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

作者:熊光清发布日期:2011-04-24

「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正文

摘 要:随着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屡屡出现,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背离了民主的价值取向。网络空间中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会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现阶段中国网民的非理性和不成熟,以及数字鸿沟的存在,是中国网络多数暴政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减少和避免中国网络多数暴政的产生,应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正确认识网络民主,适时消解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缩小数字鸿沟,并保障反论权的实现;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关键词:网络民主;多数暴政;网络多数暴政;网络政治

一、民主的忧思:多数暴政与网络多数暴政

1.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它的反面。可以说,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的本义,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近代以来,不少思想家在对民主理论的探索中,对多数暴政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对“多数暴政”首次进行了明确界定和深入探讨,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为近代西方“防止多数暴政”理论划上了一个初步的句号。

法国大革命中极度民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对民主产生了很强的畏惧。托克维尔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明确提出了“多数暴政”这个概念,并系统分析了多数暴政的起源、特征和对策。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进行了认真考察,认为民主社会确实存在着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去行使暴政、实行专制统治的可能性。他认为:“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i]民主国家中的多数存在着“无限权威”的可能性,而“‘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ii]他认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的“无限权威”,他说:“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iii]在这里,托克维尔批评“多数暴政”,针对的显然不是民主的多数原则,而是针对多数的“无限权威”所造成的危险。

为了克服“多数暴政”,托克维尔认识到了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两种路径来限制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第一,主张权力分立和地方自治,使权力互相制约。托克维尔认为:“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iv]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关系上,托克维尔主张实行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相互制衡,实行地方自治。第二,主张发挥社会的制衡作用。托克维尔强调乡镇组织、法学家团体、陪审团、政治社团和出版自由等社会因素在遏制民主政体的专制化倾向和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方面的重要性。托克维尔已经认识到公民社会是民主化或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他说:“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v]托克维尔克服多数暴政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约翰・密尔认为,“多数暴政”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阶级立法与社会暴虐。阶级立法是由选举中投票时的多数规则引起的,在投票中,受多数代表制的限制,少数实际上成为投票无效的群体,他们的意志得不到代表,立法机关“作为多数人的统治,统治的权力受到地方或阶级利益的支配,不按照对全体人民利益的无私关怀所要求的原则行事,是完全可能的。” [vi]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只代表多数的利益,结果形成多数对少数的专制。社会暴虐是“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作出的措施” [vii]。约翰・密尔认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viii]可见,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暴虐比阶级立法危害更深。

约翰・密尔提出了防范多数暴政的原则。他认为,对于阶级立法而言,要做到“任何阶级,或是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倒一切的影响” [ix];对于社会暴虐而言,就是不能让社会或公众干涉纯粹的私人行为。约翰・密尔探索了一系列防范多数暴政的措施。第一,实行比例代表制。在约翰・密尔看来,民主制度中政治专制的根源在于少数的意志得不到代表,他大力主张实行比例代表制。他认为:“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x]第二,实行“复票制”,即允许“才智高”的人享有两票以上的投票权。第三,划定社会控制与个人独立之间的界线。约翰・密尔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人产生伤害,社会就不应该干涉其自由。第四,发挥官僚制的平衡作用。约翰・密尔认为,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政府,但官僚制中的官吏,大多经过训练,有高度的政治技巧和能力,有管理经验和知识,并且能够把公共事务变成自己一生中的主要职业和专门业务,对多数暴政可以起到平衡作用。至此,西方近代思想家基本上完成了“防止多数暴政”思想的理论分析。

此后,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由从学理上对多数暴政进行理论分析转为政治家们通过制度设计来克服自由主义民主政体中的多数暴政问题。自从现代民主政治发韧以来,通过对权力分立、法治、代议制等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体基本上实现了自由主义传统与民主政治的有机结合。但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多数暴政”,在特定时代与特定政治共同体中仍然存在蔓延和肆虐的可能性。[xi]令人吃惊的是,当人类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中重新遭遇到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的打算――“多数暴政”。

2.网络民主与网络多数暴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网络民主(cyberdemocracy)开始出现。与之相伴随的,学术研究也开始关注到这一领域,网络民主、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等概念先后产生。[xii]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认为:“网络民主意味着出现了一种可能性,这就是用笛卡尔空间(CARTESIAN SPACE)表达的传统的集会或政治领域可能在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得到扩展和加强。”[xiii]可以说,网络民主极大拓展了民主的含义和领域。当前,中国网络民主在政治实践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和进行政治参与,党和政府也越来越注重利用网络问政、网络咨询决策和网络信息发布来倾听吸纳民意和提高行政效率。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民主的同时,也为网络多数暴政的产生提供了温床。网络多数暴政一般是通过网络民意和网络舆论形成的,这种情形与托克维尔和约翰・密尔对多数暴政的阐述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托克维尔曾这样描述多数暴政的情景:“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这不是说他有被宗教裁判所烧死的危险,而是说他要成为众人讨厌和天天受辱的对象。”[xiv]约翰・密尔关于多数暴政中社会专制这种类型与此也十分接近。当人们重温这些思想家的著作时,不能不佩服他们的见识和智慧。

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调查表明,互联网只是人们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但是,中国网民具有一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这就是,互联网是中国网民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很多中国网民一天不上论坛看看帖子、灌灌水,不与其他网民交流沟通就会觉得难受,中国网民更乐意在网上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交流看法。这样,网络就成为汇聚中国网民意见和思想的重要阵地。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增长和网民对公共事务关注度的提高,网络民意在中国社会中开始迅速形成。

在网络民意形成的基础上,中国网络舆论开始发挥重要影响。网络舆论的主要阵地是网络论坛中的主贴与跟贴、新闻及其评论、博文及其评论与回复,以及其他一些网络言论表达方式。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网络舆论的形成、传播及其影响呈现出与传统大众传媒不同的特点。当前中国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渐扩大,涉及的议题非常广泛,网络舆论作为独立舆论力量的强势地位正在显现。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要网络事件中,例如:孙志刚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瓮安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事件、磕头门事件等等,网络舆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特别可贵的是,在这些事件中,形成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良性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形成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推动了问题的解决和处理,由此所折射出的网络公共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已经十分强大,也使人们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希望。

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中宣泄不良情绪,少量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非常容易集群,致使中国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经常表现出来,例如,2005年发生的“陈易卖身救母事件”、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2008年发生的“王菲事件”等,都是这一方面的典型案例。民主要求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平等对待每一个体,反对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但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网络民主走向了网络多数暴政,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及当事人的学习、生活、工作,甚至生命安全。另外,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网络空间中容易形成网络多数暴政的现象,甚至被一些善于操纵网络舆论又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作为他们实现其打击他人以便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形中,网络多数暴政的杀伤力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直接。

可以说,网络多数暴政就是部分网民利用网络空间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对他人不分清红皂白的大肆抨击和鞭挞,从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中国网络多数暴政产生的原因

1.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

“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一概念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出的。他认为:“群体极化一词所指的情形非常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存在某种偏向,经过商议后,人们更乐于倾向于这一方向,从而形成更加极端的观点。”[xv]他认为,群体极化的现象在网络空间中也会出现,“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具有相同意向的人们所组成的团体参与彼此之间的讨论,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但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xvi]他说:“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使得具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在一起并且孤立他人越来越容易,并且也容易使他们听不到那些不同的观点。仅仅这一原因,他们就培育了群体极化的基础,并且对于民主和社会和平都构成了潜在的危险。”[xvii]对于为什么会出现群体极化这种现象,凯斯・桑斯坦认为有三个因素值得重视,一是有说服力的论点和信息;二是社会比较;三是信心、确证和极端主义。[xviii]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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