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和:中国地权演化及土地私有的可能」正文
中国战国之前有过“亚细亚公有制”,此为井田制。而此以后,中国土地私有,出现大地产庄园经济、地主租佃经济、小农自耕经济等三种模式。至于明清,以地主租佃与小农自耕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主体。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并非全然属于“亚细亚公有社会”,至少说不典型。“亚细亚公有社会”特点仅存于印度、俄国等国,而中国不同。
中国古代出现过原始公有制,即井田制。这个制度在春秋战国时,经“初税亩”及“商鞅变法”等改革,趋于废除。井田制的废除使中国土地私有成为可能。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庄园经济成一时之盛。北魏至唐初均田制颁行,土地私有经济曲折生长。唐废“均田”之后,中国出现大地产庄园经济、地主租佃经济、小农自耕经济等三种模式。至于明清,地主租佃制与小农自耕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体土地制度模式。历史说明,中国战国之前有过“亚洲式公有制”,而此以后则以地主租佃制、小农自耕制为标识。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并非全然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至少说不典型。“亚细亚公有社会”特点仅存于印度、俄国等国,而中国不同。
一、井田制的废除使中国土地私有成为可能
如果说中国古代实行井田制度,体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亚细亚公有”,那么这样的情况仅仅出现在战国之前的时代。在此以后,长期的封建时代,小农自耕经济、地主租佃经济、大地产庄园经济,成为三种基本土地所有制模式。
春秋战国之前的井田社会中,农民“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三年一换土易居”。井田土地定期丈量即“正经界”,定期平均分配,井田土地属于国家及“氏族的财产”。“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只要土地是氏族的财产,这种可能性就不存在。”[1]井田制度具有明显的原始公有的特点。在印度这样的制度以“公社”形式保留到近现代,在俄国原始土地公有制度直到20世纪初还以“村社”形式化石般地完整保存下来。而中国的情况不同,“井田”有似印度俄国的“公社”与“村社”,然而这样的土地制度,仅见于战国之前,战国之后则逐次革除。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土地原始公有的弊端已逐步显现,《诗・大雅》云:“人有土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体现当时民众要求土地权下移,获得土地权的要求。井田制度无法激励生产积极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普遍出现“民不肯尽力于公田”[2],“甫田”(大田)“维莠(野草)骄骄”,野草丛生[3]的现象。周定王派单襄公去宋国,路过陈国,看到的是“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野有庾积,场功未毕”[4]。井田制的弊端,既表现为“公田不治”,又表现为没有足够的刺激效应,促使农民去开垦荒地,结果农村中人多地少,许多农民无地可种。战国时代,各国纷纷变革,意在废弃井田制度。
齐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管仲议,“相地而衰征” 即取消公田制度 九夫为井 按照土地肥瘠及年岁丰歉确定田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和“作州兵”。“作爰田”,就是承认农民开垦的土地为自有的“私田”,因开垦而变动的田地疆界承认其合法性。“作州兵”,就是鼓励居住在“国”中的人民到“州”,即国和野的中间地带垦荒。承认民众在州里开垦荒田的合法性,又让他们同国人一样负担军赋,结果“甲兵益多”,国力益强。[5]楚 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的改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据土地肥瘠“量入修赋”。楚、郑等国继之进行过同样的改革。
秦国商鞅变法给予井田制度以摧毁性打击。商鞅“为田,开阡陌”,决裂井田疆限,重新开挖制定田垄地界,“使黔首自实田”,“除井田,民得买卖”。[6]“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鬻’,秦开阡陌,遂得卖买。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7]政府确定人民得到的土地可以继承,可以买卖,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私有权。商鞅变法效果显著,“秦孝公用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於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於内;而使秦人应敌於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国富兵强,天下无敌。”[8]这样的评价显然是正确的,本国人口稀少而土地广大,邻国条件正好相反,废除井田制度,其结果吸引劳动力,增加生产效率,达至国富民强,为秦始皇日后并合六国,称雄天下打下了物质基础。
秦统一中国以后,土地私有制被逐渐确立起来。不可否认,古老的井田制度内化为一种精神特质延续长久,这使得历史上有过多次“井田”回归思潮及与此有关的社会运动。王莽建新朝之后认为,“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无立锥之居”[9],为此进行“王田改革”。然而这样的意在恢复井田的“土地改革”终于失败。直至近代,洪秀全设想出《天朝田亩制度》,结果也无法推行,无疾而终。
从中国农民起义的目标来看,一般说是反对土地兼并,但有的却因为官僚将土地收为“公”有,激化社会矛盾,引发起义。宋徽宗于政和元年(1111年)设立“西城括田所”,将逃亡户与无主土地收归“国有公田”,使许多民田成为搜刮目标。河南汝州鲁山县稻田被全数括为公田,致使千万农民失地冻饿。被括土地名为“公田”,实为权贵所有,如杨戬宣和三年(1121)年所掠民田达3万4千3百多顷。宋江起义发生于北宋末年,“西城括田所”之搜刮,即为起义直接原因。梁山泊于黄河决口后扩大为水域八百里的大湖泊,破产农民据此为生。[10]“西城括田所”将梁山泊收为“公有”,规定凡入湖捕鱼、采藕、割蒲,一律课以重税。农民渔民不堪重负,揭杆起义。[11]
二、占田制、均田制、锄社制的颁行及私有经济的曲折生长
王莽改制之后,中国有过“占田制”、“均田制”。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占田制”:“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编户百姓的占田标准为:“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12]
均田制起始于北魏,中经隋朝,延续到唐初。“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而其制尽隳矣。”[13]从秦到《文献通考》的时代,经千四百余年,行均田制的只有200年,在时间长河中只为极短的时期。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男子15岁以上,授种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
学者在说明这样两个制度的时候,容易将其说成是中国古代土地公有制的证据。其实,从井田制到占田制再到均田制,是一个自然接续的过程。占田制与均田制,从某个意义上说,表现为对自商鞅变法之后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反动,其中确实可见“井田精神”的闪光,然而又不可以把占田制、均田制与井田制度完全等同起来,不可以说占田制与均田制就是对井田制的“复辟”。原因是均田制承认了私田的存在,即以法律规定私田可以买卖,可以继承。
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这就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隋朝规定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翦伯赞认为,均田制只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种补充。它是在北方土地特别荒芜,自耕农民特别稀少的情况下产生的特殊的土地制度。从表面看,国家对于土地具有绝对的处置权,其实也只有荒地、无主土地及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才可作均田授受之用,“均田制下的农民基本上仍然是自耕农”。[14]
唐初实现均田制,用的是“後魏之法”,但这个制度与井田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15]井田制度成为中国原始公有制的基本符号,主要特点是土地“公有”,土地不得买卖,而唐初均田制对土地“且听其买卖”, 因此也不能把均田制和井田制作划一的思考。正如陈勇所说:均田制对于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石岂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16]
均田制度的推行,其地域是局限的,据学者考证,只施行于北方,而南方则有其自己的的土地制度。其时间也是短促的,唐初之后,均田制度逐渐被破坏,大地产庄园制度与地主租佃制度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小农自耕经济也发展起来,国有土地以各种方式转化为私有,以至于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已无法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除。
这里提一下元朝的“锄社”。元王祯 《农书》卷三:“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为锄社。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自相率领,乐事趋功,无有偷惰。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故苗无荒秽,岁皆丰熟。秋成之后,豚蹄盂酒,递相犒劳,名为锄社,甚可效也。”元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村社形式,规定“诸县所属村,凡五十家立为一社”。社长为“年高通晓有兼丁者”。社长组织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同时,通过这样的村社组织,监视农民,禁止农民集会结社,负责向农民宣传服从蒙古统治。[17]以后这样设置于中国的“村社”制度,与里甲制度一起推行于南北,成为元朝基本农村组织。俄国有村社制度,基本上是一种公田、共耕制度。这个制度在俄国一直延续到20 世纪初,俄国历史很长时期被蒙古统治,这样的锄社与俄国村社究竟有什么关系,是个很有兴味的课题。锄社是不是井田的复活还不好说,但与井田传统毕竟存在内在联系,也就是这样的原因,锄社延续的时间并不长。
《文献通考》,是宋元学者马端临的著作。马端临生于南宋理宗宝 二年(1254年),卒于元泰定元年(1324年)。《文献通考》认为一切试图回归“井田”的尝试其实都徒劳无益,不可再有“复辟”机会。这是因为井田制度“其制尽隳矣,反古实难,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18]《文献通考》又认为,“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19]“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於其所当予者取之,所当取才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20]
李谨思《通考序》称《文献通考》成于丁未之岁,即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马氏这年已经54岁。仁宗延 五年(1318年),一位道士访得次书,越年奏知于朝。至治二年(1322年)政府刊行,刊成于泰定元年。既然是元朝的《文献通考》反对井田的实施,那么可以这么说,尽管有“锄社”出现,但社会精神形态向往土地私有,传统井田精神已经逐步失去其社会“魅力”。
三、土地私有成为中国土地制度的主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