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玲 朱力:从“不公”到“怨恨”:社会怨恨情绪的形成逻辑

作者:朱志玲   朱力发布日期:2014-07-03

「朱志玲 朱力:从“不公”到“怨恨”:社会怨恨情绪的形成逻辑」正文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中国出现了严重的利益协调危机,社会矛盾频发。其中既有以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现实矛盾,也有以贫富矛盾、干群矛盾为主要形态,以发泄愤怒情绪为主要特征的非现实矛盾。怨恨情绪成了非现实矛盾爆发的心理基础和“前阶段”。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近几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凸显,如校园杀人、驾车撞人、纵火等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尤其是涉及官员和富人的网络泄愤性谩骂中清晰地感知到。也因此,社会怨恨情绪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社会怨恨情绪被认为是由诸多社会问题引发的,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疏导而不断积聚,并带有一定常态化的可感知的社会心理症候。怨恨,如果作为一种个人情绪,本不足为奇。但是如果是作为一种社会情绪或者是一种普遍性心理倾向时,就必须引起关注。目前学术界对社会怨恨情绪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刘能将怨恨作为影响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一个重要因子,对都市情境中怨恨生产的规模、怨恨的目标对象和怨恨的类型进行了分析①;王海洲从西方政治学的角度探讨怨恨、价值伦理和政治共同体的关联②;成伯清从舍勒的怨恨理论出发,分析中国式怨恨产生的原因,指出怨恨乃是社会结构性产物,其不良后果之一便是舍勒所说的“怨恨批判”的盛行③。与以上研究成果不同,本文的旨趣在于社会转型期的怨恨情绪是怎么形成的?其形成路径是什么?因此本文拟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怨恨情绪的生成逻辑做初步探讨。

 

一、伤害和比较:社会怨恨情绪的逻辑起点

作为一种敌意情绪的再体验,怨恨产生于对他人作出的一种确定的情绪性反应的反复回味和咀嚼之中。怨恨从来就不是自然而然由内而发的,它有明确的对象:针对他者。这意味着这种情感最先建立在对他人情态的先行理解之上,需要外部的刺激才能出场。从一开始,怨恨就与外在于主体的他人和外部环境紧密相连,是对外部刺激的情绪性反应。因此,外在于主体的他者行为或社会环境的刺激成为怨恨情绪产生的现实源头。在现实中这一外部的刺激最集中地体现为“伤害”和“比较”。

首要的“伤害”是直接的利益受损。随着快速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一些群体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比如国企改制中企业工人的利益遭受侵犯;城市拆迁侵害了一些居住者的利益;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征地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了一批失地农民;劳资纠纷中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中居民的生命权被漠视,等等。而权力部门在处理这些利益纠纷时并没有能扮演好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公正的利益冲突仲裁人的角色,甚至有时候显露出明显的利益导向,与民争利。普通公众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到的则是更多的官僚体制运作本身所具有的各种推诿、僵化和权力傲慢所带来的冷漠和麻木,体验到种种挫折和无奈,使公众和受害者对矛盾调处的前景持悲观预期,给一些群体尤其是底层群体在原有利益损害的基础上造成身心的二次伤害。其实在现代化过程中,急剧的社会变迁或利益调整都会不可避免地对部分群体的利益造成伤害,但是如果这种伤害不能被制度及时调整,而在数量上不断积累,范围上不断扩大,将带来心理上的普遍怨恨。从经验来看,直接的利益受损以及受损以后处置失当而带来的补偿无望是怨恨生产的原生场域。

“伤害”还来自因缺乏社会关系在就业、求学、升职等方面遭遇的人生挫折。权力的不受监督容易带来“合法性伤害”,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也为了获得权力的特别眷顾,“个人很可能被诱惑去培养那种使官员向自己利益倾斜的关系。其极端形式便是,门路和关系的重要性导致裙带联系的普遍结构”④。人情关系在中国社会是普遍的,“但当下社会讲关系的风气已登峰造极”⑤。入学、就医、求职、做生意、评职称、批项目哪一项不需要关系?许多职位、许多机会、许多财富都是通过攀爬关系网而获得。关系成为正式规则之外一个不成文但又获得广泛认可的潜规则,支配着实际生活的运行。那些处于权力中心或能够攀上关系网的人固然沾沾自喜、洋洋自得,但那些更多的没有关系或攀不上关系的“草民”在就业、求学、升职等方面都将沦为底层,这又怎能不令他们感到愤怒?尤其是那些通过自己的能力可以获得某些机会却被“关系”阻断的人又岂能不怨恨满怀?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说,“伤害”还来自于间接的心理压力,这与社会的急剧变迁带来的连根拔起的状态有关。毫无疑问,30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所积累的财富使大部分人摆脱了贫困,走向了富裕。然而在我们向现代国家过渡的转折点上,对物质生活的极度追求使我们陷入了与传统割裂的状态。传统价值观被颠覆,新的共享价值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信仰的缺失使我们失去了内在凝聚力,每个人虽然为了生存和利益相互连接,却呈现出原子式的离散状态,个体无所归依。而在传统中被视为核心的人情和情感亦敌不过利益的算计,友情、爱情在利益竞争面前纷纷溃败或已沦为利益争夺的手段,即便是亲情也不再是人心得以栖息的最后保障。情感的淡漠与疏离,让人们失去了互相慰藉的能力。现在,财富和权力成为人们唯一趋之若鹜的东西,并演变为生活的最终目的。竞争往往又是没有明确的正当规则,全凭势力与势力的较量。只看结果,不管过程和手段,于是一种“后果主义”的哲学盛行于世。为了获得财富和权力而不择手段,互相侵轧、互相欺骗、互相利用,重大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接二连三,个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利益的欲望使人们失去了道德的底线。物质世界的充盈并没有给人们带来真正的快乐,精神世界的沦陷模糊了生存的意义。共享价值观的缺乏,情感的疏离,道德体系的颠覆使一种不安全感、不确定感、焦灼、浮躁、悲观的情绪弥漫开来,长此以往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又如何能不遭受伤害而心怀怨恨呢?

除了广泛的伤害外,激起怨恨情绪的还有广泛的“比较”。舍勒曾阐述过怨恨积聚的两个社会学要素:一是在实际的政治权力、经济资产发生社会位移时,这些政治权力与经济资产的拥有者的身份与既定的社会评价的实际差距;二是天赋的(自然的)社会平等的文化制度的出现。⑥这两大要素之所以能够导致怨恨积聚,是因为“怨恨的根源都与一种特殊的、把自身与别人进行价值攀比的方式有关”⑦。换句话说,社会变迁产生的差异与平等价值观的出现促进了生存比较,而生存比较导致怨恨。可以说,生存比较是怨恨积聚的重要机制,也是怨恨积聚的另一重要起点。中国传统文化向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倾向,在近代西方文化的影响下,这一倾向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等运动,“不仅被改造为人民的平等精神,而且使这种精神获得了合法性……占据了真正的主流位置”⑧。平等观念获得了制度性确认,但正如弗林斯所言,“现代政治、社会、道德和教会都倾向于追求人的平等――在这种倾向背后就隐藏着怨恨”⑨。天赋平等的观念突破了传统身份等级的局限,相互比较变得无限可能,人人都有“权利”与别人相比,但这又确是一个“事实上不能相比”的社会。一方面,口惠性平等并不能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本独一的确定人们身份地位的先赋因素被打破,权力、财富成为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准,社会迅速分化为不同的阶层。除了人人可见的以职务为标准的从级别到待遇的层层细分外,更多的是以财富和权力为依托的,在收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以及生活方式上表现出来的巨大阶层差距。十几、二十年前还都是基本相似的人,突然之间一部分人非富即贵,过着完全不同的生活,并且这种差距还有延续至子孙后代的趋势,任何一个受过平等教育的人,在遭遇此种情形时,又怎么能不深受伤害而怨恨满怀呢?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能力、才干以及努力程度等自致性因素上确实存在着差异。平等观念在抛弃了身份等级的同时也模糊了“应得”与“欲得”之间的界限,激发每一个体或群体追求认为属于自己的、但却是在社会攀比中选定的欲求。欲求而不得时怨恨就产生了,在这里怨恨产生的基本预设是:“如果我们怨恨己之所得量不如人,一定是因为他人所得取之不当。”⑩“因为平等主义很容易把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的原因归咎于‘如今我们时代的痛苦所要全力摧毁的’那些不公正制度”(11)和不正当手段。

 

二、公正失衡心理:社会怨恨情绪的初始形态

怨恨作为一种存在于某些人心中的冥顽不化的憎恨情绪,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某些情绪无法发泄,在内心翻腾隐忍一段时间后才会最终形成。换句话说,真正的怨恨是由一些特殊的初级情绪形态转化而来,这些初级形式可以表现为报复感、嫉妒、阴恶、幸灾乐祸、恶意等。但如果具体到当前的中国语境,基于伤害和比较而产生的公正失衡心理(不公正感)是怨恨情绪最基本的初始形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宏观层面上利益迅速分化、贫富差距扩大、阶层逐步固化、社会结构紧张以及微观层面上部分群体利益的绝对受损、利益追求的“挫折”体验、生存状态的巨大反差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但只有这些客观现实还不足以导致负面情绪产生,激发社会矛盾。虽说个体行动会受到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的强烈影响,但是“人”不是被动的反应者,而是积极能动的行动者和阐释者。人们并不是对环境本身作出反应,而是积极地对社会情境作出解释,并根据对它的解释作出反应。因此只有当这些客观现实作为一种持久的外部刺激投射于人们的意识和心理中,并通过体验、归因、认知等复杂的心理过程形成清晰固定的认识图式和情绪体验后才能成为行动的动力。海德认为人们通常试图将个体行为或者归结为内部原因(个人的原因),或者归结为外部原因(社会情境的原因)。不同的归因结果将会对后续的情感体验和行为选择产生重大影响。尽管人们努力地使自己能够理性地利用各种信息作出客观的、符合实际的归因结论,但现实中各种归因偏见是普遍存在的。“‘自我服务的归因偏见’往往使人们倾向于将失败和不好的事件归因于外部环境,但是却将成功和好的事件归因于他们自己。”(12)在这种认知模式的作用下,人们会习惯性地将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受损、人生挫折、对自身的社会位置和生存状态的不满以及其他一些不平等现象进行极端意义建构而归结为外部的社会情境,如强势群体的非法剥夺、官商勾结、官员腐败,甚至是体制制度设置的内在缺陷和不合理等。“公正失衡”作为一种主观社会心态,正是人们对这些客观社会现实进行外部归因和认知的结果。因此从更深层次来看,当人们将遭受的伤害和比较的结果归结为“收入不公”、“司法不公”、“官员腐败”、“制度不公”等诸多“社会不公”,把客观现实与“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相关联,在主观上形成了“公正失衡”的心理感受,才会导致广泛的社会情绪激化,社会心态失衡,引发社会矛盾。同时,这一外部归因和认知也为怨恨情绪确定了所针对的对象。

在急剧变迁的社会中,基于利益被剥夺的伤害和比较而产生的公正失衡心理是普遍的。公众普遍认为当前的收入差距持续拉大,收入分配欠缺公平性与合理性,(13)尤其是城市居民(14)、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人和中部地区居民(15)对当前的收入分配具有较强的不公平感,且不公平感的产生与生存比较相关(16)。特别是由于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导致的不平等成为当前中国最严重的公正问题,(17)不能被大多数中国人接受。这说明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贫富差距,而由以权谋私、行政垄断、政策歧视或制度不健全等不公平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平等、规则不公平下的贫富差距,才是造成社会裂痕的重要根源,也是威胁社会稳定的最危险因素。同时,权力能够带来“潜规则”与“特权”,而远离权力中心的人们失去了“关系”的庇护就失去了与强势群体在教育和求职等方面同台竞争的机会。“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农二代”这些耳熟能详的名词正是对“不同机会、不同规则造就不同结果”的最生动的表述。机会的不公平、规则的不公平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反过来,结果的不公平又通过“制度性俘获”进一步固化机会和规则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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