成了腰椎损伤,生活陷入了贫困。于是伤者的家人,将伤者抬至乡政府,要求乡政府进行治疗补偿,乡政府无法满足其要求,导致了伤者与政府的冲突,引至了大批群众的聚集,最后演变成了一起公共性冲突事件。如果说前述系列事件中,有政府行为不当的原因,那么,后述个案,则与政府并无牵连,最终也引发了群体性公共冲突的发生。这种反常现象的出现,充分说明了中国公共冲突事件的发展,已经到了新的发生阶段,在这个新的发生阶段,民众用极端方式与政府博弈的心理已然形成。这种形成,已成为民众维权抗争的基本范式,一旦有要求,有夙愿,首先想到的是聚集和扩散,而不是其它。毫无疑问,这种维权方式,不仅使政府常常陷入尴尬的选择境地,也使政治伦理、民主和法治的程序遭到了巨大的挑战和损坏。因此,对现如今公共冲突事件的处理,不能仅仅局限在维稳和简单化解的层面,而是要从制度体系的高度,重新构建化解社会冲突的秩序屏障,使公共冲突事件的处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公共冲突事件治理的秩序之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迫切需要社会秩序的转换。社会秩序能否合理转换,涉及到能否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保障社会民主的良性发展。重建社会秩序之路的良性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视社会秩序文化基础的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