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

作者:折晓叶发布日期:2008-07-29

「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正文

提要:本文依据作者近10余年来对中国东部和南部较发达地区村庄的实地调查资料,探讨当下中国农民在本土非农化压力、城市化暴力和工业私有化境况下采取的博弈策略,尤其关注其中新出现的合作机制再生发的意义。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条件下,当农民面对不确定的生存和保障前景时,会坚持固守一条独特的公正底线――“转换生计,持续保障”。这种公正观具有其坚实的草根基础。农民所采取的基本策略是运用“韧武器”――一种既柔软又坚实的武器,即采取非对抗性的抵制方式,选择不给被“拿走”(剥夺)的机会的做法,并借助于“集体(合作)力”的效应,使他们面临的问题公共化,从而获得行动的合法性。

关键词:韧武器;非对抗性抵制;互惠式交换;合作;参与;保障

*本文初稿曾在“詹姆斯。斯科特与中国农村:阅读与对话(James Scottand Rural China :Reading and Dialogue)研讨会”(2007年12月18日,北京)上宣读,特别感谢詹姆斯。斯科特教授,感谢会议组织者王晓毅、渠敬东、李培林、感谢评议人渠敬东、沈红及朱晓阳、郭于华、应星、周飞舟、张宛丽等和其他与会者所给予的评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感谢陈婴婴在调研中所给予的帮助、鼓励和建议。

一、引言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农民作为行动主体所具有的参与能力和意义,表现得日益丰富,正在被从多个角度加以重视和理解。集体行动或群体性纠纷的影响已经成为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日常抗争的意义也被不断地揭示出来(斯科特,2007;高王凌,2006;郭于华,2007)。问题在于,强势压力下的弱势农民具有什么样的参与空间?在什么情形下他们会采取常规的分散的日常抗争方式,什么情况下又会采取激进的集体行动方式?或许在社会转型的现有制度框架下,他们采取的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如此,则既有集体效应又可持续的方式会是什么呢?可以观察到的经验表明,出于对外部强势力量的难以招架和对于生存及保障的考虑,他们被迫采取的可能是审慎而又具有合法性的抵制方式,从而获得基本而又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个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何以可能?在追问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引入詹姆斯。斯科特的“道义经济”中的公正和互惠理论(斯科特,2001)。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社会空间有可能在道义推动下通过互惠机制的作用得以获得。

但问题是,在社会转型对传统互惠规则产生巨大冲击的情况下,或者当应对外部强势力量已经成为关乎生存的突出问题时,这种社会空间又何以可能?调查发现,这样的社会空间有可能在制度和规则约束下通过合作而获得实现。用“道义经济”的视角观察中国农民的日常抗争,可能要对应着两种行动类型,一个是互惠逻辑下的“交换”(可能是不等价的交换),另一个是合作逻辑下的参与、抵制和守护。

在理解上述问题时,需要对农民特有的参与机制加以关注,除去集体行动、群体纠纷、公开对抗、分散的“日常抗争”之外,运用“韧武器”――一种既柔软又坚实的武器,采取非对抗性抵制方式,选择“不给被‘拿走’(剥夺)的机会”的做法,并且借助于“集体(合作)力”的效应,使他们面临的问题公共化,从而获得行动的合法性,也是行之有效的行动策略。

在解释上述问题时,本文不拟采用“正式―非正式”两分法来理解集体行动和日常抗争,而试图从正式制度里包含非正式要素,正式制度寄生于非正式制度过程(斯科特,2004:7)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已有学者对官员自上而下解决问题时如何对“正式制度进行非正式运作”给予关注(孙立平、郭于华,2000),对农民如何将非正式表达“问题化”给予总结(孙立平,2000;应星、晋军,2000),但我们还应注意到,对“非正式规则进行正式运作”也是农民自下而上解决问题的常用手段。

二、转型时期农民面对的几副强势面孔

本土非农化、城市化和工业私有化,是目前发达乡村地区农民所面对的几种现实处境。这几种具有现代性模式的运动,其原初目的可能并不是让乡村社区凋敝,让农民生计陷入困境,但却也没能让农民对生活的前景更有信心,没能提供给那些尚难以从乡村拔根的农民和难以消亡的乡村社区以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可能。

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民的维权问题和土地纠纷最为集中的地区会是这些沿海较发达地区了(于建嵘等,2008a )。①「目前农村地区土地纠纷最集中的地区是沿海较发达地区,其中以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最为突出(于建嵘等,2008a )。」

(一)本土非农化压力

乡村改革近20余年来,发达地区的非农化趋势十分明显“,无工不富”是农民集体地在本土实现非农转变的最大动力。大规模非农化在卓有成效地提高农民收益的同时,也发生了另一种意料不到的后果,即发达乡村地区传统的“农工相辅”格局被打破,让后来失地失业而又不具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再也难以回到“乡土”,从而彻底失去具有保障作用的土地生计。可以发现,非农化虽然增加了农民的绝对收入,但是富裕地区面临的问题却比农业时期更加复杂,更加难以解决。当城市化政策不能承接由非农化产生的就业压力时,农业、农村、农民三者转型中所采取的单一非农化取向,必将使农民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遭受剥夺的境地。这时,农民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让土地生计转化为稳定的非农就业生计。

(二)城市化暴力

乡村城市化一直是现代化模式的核心内容。乡村城市化加速,一方面源于经济结构内在的升级动力和城市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效率和便利;另一方面则源于土地“农转非”的利益驱动。近10余年来一些地方以实现“现代化目标”为题,过度放大了城市化指标,使城市化成为获取乡村土地、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机会主义手段(周飞舟,2006)。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为预算外收入甚至超过同级同期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人口城市化的比例和速度却远远落后于此。这样制造的城市化成为一种“暴力”,一方面以行政手段强制性征地,另一方面“要地不要人”,留下大批失去土地就业无门的农民。城市化暴力造成这样一些后果:乡村社区只在名义上被标以“城市”,“村(委会)改居(委会)”导致社区衰败“,农改非农(居民)”使没有非农技能的失地农民成为一批特殊的失业者,他们在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完善时失去了乡土原有的土地保障。其结果是,激进的现代性模式消解了乡村社区集体原本式微的庇护作用和土地的传统保障作用,使农民成为“无处落根”的边缘人。这时,农民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以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

(三)私有化运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乡镇企业特别是集体制企业经历了一场急速的产权变革。从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苏南等地区的情况来看,大批曾经以“集体制”为主的乡镇企业的产权,最终通过改制,急速而大规模地从“集体制”过渡到“私有制”,即实现了“民营化”。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效益是人们判定私有化优劣的主要指标,因此,如何激励企业家和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成为了观察的主要焦点,社区及其成员的损益并不在观察的视野之内。事实上这一变化并没有使农民普遍受益,它意味着社区成员从失去集体产权转而失去就业保障,最终失去土地保障。因为工业化早已导致他们原有的“土地权”向“就业权”转换,他们原来可以分割清楚的地权经过非农使用后不再能够分割,而是转换成了非农就业权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并且这种转换是以社区互惠原则做基础的,约定的是这些建立在共同体合作关系基础之上的基本权利,我们称之为“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类似于詹姆斯。

斯科特所称谓的“道义经济”。这样,私有化之后,企业只遵循市场原则,不再保证村民的就业权和福利权。可以看到,如此私有化强调的以“成本―效益”为核心的经济理性,消解了乡村社区重新培育出的“共有产权”,使农民无法持续地享有土地产权的收益,从而有可能成为既无地权也无就业保障的受损群体。这时,农民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土地权”向“就业权”的转换。

面对上述几种强势力量,农民日常抗争的传统场域和秩序几乎不复存在,公开对抗所要付出的代价又太高,不发生极端事件一般不会被采用,于是,重新找回“互惠”与“合作”,特别是以合作的方式来守护资源资产、抵制不公正索取、实现持续性保障,就成为农民选择新的生存方式的可能途径。

3三、农民的公正观与草根保障

在本土非农化压力、城市化暴力和工业私有化境况下,东南部较发达地区农民的日常生活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首先,他们的生存条件变得愈加不确定,虽然发达地区的经济成效并没有使他们落入“贫困”,也没有使他们的生计发生根本危机,但是生存前景的不确定,使他们对生存的预期发生了危机,日益增长的不安全感与在非农领域“打工”的高收益和高风险同步增长。

其次,乡村社区集体工业化过程中建立的“社会性合约”的解除,打断了个人与集体、农民与乡镇企业家之间的“互惠链”和“责、权、利”规则,这些链条和规则虽然原本微弱但却有一定的约束力,它们的消解使农民产生了极“不公正”的感觉。这时的抗争就不仅仅是土地收益和非农收入问题,而是农民的公正观问题和“责、权、利”的互惠义务及观念问题(参见斯科特,2001:前言)。

最后,乡村社区的解体和城市化中的形式主义,将农民悬挂在城市边缘,使他们原来所拥有的一点点式微地位和权利也丧失贻尽,他们感觉被剥夺得更加严重。

这些变化都已经触及到农民的公正底线。

(一)公正底线:转换生计、持续保障

土地始终是农民生计的根本,也是草根保障的基础。在农业集体制时期,村民的集体成员资格是一种“天赋人权”,是从户籍身份中自然获得的。而且,这种成员资格的获得与土地产权的获得有某些关联之处,都是伴随社会政治运动直接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结果。而通过政治运动制造了所有权的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政治运动来改变所有权(周其仁,2002:9-10)。这是农民看待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复杂心态,也是农民认可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理由。所不同的是,土地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且承包期几十年不变后,农民坚持承包期内自己对土地拥有“准所有权”,因此,农民在即将失去土地时,不接受被“拿走”―――带有剥夺性质或者补偿极低近似于“白拿”的做法,但接受“交换”―――带有互惠色彩的做法,要求双方交换的不只是利己更是利他的行为,以便达到两者共同受益的公平公正的结果。

这种互惠式“交换”,并没有精确地计算交换的交易价值,价值在这里是被模糊化的,更多要求的是双方应尽互惠的义务。其公正底线虽然坚守在“转换生计,持续保障”上,但这仅仅依靠农民的意志显然是难以坚持住的。这样的“换”,对于农民而言,既是被动的,也是不断“闹纠纷”“争取政策”的结果。事实上,在本土非农化压力、城市化暴力和工业私有化境况下,农民已经无法从土地的原始形态上讨生活,如果不能将失去的土地转换为其他形式的保障,哪怕仅是维持日常开支的保障,他们就会产生极不公正的感受。农民的初衷是“转换”生计,找到新的可以挣钱并且足以补偿土地损失的门路,并且希望出让土地的收益能够跟着市场“水涨船高”,持续增长。在农民看来,在非农领域打工挣钱并不比拿补偿更不比握住土地更牢靠,前者虽然是活钱,但是就业难以保障;后者虽然是死钱,赶不上物价的提高,但是细水长流,生活就有保障。总之,在农民看来,两样相补才算公正合理。

对于农民而言“,换”的初始对象并不是使用土地的开发商和企业,而是先转给地方政府和国家,然后再由国家和政府转让给用地一方。

相比之下,转让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力,所能获得的补偿费明显偏低,而后对征地所进行的项目和商业开发才是土地增值的过程,却与他们无关。低价使用或征用补偿不合理,使集体和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建设用地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对比悬殊,收益在二者之间的分配明显不公,农民和集体组织对此产生了极大的抵触情绪,于是集体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之间及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矛盾十分突出。“换”发生时,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提供一个补偿办法,①「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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