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荣:新媒体时代社会性怨恨的传播与治理

作者:晏荣发布日期:2013-12-03

「晏荣:新媒体时代社会性怨恨的传播与治理」正文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性怨恨的形成

(一)作为负面社会情绪之典型的社会性怨恨

社会情绪是有一定共同特征的个体性情绪的总和。它是一个社会运行良性与否、和谐与否的晴雨表。综合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考察,笔者认为,社会性怨恨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一种显著的、很有代表性的负面社会情绪。如果这种情绪长期得不到宣泄、疏导、消化,极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比如一个看似偶然的诱因、看似微不足道的事件――发展成为破坏性的力量。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的考察可以发现,怨恨等负面社会情绪在其中起了促进事件发酵、升级的作用,是破坏性后果的心理基础。

舍勒(Max Sheller)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探讨了怨恨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因素,认为“怨恨是一种有明确的前因后果的心灵自我毒害。这种自我毒害有一种持久的心态,它是因强抑某种情感波动和情绪激动,使其不得发泄而产生的情态”[1]。怨恨形成的最主要的出发点是报复行动,而且报复本身已经是一种体验,是一种基于无能体验的体验,是“弱者”所处的一种情状。正是报复欲与无能感的同时存在,使得怨恨得以形成。怨恨可能表现在特定的个体身上,也可能表现在特定的人群和阶级身上,还可能是包含在特定的社会风气之中。

怨恨爆发的最直接体现是泄愤行为的发生。从行为主体的性质来看,泄愤行为可分为个体泄愤事件和群体泄愤事件两类。学界针对前者的研究多局限在心理学、犯罪学的研究范畴之内,一般将后者称为社会泄愤事件或笼统地称为群体性事件。比较有代表性的个体性泄愤事件如频发的校园系列杀童案、厦门公交车爆炸案;而石首事件、瓮安事件等是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这两类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事件的心理基础是相同的,即都源于怨恨心态的滋生与最终爆发;群体行为是诸多个体行为的集合,是众多的具有某些共同特点或诉求的个体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地点因为某一缘由而做出的具有一定共同指向性的行为。如果没有最起码的类似的心理基础,这种行为也不可能从个体行为发展成为集群行为。从所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来看,社会泄愤事件及其心理基础――社会性怨恨的危害显然更大、更恶劣。

(二)社会性怨恨形成的原因分析

诚如有学者指出,自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情感基调的演变,其中最为明显的社会情感变化是由初期的嫉妒成风演变到目前重重郁积的怨恨。[2]怨恨,特别是群体性、社会性的怨恨,既然是社会性的、超越于个体心理的存在,就必然有社会性的因素使然,而绝不仅仅源于个体的心理失衡。对于在短短30余年间经历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所有方面重大变革的中国社会来说,怨恨心态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结构性和变迁性原因。这表现为怨恨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布并不是均匀的,“怨恨的社会分布同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相关性”[3]。归纳起来,产生社会性怨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平等的诉求与不平等的现实之间深刻的矛盾诱发怨恨。舍勒认为,怨恨的积聚有两个社会学要素:一是在实际的政治权力、经济资产发生社会位移时,这些政治权力与经济资产的拥有者的身份与既定社会评价的实际差距;二是天赋社会平等的文化制度的出现;而其最终原因在于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变动导致的传统评价体系的失序。[4]怨恨产生的社会机制是追求平等和比较。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存在深入人心的平等诉求,建国后意识形态的宣传更将平等制度化。平等这一通过启蒙运动及后来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而被发扬光大的诉求,不仅包括对权利平等的追求,也包括更深层次的伦理诉求,已经成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追求。中国虽然没有西方那样的天赋人权的平等观念,但由于建国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数十年的洗礼,这种追求已上升为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的诉求,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理所当然的权利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式的平等不是像西方那样是承认他人相应权利上的平等,而是别人不能超过自己的平等。在一个人人都喜欢同他人相比而实际上又不堪相比的社会中,怨恨也就成为文化中如影随形的构成部分。[5]这类强调平等的文化制度以及人们对平等的强烈追求与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较大的差距――这种种差距,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等的差距在短时间内不仅没有缩小的可能,在尚不健全的制度下反而有继续拉大甚至出现代际传递的可能――构成舍勒所说的怨恨形成的两个社会学要素,当这两个要素都具备时,怨恨的滋生与积累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2.不均衡、不公平的利益结构导致怨恨的产生。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公是怨恨产生的根本原因。利益矛盾是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矛盾。社会变革带来的是社会成员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巨大变化以及巨大落差与差距的出现,这激发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与相对剥夺感。比较一致的共识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改革是普惠性、共享型的,社会上几乎所有群体都能从改革过程中获益,所以社会满意度比较高。90年代之后的改革逐渐陷入瓜分型改革的怪圈当中,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获得是以牺牲另外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发展为代价的。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受损群体就容易形成相对剥夺感和强烈的不满,进而产生怨恨心理。现阶段最受关注的不公平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和收入的悬殊。在当下的中国,怨恨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这既体现在初次分配上,也体现在二次、三次分配阶段。劳动收入在分配中所占比重过低,以致主要靠劳动收入为生的大多数普通社会成员所能够支配的收入有限;本应为公民提供无差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产生出不均衡、不公正的结果,甚至加剧了因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公现象,以致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效果,致使收入差距进一步固化为生活差距,加剧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和怨恨心理。

在人们的诉求已经从政治激情转向实际经济利益的今天,经济利益的重要性被摆在了首位,同时也成为很多人判断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如舍勒所言,现代社会的人们需要通过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比较确定自身价值。遭受利益分配不公的弱势一方在与获得更多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对比时,会产生强烈的不平衡感、被剥夺感。舍勒提出了一条关于怨恨的社会学定律,一个群体的政治、法律或者传统的地位与其实际的权力越是不一致,则怨恨扩散的心理动力就越强。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深入人心,理论上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消除差别,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与人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社会成员所分享到的实际利益与权利是很不均衡的,基尼系数甚至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要高。这种情况下,怨恨的产生与扩散不仅有了一定的心理基础,而且有了一定的政治合法性。

3.转型期原有价值观念受到冲击,价值结构发生变化是怨恨产生的心理基础。舍勒认为,怨恨的产生缘于终极现实的崩塌。传统社会的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追求个人救赎的全民式的宗教传统,起到类似作用的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传统。它以三纲五常为教义,讲求的是封建人伦秩序和等级秩序。经过新文化运动的洗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已经被严重动摇。新中国建立后,随着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而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成员的价值观进一步被重塑。在国家负责承担个人大部分生活风险的计划经济时代,个人无需、当然也没有资源和可能为自己负太多的责任。但是,当社会进入转型期后,个人被甩入社会变革的大潮,失去了原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历的不仅仅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历程,更有价值结构的剧烈变动。这具体体现在情感结构的不稳定与社会认同体系的不合理两方面。这两方面是怨恨产生的心理基础。一方面,30余年的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结构、阶层结构、家庭结构等显性化方面,也体现在情感结构上。核心家庭比例的升高、邻里关系的疏离、单位制的解体、职业竞争的加剧、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可以获得的情感支持来源大幅度减少。社会组织的欠缺,限制了社会成员像西方国家社会成员那样可以从社会中寻找到情感支持的可能。在已经发生的个体性泄愤行为中,比如最典型的校园系列杀童案、厦门公交车爆炸案中,作案者多是疏离于社会的边缘人群,个人生活中长期以来遭受挫折却缺乏足够的情感支持、心理支持与疏导,导致对社会产生怨恨,最终发展为针对社会的泄愤报复行为。另一方面,社会认同标准单一。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惯于通过比较来获得个体性认同与社会承认的社会成员所能够获得承认的渠道太单一,成为“成功者”的难度太大,易令人陷入无能感、自卑感与挫败感中。作为导致怨恨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能感,恰是长期遭受蔑视的产物,是不获得承认的结果。当下的中国社会,经济上的成功几乎成了唯一的评价标准。即使是官员的贪腐行为,其最终目标指向也是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这样的成功。当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不能获得这种成功而又难以改变现状时,怨恨的产生就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4.制度性壁垒的存在使得社会流动的空间变窄,向上流动的机会减少,激发了社会成员的怨恨情绪,甚至使他们产生绝望感。制度壁垒实际上是在制造一种制度性排斥,各种制度壁垒就是制造社会排斥的温床。社会排斥是一个累积性的过程,遭受某一维度的社会排斥可能会引发另一维度的社会排斥,导致社会不公现象愈发严重,社会融合的难度加大,社会的“凝固”加速。平等的权利诉求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加深了社会成员的无力感和无能感,特别是对于初涉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在艰难的求学之后,想寻觅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和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不断晋升与改善生活条件的梦想在制度性壁垒、所掌握的社会资本匮乏的状况下难以实现,“毕业即失业”成为许多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尴尬与无奈。曾经跟随父辈或中小学毕业后进入城市的所谓“二代农民工”,向往城市的生活,试图享受与城市年轻人同样的优越生活与发展机会,却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缺乏被认同与自我认同,被诸如户籍、社保之类的制度壁垒阻挡在主流城市生活之外。巨大的差别具有了代际传递的制度性条件。在“拼爹”成为个人之间竞争的重要砝码,甚至最重要因素,当“官二代”、“富二代”、“农二代”、“贫二代”等成为常规现象时,处于弱势与边缘的群体就容易成为怨恨心态滋生的主体。

5.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部分社会成员对政府,特别是对基层政府缺乏最起码的信任,以及公权力运作中普遍存在着体制性迟钝和官僚式麻木是怨恨产生的政治诱因。利益分配不公易导致仇官仇富之类怨恨心态的滋生;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领导干部贪腐行为的频发,直接导致社会成员对政府管理部门信任感的缺失,严重影响到政府执政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容易导致仇官之类的怨恨心态产生。中国社会最大的伤害源是没有有效限制与制衡的公权力。“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但凡远离权力中心的人群,更容易在维护自身权利和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到挫折和伤害而又无计可施,只能隐忍,甚至陷入绝望。他们自然也就成为怨恨的高发人群。”[6]从已经发生的很多社会泄愤事件来看,事件的参与者虽然多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但往往是潜在的拥有共同“集体心理”的人群,即处于底层的、弱势的、拥有怨恨心态的群体,而冲突的矛头最终多指向了部分官员和当地政府。即使是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普通社会成员也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动员起来参与打、砸、抢、烧等暴力违法活动,而打、砸、抢、烧的对象多是地方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办公地点、政府机关等政治象征性很强的场所。

二、新媒体时代社会性怨恨的传播

社会性怨恨的形成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在信息技术长足发展、新媒体的影响已经渗入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今天,怨恨的传播,个体性怨恨发展成为社会性怨恨,除了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原因之外,新媒体的被广泛应用也成为社会性怨恨形成本身及其所引起的各种破坏性力量与现象的介质和加速器。

(一)新媒体在怨恨传播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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