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 李放:制度中的历史――制度变迁再思」正文
摘要:“作为规则”与“作为信念”是制度结构的不同面向。这对应了制度的二重性,即在制度稳定期,制度为自变量,作为一种行动规则形塑政治结果;制度动荡期,制度转变为因变量,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反身为政治的结果所形塑。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构成了制度完整的变迁链条,将整个过程串联起来的则是活跃于其中的行动者。行动者的利益政治行为形塑了制度的演化轨迹。较之于路径依赖,制度匹配为我们理解制度如何变迁演化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词:制度 制度二重性 路径依赖 制度匹配
“制度变迁是理解历史的关键”(诺斯,2008),完整的制度变迁过程应该包括前后衔接的两步: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以往的制度变迁理论多将二者分而论之:关注前者的制度变迁理论热衷于挖掘制度变迁的动力源,认为制度在起源之处就规定了未来演化的方向与轨迹,在研究方法上偏爱演绎法(Stinchcombe,1968;North,1990;Hodgson,1993;Mahoney,2000;Thelen,2001,2004);关注后者的制度变迁理论主要是刻画制度稳定与制度动荡交互纠缠的场景并寻求其中的规律性,认为制度起源取决于制度在后来演化的功能需要,在研究方法上倾向于使用归纳法(North,1990;Zysman,1994;Mahoney,2002)。这种割裂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的做法实质上混淆了制度变迁与制度再制之间的区别(Gerif & Laitin,2003:2),将制度变迁过程中复杂的“历史元素”化约甚而遗忘了(Skocpol,1985)。事实上,现实世界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历史过程,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链条,将整个过程串联起来的则是活跃于其中的行动者,正如格雷夫等人所言,所有制度变迁的实践过程都是通过个人行动才能对结果产生影响(格雷夫,2008;Hall & Taylor,[1996]2007)。
据此,本文试图从制度基本概念入手,对制度变迁研究做一个反思梳理。本文没有效仿大多数文献述评的手法将制度变迁研究划分为几个流派,笔者以为,此举实质是人为地区隔了制度变迁流派之间的关联,放大了各理论流派之间的解释矛盾。笔者尝试在制度二重性的基础上,打碎制度流派之间的人为区隔从而对制度变迁理论框架做一个新的思考。本文结构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考察一下制度的定义,制度的二重性是制度变迁不同解释路径形成的基础;其次考察制度变迁的两个步骤即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并将之整体性移置入一个动态历史过程之中,路径依赖证明了历史与当下之间的关联,而制度匹配告诉我们路径是如何在历史过程中实现依赖的;最后是总结,制度变迁既不是效率追求的功能替代过程,也不是合法性需要的过程,而更多是充满矛盾冲突的政治过程。
制度二重性:规则与信念
制度主义者多是在“结构――行动”的框架中来定义制度的。通过对“制度如何影响行动”问题的回答,不同制度学派都试图以制度为中间变量在动机与结果,行动与秩序,以及意义与效率之间搭建勾连的纽带(Hall & Taylor,[1996]2007),从而建构起理解社会世界的理论框架。尽管如此,关于制度的定义还是五花八门且分歧较多(Powell & DiMaggio,[1991]2008)。笔者将制度的定义归结为两类:一是“作为规则的制度”,强调制度的功能性,制度是“工具导向的个人有目的行动之结果”(Powell & DiMaggio,[1991]2008:9),具体内容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习俗乃至意识形态等(Stark, D, 1992;诺斯,1994;);二是“作为信念的制度”,强调制度本身的嵌入性,制度不一定是有意设计的产物,而是行动互动的结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动者之间互动达成的共识性信念、认同乃至预期等(Dobbin,[1994]2008;Greif,[2006]2008)。笔者以为,在制度实践中,“作为规则的制度”与“作为信念的制度”不是对立的,而是制度不同的结构组成部分,是制度二重性的基本体现。
在旧制度学派看来,所谓制度就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集体强制”,是调和人类交易行为的手段(康芒斯,1997:138)。如果说康芒斯的制度定义侧重于“大传统”制度,那么旧制度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凡勃仑则更倾向于“小传统”制度。凡勃仑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广泛存在的社会惯例,是一种社会规定的行为模式。在社会现实中,制度表现为在一定时间空间之中占统治地位的一些“固定做法、习惯、行为准则、权力与财产原则”(凡勃仑,1994:139)。可见,旧制度学派其实是将制度看作为是影响行动既定的外生变量,是外界于行动且约束行动者行为的一套规则。这种思想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得到了延续与继承。如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1994:1),由“正式的规则(如法律)、非正式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所组成(转引自韦森,2009)。制度对个体行为的约束是分两个层面展开的:一个是外现的(正式的规则);一个是内隐的(非正式的约束)。制度为人们的交换行为构造了“激励结构”,通过形塑与影响行动者的动机及其对环境的辨识能力来影响行动选择的社会结果(Greif,[2006]2008)。在诺斯看来,“激励结构”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行为选择的约束作用联合在一起,“限制了人的行动选择集合”(North,2008:5),从而使行动合乎制度的要求。而行动者根据制度规则做出最优反应,从而达到小化交易成本、增加行为福利的结果。
显然,“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是对应于行动的结构性存在,是行动选择的既定背景。就制度对行为的约束而言,无论是通过正向激励(诱致)还是反向激励(强制),制度的约束功能只有在实际发生的行动选择中得到实现与证实,表现为合乎(或不合乎)制度规则要求的行动结果。可见,“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更关注可观察的制度安排而忽略了制度中不可观察部分,可关键问题在于制度中“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内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格雷夫,2008:14)。与此同时,将制度的有效性是与其惩罚性后果――可以表现为经济运行绩效低下(诺斯,2008),合法性压力(迈耶和罗恩,[1977]2008:45)等等――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这就需要假想存在一个监督者,可为什么要有监督者呢?谁来扮演这个监督者角色呢?以及谁又来监督监督者呢(格雷夫,2008)?另外,“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遭到批评最多之处在于,它假设了制度作用过程中行动者偏好的一致性,个人选择是基于“稳定和一贯的偏好排序”(Powell & DiMaggio,[1991]2008: 4),而制度则源自于行动者的“自利”(诺斯,1994)。
可以说,“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中处处弥漫着一种“乐观的功能主义气息(Powell & DiMaggio,[1991]2008: 5)”。但由于此理论只关注现存制度的有效性,却忽略了制度的来龙去脉,彻底抽离了制度中的历史(Thelen,2004:22),导致了很多解释失败。所以格雷夫认为制度除了包括诸如法律、社会习俗等可见组成部分外,还包括不可观察的部分――信念,制度是“规则、信念和组织构成的彼此相互联系的系统”,三个组成要素共同作用制造了社会秩序(2008)。在格雷夫看来,组成制度不可见部分的信念包括两类:1、内化信念(internalized beliefs),这是行动者解释和理解其所处环境的认知模式;2、行为性信念(预期),即有关他人行为的信念。信念不是既定的,而是通过行动互动建构的产物(格雷夫,2008:26,38;Dobbin,2008),它不但是动态流变的,而且还是嵌入在社会情境中的(North,1986;高柏,2008;格雷夫,2008)。与“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这种理论笔下的主体更多是具有“偏好一致性”的行动傀儡――不同,“作为信念的制度”理论则将行动者的主体性带回到分析视野之中,制度中的规则元素界定了规范性行为,信念则为行动者提供了遵守规则的激励,而组织则产生和传播规则、使信念持久化、影响可行的行为信念集(格雷夫,2008:27)。笔者以为,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不是约束或限制行动者的选择,而在于为行动者提供了预期信念,制度是“被认可的实践”,由“角色以及支配和治理这些角色占有者之间关系的规则或惯例的集合”组成(Oran,1986:107)。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不再只是功能效率需要所衍生的产物,而是“一个在个体互动的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产物”(高柏,2008)。推言之,所谓制度是“行动主体作为群体在内部成员之间共享的关于习惯性行为的类型化”(Powell & DiMaggio,[1991]2008)。在制度建构过程中,制度无法为了适应个人利益需要而迅速做出反应,而是具有自身演化的规律(路径依赖概念揭示了这种现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制度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不但使整个过程充满了利益政治行为进而导致制度意外后果的出现,同时也使历史浓缩到了制度元素之中(格雷夫,2008:12)。
如上所述,“作为信念的制度”论并不是站在“作为规则的制度”论的对立面来进行制度分析,相反,它是后者的一种继承与补充,二者更多是强调了制度的不同面向:如果说后者重制度功能的结果,那么前者则重制度功能的过程;后者重可直接观察的客观存在,前者重不可直接观察的认知。制度结构的不同面向反应了制度的二重性:制度稳定期,制度为自变量,作为一种行动规则形塑政治结果与政策;制度动荡期,制度转变为因变量,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反身为政治的结果与政策所形塑。
制度起源与历史无效率
对制度的不同定义导致了对制度起源的不同判断。在制度的社会功能主义视角(作为规则的制度)看来,制度之所以“被设计或被选择就在于其能够发挥(好的、有利的)功效”(Thelen:25)。制度功效为行动者获取收益提供了保障,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制度效率,分为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两种。静态效率“反应的是均衡的性质,即人无意改变其行动的状态”,帕累托最优是制度静态效率的衡量标准;动态效率是一个均衡到更高均衡的变化(姚洋,2002)。对于制度创设者而言,只有当一种制度能够带来稳定(静态效率),或者一种制度比另一种制度更能激发生产力(动态效率),那么他才有动机去创设这个制度。换言之,有效的制度作用效率是制度起源的动力。2、制度回报,指制度创设所能够带来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如诺斯所言,“(经济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组织内的个体行为和组织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1994:8),这种制度回报的增量过程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制度能够给行动者带来福利,另一方面能够将外部利润内部化。换言之,收益大于成本(或者说边际报酬递增)是制度起源的初始推力。显然,制度功效是从结果层面来规定制度起源。
“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认为制度的功效通过两个路径来实现:1、减少不确定性。奈特认为不确定性属于一种客观概率,是完全不可知的。但是利润之所以产生,恰恰就是因为不确定性的存在。不确定性可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主要表现为是博弈行动者对于其他博弈参与者支付函数以及供给需求的不了解,后者则是对于博弈者之外的外生因素的不了解(奈特,2006)。在现实的市场中,由于资源稀缺性及存在着竞争,单个经济行动者必须努力减少不确定性以使利润内部化。诺斯据此发展了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现实的市场是不完全的,经济行动者与代理者之间的信息也是对称的,所以制度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相作用的稳定的(但不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斯,2008)。以制度作为行动规则从而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行动者的安全感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制度就是源于此目的而设计的(威廉姆森,2002)。所以诺斯认为制度产生的缘由在于所谓的“C―D之差”: 即人的认知能力与所要处理的事情的复杂性之间的差距,人们总是通过尝试设置规则来减弱选择的灵活性。2、合作秩序的达成。奥地利学派认为合作秩序是自发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