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厚廷:“退出权”及其制度功能」正文
原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5期
【摘 要】提升制度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依赖于健全的制度结构和协调的制度体系,这正是中国现实制度转型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制度是“退出权”存在并彰显其积极制度功能的制度基础,“退出权”是在现实制度结构的约束之下制度主体依据其对自身需求的考量从某种经济和社会行动中自由退出的权力,他是制度结构的构造性属性。制度架构中的“退出权”具有支撑制度平台、保障制度绩效和加速制度变迁等重要制度功能。以更加宽广的视野解读“退出权”可以领悟其更加丰富的制度内蕴。
【关键词】退出权 制度架构 制度功能 制度内蕴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制度转型实践已经产生了丰硕的经济和社会成果,这一过程丰富了人们的制度感悟,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利用制度知识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并试图在制度互动的图景中使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面对更高层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更加明确而艰巨的大国使命,中国需要坚定地推进改革,将具有丰富内涵的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和体现人类文明的思想精华相结合,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其他制度体系。
在支撑中国发展的诸多“红利”中,一些已经消失,另一些正趋于衰微,而制度红利所具有的潜力依然强劲,但要释放这种制度潜力则需要实现“制度建设方式”的转型。“制度建设方式”的转型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明确的实践指向,就本文而言,这种转型意味着确立制度本位,强调制度建设中制度本身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性是制度建设的基本准则,准确把握制度本身的规定性是取得制度建设成效的基本前提。本文选择“退出权”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此作为“制度建设方式”转型研究的开篇。循此研究思路的横向扩展会将一个制度系统的功能谱系呈现在我们面前。
二、“退出权”:外显形态和制度本源
在现有文献中,一些学者从现象层面上触及“退出权”问题,研究了“退出权”的作用机制,但对其系统性和深入性研究相对缺乏,也没有发现“退出权”的一般定义。我们试图从“退出权”的外显形态入手,追溯“退出权”的制度本源,并尝试给出其一般性定义。我们认为,“退出权”存在“市场退出权”和“非市场退出权”两种外显形态。
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退出现象司空见惯,人们往往首先从市场层面理解“退出权”。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竞争关系,由此产生对其有利或不利的竞争结果,或是发现了更具潜力的经营领域,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市场主体依据其自由意志拥有退出市场的权力。我们将这种退出权称之为“市场退出权”。
“市场退出权”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大量存在:消费者不再购买某种消费品、生产者不再生产某种物品、股东通过股票市场出售持有股票、政府调整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退出竞争性领域、企业雇员终止和雇主的劳动合约,等等。“市场退出权”是一种制度现象,具有一定的效率意义,这种效率意义可以体现在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市场退出权”的存在和有效意味着:供求趋于均衡、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自由选择、调整经济结构、重组社会结构、实现有效竞争、提供创新动力。正因为这样,“市场退出权”涉及广泛的制度领域:“市场退出权”的内部约束性退出制度、“市场退出权”的外部约束性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自由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行政强制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司法解散退出制度,等。
除了市场主体的角色之外,人们还是一个社会主体,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还要做出参与什么、不参与什么等之类的社会性选择,一种选择做出之后人们还难免在现有的选择中进行动态性调整。我们将这种大量存在的与市场无关的“退出权”形态称之为“非市场退出权”。“非市场退出权”的表现形式较之“市场退出权”更加复杂和多样:
基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远离另一类社会主体,尽可能地与之少打交道,或不打交道,如:穷人在主观上疏离富人、官员在心底里藐视百姓、诚实的人不愿和狡诈的人交往、等等,这种退出权的行使形成无数个具有某种特质的社会群体,这种现象可能来源于“道不同不相为谋”,或者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些社会细胞群是把控社会心理和分析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
基于人和组织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采取某种形式使个体脱离某一组织,或者是,如果“退出权”的行使存在现实的障碍,则会转向“面和心不合”、“人在曹营心在汉”,在行动上则出现“消极怠工”,这种“退出权”的行使形成了各类社会组织的聚合状态和发散状态。在组织层面上,个人和组织的“完全融合”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两者之间的“离心离德”注定也是一种失常状态。实际上,我们只能期望个人和组织较高程度地融合,现实中这一状态并不令人满意,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这一现实状态和我国微观组织发育不良有关,同时重视外部关系而忽视内部治理也是重要原因。
基于人和政府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从集体行动的支持者或追随者变成这种集体行动的反对者或旁观者,此时的执政群体就会致力于寻求某种替代性的社会力量以获得政治资本,这种“退出权”的行使形成新的社会结构。政府公信力和由此产生的执政成本是观察这一问题的重要视角。
基于人和制度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从对既定制度生态的认知出发采取“退出”行动,从而使其游离于某项制度之外,或处在制度边缘,诸如:如果一个社会“潜规则”盛行,“明规则”被严重挤压,那些不谙“潜规则”亦或找不到利用“潜规则”途径的社会主体就有可能选择退出,不参与任何具有竞争性的社会性活动;在现代社会中,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公民的这一权利,或者是在制度设计、民意反馈、公权力约束等实践环节上存在严重缺陷,同时又由于某种原因使这些缺陷难以修复,社会主体就会产生“退意”,逐渐丧失政治热情,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参加选举,或者是完全偏离选举的真谛参加选举;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态热衷于“自吹自擂”,且飘飘然于他人的“捧场”,而对不同意见却竭力打压,此时一部分社会主体如果不愿意“随大流”并且也不愿意“让别人不高兴”,他就会“退避三舍”,“眼不见心不烦”,面对领导者看似诚心的邀约,不为之所动。这种“退出权”的行使形成现实的制度生态。
“非市场退出权”同样是一种制度现象,其效率意义主要表现在社会层面:个体的聚合使个人的交往需求得以满足,使之具有归属感;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判定组织效率的基本视角;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人与制度之间的双向互动是制度实践的基本内容,从中可以有效把握制度变迁的未来趋势。
“非市场退出权”的丰富内涵来源于人的社会性特质,人作为市场主体和要素载体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产生了“市场退出权”;人作为“社会人”产生出市场关系之外的各类社会交往,对各类社会存在做出判断和选择,产生了“非市场退出权”。从逻辑上讲,他们概括了“退出权”的所有存在形式。我们对这类退出行为加以追索,是什么决定了这种退出行为可以自由地加以实施?在这个意义上说,以上两种退出权只是退出权的外在表现形态,真正意义上的“退出权”是决定退出行为的内隐性力量,这种内隐性力量存在于制度架构之中。
在以上两种形态中,市场退出行为来源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构造性特征,不在市场制度中设定一个主体退出权,市场制度中的“优胜劣汰”就无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会由于资源流动受阻而难以实现,市场制度就会失去支撑股票持有人成为出资者的风险规避机制;而非市场退出行为来源于各类社会制度的构造性特征,社会领域中的退出权设定使错综复杂、规模庞大的人类社会变成一个具备某种特征的“结构体”态,由此产生的多样性使每一个社会个体有所归属,而不至于“孤苦伶仃”,另一方面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可以依循的基本路向。
我们尝试给出界定“退出权”的几个关键词:制度主体、自主选择、制度架构、因果关联;“退出权”的一般性定义是: “退出权”是制度主体依据现实的制度结构和对自身需求的考量从某种经济和社会行动中自由退出的权力,“退出权”的行使和既定经济和社会结构存在互为因果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框定“退出权”的含义,制度架构中的“退出权”是在外在制度中存在的。内在制度中的“退出权”当然存在,但这种“退出权”的实施方式和由此引起的后果不同于外在制度。我们推崇内在制度,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对外在制度存在现实需求,制度建设要促进两者的互补和互动。
三、制度架构中的“退出权”功能
(一)支撑制度平台
科斯教授曾以“生产的制度结构”为题在领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时发表演讲,并说过:“我的梦想就是建立一种能使我们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的理论”。【1】科斯教授心目中的制度结构是一种宏观概念,表现为一个制度框架,所强调的核心思想是: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变量。我们这里所说的“制度架构”是指每一项制度都存在一个结构性维度,一项制度所实现的制度绩效或者是所具有的制度绩效潜力和制度结构具有高度相关性。 2
制度结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单项制度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其内在作用机制千差万别,并且单项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互补或者是冲突关系。面对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尝试给出单项制度的一般结构:制度实体、制度主体和制度机制。制度实体是制度本身;制度主体是制度当事人;制度机制是制度作用的发生机理。从总体上可以将这种结构描述为制度实体和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及其过程。“退出权”是暗含于制度主体之内的一种权力,他可以依据制度感知等决定其去留,除此之外,他还有参与制度实践、实现经济利益、要求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权力。相对于本文的研究内容而言,我们需要说明:退出权在制度结构中是不可缺少的。
制度设计者和“退出权”。内在制度是令人向往的:对人类有用的做法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最终形成内在制度,而那些不能满足人类欲望的安排被终止。这就是说,内在制度和制度主体之间具有与生俱来的吻合性,不存在制度设计者,或者说,所有制度主体是内在制度的共同设计者。正因为这样,外在制度借鉴并利用了内在制度的这一秉性,同时在其中又加入了某些超越内在制度的制度因素,外在制度的必要性和社会价值正是来源于这些超越内在制度的制度因素。这种组合表现在制度变迁之中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2】那些体现外在制度价值的制度因素来源于代理人的人为设计,他(们)基于个人或者是群体认知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生产”出外在制度并将此强加于共同体。此时,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制度设计者的心智模式、职业操守、知识构成、思维视野等内在素质是否足以保证所设计出来的制度“合体”,并产生积极的制度效能。面对日趋复杂的现实世界,人们在智力开发、信息传递和知识成长等方面即使是“突飞猛进”,依然是“问题总比办法多”,人们只能是有所改善,而不能完全突破“知识问题”的局限。既然制度设计者难以做到“无所不知”,一项制度就难以做到“十全十美”,此时“退出权”的设定可以给修正制度瑕疵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