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禹:试析邓小平的公有制主体的临界值

作者:曾昭禹发布日期:2013-09-11

「曾昭禹:试析邓小平的公有制主体的临界值」正文

摘 要:赵华荃先生片面地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出发,忽视了生产力的性质,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因此他关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比重值定得低了,以致于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认识与邓小平的判断不同,其提出的建议也难以真正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邓小平关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临界值是有明确的界定的,且邓小平早在1993年就已经认识到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邓小平1993年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结论和建议,对于真正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公有制主体 临界值 邓小平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赵华荃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上发表《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论》(下称赵文)一文,该文依据自己关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比重值 1,对改革进程中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了量化分析,得出了“2003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此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公有制经济,以致现今(2010年,引者注。)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动摇”的结论,并提出“亟需制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既抓大又抓小’规划”的政策建议以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文章资料翔实,论述有力,读后颇受启发。但笔者认为,赵文是根据自己对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比重值的设定仅仅依据“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忽视了我国生产力的性质,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因此关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比重值定得低了,以致于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认识与邓小平的判断不同,因此提出的建议也难以真正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笔者认为,邓小平关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临界值是有明确的界定的,且邓小平早在1993年就已经认识到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只是学术界对此关注不够。因此,本文通过研究邓小平关于公有制主体的丰富论述,得出邓小平本人关于公有资产占优势的临界值,以及邓小平1993年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结论和建议。这对于真正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严峻局面,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

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当前是一个非常迫切地需要搞清楚的基本问题。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其他的什么社会。因此,有必要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 2根据这个基本原理,我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第一阶段),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领域关系的总和,就是公有制性质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3“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按照总的计划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 4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积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个别场合。......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的狭窄眼界,社会才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5

1990年报9月21日,恩格斯在致奥根・伯尼克的信中写道:“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该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6

经典作家的这些论断最集中地回答了什么是共产主义以及不同阶段的共产主义的问题。我们从中可以看出马恩的共产主义观的几个要点:1、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在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2、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3、计划经济;4、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其中,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具有决定意义的本质区别,它包括两点:(1)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2)在此基础上组织生产即联合起来的个人生产,自主联合劳动。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同“现在社会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的科学论断,是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方面来说的,这为我们识别什么是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确定无疑的客观标准。

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脱离这些事实和过程,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 7因此,马恩的共产主义观始终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它的实质要求后人把这些原理具体地应用于具体的历史条件。

1917年4月,列宁在《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8。在这里,列宁第一次把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称为“社会主义”。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说:“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把它称作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既然生产资料已经成为公有财产,那么‘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这里也是可以用的,只要不忘记这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 9列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一开始主张并实行直接过渡,受挫后改用新经济政策。由于时代主题的发展,斯大林提前结束了新经济政策,提出社会主义可以在一国内建成论。他说:五年计划的总结打破社会民主党人关于单独在一个国家内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的论点,五年计划的总结表明,在一个国家内建成社会主义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苏联已经建成了。“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共产主义者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 10斯大林经过艰苦努力建立起来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模式,斯大林就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 11第一次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在苏联大地上变成了现实,开辟了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时代。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虽然比前人有所创新,但从总体上仍然没有超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仍然是产品经济社会主义。列宁通过新经济政策的办法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个思路比较好,但由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这个设想迅速失去了历史合理性。斯大林的直接过渡,毛泽东的“和平赎买”办法,都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大国。这些办法应该肯定。但从总体上没有突破马克思的经典模式。

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 12 “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 13“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14 “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 15;“不管怎样开放,不管外资进来多少,它占的份额还是很小的,影响不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16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一种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17所以,邓小平同志也说过:发展一半公有制经济,就发展了一半社会主义 18。

综上所述,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都认为,私有制就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公有制就是无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就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二、什么是公有制主体

“公有制为主体,外资为补充”,邓小平称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邓小平不仅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外资为补充”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而且反复而明确地论述了公有制的比重,十分清楚地划定了公有制主体的临界值或公有制主体的度。

什么是事物的主体?《辞海》解释道:主体是事物的主要部分。人民的主体,在我国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其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制即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全社会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即公有制占大多数,不是100%,也不是50%以下。所谓公有制为主体,在宏观上,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在微观上,是公有制企业在社会总企业中占优势。如果仅有宏观界定,没有微观界定,就不可能搞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如果中国有3、5个特大型国有和集体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占到社会总资产的优势,而中国工人阶级的80%、90%都在私企外企工作,能说这样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吗?无疑,这个假设成立的,因此,可以证明把公有制主体解释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并不成立,不符合邓小平关于公有制主体的观点。下面我们考察一下邓小平关于公有制主体观。

邓小平第一次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在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时就提出的:“我们开放了十四个沿海城市,都是大中城市。我们欢迎外资,也欢迎国外先进技术,这些会不会冲击我们的社会主义呢?我看不会的。因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 19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即公有制。由此,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外资为补充的路子,“总的来说,这条道路叫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20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说:“无论怎样开放,公有制始终还是主体。同外国人合资经营,也有一半是社会主义。” 21

1985年1月19日,邓小平在谈到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时说:“有人说中国的开放政策会导致资本主义。开放政策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如果真的导致了资本主义,那末,我们的这个政策就失败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会有一部分资本主义的东西进入。但是,社会主义的力量更大,而且会取得更大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比重将始终占优势。 22

1985年3月17日,邓小平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始终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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