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云霞:国际社会有关童工劳动的争议及解决

作者:佘云霞发布日期:2014-01-19

「佘云霞:国际社会有关童工劳动的争议及解决」正文

 

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童工劳动。在全世界,成千上万的儿童正在从事着妨碍他们受教育、发展和未来生活的劳动。这种状况造成了对儿童个人权利的令人难以忍受的侵犯,使贫困长期存在,使经济增长和公平发展蒙受损害。虽然绝大多数的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童工,同时它们也批准了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童工的公约,但童工现象依然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所以,消除童工劳动是国际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

 

一、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1973年5最低就业年龄公约6)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15岁以上的人就可以从事经济活动。根据这项规定,大多数研究把15岁以下的人看作是儿童。后来国际社会对童工劳动达成了共识,即童工劳动代表着对世界任何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属于国际社会力主消除的现象。

2002年5月初,国际劳工组织发表了全球报告--《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显示,尽管有国际劳工标准和各国的法律规章,但世界上仍有数以亿计的儿童在艰苦地从事着非学校教育性工作,这些童工中有许多是在/艰苦的或危害儿童自身健康、教育及正常发育的条件下工作。全球有1186亿年龄在5~14岁的童工;5900万年龄在5~17岁的童工,这意味着年龄在5~17岁的儿童每6个中就有1人是童工;在约2146亿童工中,有118亿(3/4)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这些童工中的大多数每天在危险和不卫生的环境中从事长达数十小时的工作,有的甚至1天工作长达15小时。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统计表明,全球的童工有2118亿,其中1126亿人从事最危险的工作。童工的使用率在第三世界相当高,而且这种情况已存在几十年之久了。国际劳工组织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亚太地区包含了工作儿童(5~14岁之间)的最大绝对数,大约1127亿,占总数的60%。接下来是撒哈拉非洲以南的地区,占总数的23%。发达国家有250万童工,其中2%为14岁及14岁以下从事劳动的儿童。另外250万童工生活在经济转轨国家,如前苏联国家,约4%。

2010年4月14日,国际劳工局发表了一份名为《加速采取反对童工劳动最新的有关世界范围内童工劳动的报告》。该报告强调了在2002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反对童工劳动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并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在2016年消除世界范围最恶劣的童工劳动的目标所面临的挑战。

童工劳动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世界上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雇佣童工一直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童工是出现于工业革命时期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欧洲,童工从工业革命时期开始就已经大量出现在工厂中,当时童工挣钱是一个普遍现象。没有家庭的监督,儿童在完全无知的工作条件下长时间的工作,而且几乎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这在当时是普遍现象。但世界在进入21世纪后,世界各大洲都有童工现象。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在亚洲最为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形势有所改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中国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取得的成效尤为显著。尤其有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是靠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化道路发展起来的,因此,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更为关注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在同西方国家的贸易往来中有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而这种不公平竞争也都涉及到了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

 

二、国际社会关于童工问题的争议

随着童工现象越来越严重,儿童被作为劳动力使用这种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部分原因在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给全世界的学者和活动家带来更多的有关不同地区劳工工作条件信息的同时,也把由边远地区孩子制造的商品送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消费者手中。这就把两类不同的人们带到同一平台上:真正关心贫穷国家儿童困境的个人和构成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力量的人。这两派人联合在一起,支持对第三世界劳动力市场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涉,包括禁止由童工制造的商品进入工业化国家,通过一些国际组织的规定,如WTO协议或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及把童工制造的商品贴上标签,以便给予消费者联合抵制这些商品的选择权。纵观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国内外学界所涉及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童工劳动能否带来经济效益?

近年来,一些研究者集中研究童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种看法认为,童工劳动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美国康乃尔大学经济学教授巴苏(KaushikBasu)在1999年考察了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发表的一份对1992~1993年间四个国家童工状况的调查后,注意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它使用童工是成反向的。人均GDP最低的非洲国家(人均672美元)有4114%的儿童从事经济活动,而北美这个最富有的地区却没有童工。巴苏在1998年就注意到童工问题与贫穷相关,因为贫穷而导致有些家庭需要儿童出去工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研究的一个案例,也证明家庭贫穷与父母技术水平低下是产生童工的重要原因。所以,巴苏认为劳工标准的选择依赖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状况。

而另一些学者指出,父母决定了是否让其子女接受教育或让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些学者证明了在当前不太完善的资本市场,即便父母是利他主义的,童工是无利可图的,童工也可能会增加,因为父母没有完全认识到童工劳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文分校经济系副教授普里亚#兰简(PriyaRanjan)在1999年勾画了童工和人力资本积累的模型,表明贫穷是如何引起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的。美国学者卡特赖特(K1Cartwright)和帕特里诺斯(H1A1Patr-inos)在1999年分别对哥伦比亚和玻利维亚的童工问题做了调查,他们的研究结果证明贫穷是童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他们还证明了父母的收入是使用童工的一个关键因素。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克劳迪亚#戈尔丁(ClaudiaGoldin)早在1979年、两位英国学者霍洛尔(S1Horrel)和汉佛莱斯(J1Humphries)在1995年就证明了父母工资的多少决定了他们的孩子是否成为童工。

美国及西方国家广泛认为童工现象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罪恶,所以力主消除世界范围内的童工现象,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取消童工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而且具有经济意义。国际劳工组织在2004年2月初(2003年12月已出版)发表了一份童工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消除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估计将产生高达511万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比成本高近7倍。以目前的价值计算,如果能在2020年前取缔118亿童工,并让他们上学接受教育,需要的费用将达约7600亿美元。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承认这一数字高得惊人,但每年950亿美元的成本还不到发展中国家债务利息支出的10%,仅为国防开支的1/5。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消除童工的工作是一项对一代人的投资,在经历约16年的净投入后,随着当初的儿童开始就业,会得到丰厚的回报。2020年后成本支出将停止,每年的收益可能达600亿美元。

2、消除什么领域的童工劳动?

首先要了解消除的童工劳动到底指什么。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要消除的童工劳动包括三种类型:1由最低就业年龄以下儿童从事的工作,该最低就业年龄是为这种工作而具体规定的(由国家法律按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而且这种工作因此可能妨碍儿童受教育和全面的发展。o由于其性质或是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的身体、智力或道德健康的工作,即被认为是有危害的工作。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国际上规定的奴役、贩运儿童、债务奴隶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

最早提出要消除童工现象的领域是贸易,从那时起一直到今天,西方国家的主流观点均持这种看法。1947年提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5哈瓦那宪章6草案以及其它类似的草案,都提出了雇佣的最低年龄问题。当关贸总协定成为事实上的贸易谈判机构时,公平的劳工标准和它的条款由5联合国人权宣言6规定了。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在关贸总协定中要写入公平劳工标准的条款,但没有成功。而在全球范围的一些多边协议中有一些进展,如1957成立的欧共体、1994年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多边协议都包括了公平劳工标准(包括童工标准)的/社会条款0。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贸易协议也都包括了要求公平劳工标准的条款。

但20世纪80~90年代,美国在禁止使用童工的问题上采取了有影响的行动。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在工会的支持下,美国政府就一直追求将劳工权利纳入国内贸易立法或者国际协定之中。单单在1985~1990年之间,国会就引入了40多个与贸易援助或金融援助以及劳工标准相关的法案。其中一些法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的贸易优惠,得到优惠的国家被期望尊重某些/国际承认的工人权利,包括最低就业年龄。但没有提到最低就业年龄应该是多少岁,而只是提到应该这样做。“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建立了一个劳工委员会来反映和促进重点的劳工原则包括童工问题。美国参议员汤姆#哈金(TomHarkin)和众议员乔治.布朗(GeorgeBrown)在1993年提出了一项法案《阻止童工法》也被称为《哈金-布朗法》,进一步将国际贸易与童工挂钩。《哈金-布朗法》的倡议者和其它类似的法案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由儿童生产的贸易产品会带来以下好处:会使生产这些产品的儿童受惠;使出口国的童工受惠;为消除童工提供一个合理的建议:儿童正处于身体成长的时期,应当受教育和培训而不是工作。儿童有权做儿童:当他们是儿童时,应该享受到被爱,被抚育,受教育,被养育,穿好衣服,被溺爱等的权利。该法案计划禁止美国制造或运送全部或部分由15周岁以下的儿童生产的产品。它要求进口商提供一个确切的证明来保证进口的货品不是由童工生产的。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海关允许任何由强制性和在契约制下利用童工生产的产品进口,从而使美国反对使用童工的立场具有了法律依据。新的法案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使美国政府能够更为有效地反对利用童工进行生产。

3、怎样消除童工劳动?

在世界范围内的反对童工劳动的斗争中,各式各样的法律和干预都曾被尝试,但却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式来解决。巴苏认为有国内的、超国家的和国外的三种。作者基本同意巴苏的分法,但另加了非官方的手段。

(1)国内的干预

国内的干预包括一国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的干预手段。在这方面,很多国家都曾尝试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例如颁布较为详尽的法律文件,如1992年尼泊尔劳工法案和儿童法案,都对本土的儿童工作做了严格的限定。此外,为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有些国家还专门设有管理机构,许多国家还做出了重要的非政府的、国家内部的努力来抑制童工。消除文盲计划和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童工劳动,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的内部干预。

(2)超国家的干预

超国家的干预是指那些通过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借助于建立公约、鼓励和说服国家批准公约来努力防止童工现象。超国家机构能够用来防止童工现象最有力、也是最有争议的手段是强迫接受国际劳工标准,即所有国家都被要求遵守的一系列最小限度的劳工规定和条件。

在超国家的干预中,国际劳工组织在消除童工劳动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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