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论社会收入分配的客观标准」正文
最近在“爱思想网”上读了周宝松先生《道德平等、分配正义与差异原则》【1】的文章,在文章中周宝松先生分析论述了罗尔斯的“收入差异原则”并论述自己对社会分配问题的理论观点。
无论是罗尔斯的理论,还是周保松先生解读罗尔斯的理论,他们不能自圆其说的要害就是――没有树立,或者是无法论述社会分配的根本标准。没有一个能够论述清楚的标准,就不可能存在自圆其说的社会分配理论。而他们认为不可能存在这种标准的理由就是:“社会不像社团(association),故没有宗旨或目标可言,因此无从界定‘贡献’。”【2】这不但是罗尔斯和周宝松先生,甚至也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理论的要害!
其实人类社会发展客观上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宗旨和目标的,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是存在着客观的发展趋势的,这个发展趋势和目标既是社会分配的评判标准,也是人类的普世价值观――“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拿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也就是以“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趋势。而对自由主义来说,理所当然地应该追求和争取“自由”和“个性解放”,那么从本质上说,这种“自由”和“个性解放”同样也应该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和“个性解放”,如果哪位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追求的仅仅是社会精英的自由和解放,那实在是对自由主义的亵渎和扭曲。
如果我们承认“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那么我们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以此作为标准此来评判和界定人们的社会“贡献”,并以“贡献”量的大小来作为社会分配的标准!这个标准,同样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标准,也就是必须通过市场经济确认的社会贡献,才能够获得合理收入。
在这里有二大环节,就是经济学中的二大分配环节。“一次分配”原则应该以上述标准来评判个人的劳动贡献,拿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在作了部分必要的社会扣除后全部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只不过在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中,因“劳动无法计量”,所以,所谓按劳分配的实质根本不可能按“劳动”来分配,所有高举“按劳分配”大旗的分配制度,在本质上无一例外地都是“按权力意志分配”,也就是由掌权的长官说了算,根本就没有任何标准可言。
我同意自由主义的观点,社会“一次分配”应该通过公平竞争经“市场确认”的个人的上述社会贡献来决定!但我和自由主义者的分歧是,我认为市场虽然是有效的,甚至是高效的,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一种“先天性缺陷”,【3】因为劳动力的刚性过剩及物化资本的刚性紧缺,造成了劳资在市场中永久性的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不但是引发原始的、自发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大多数弊端的根源,而且也决定了纯粹由市场所决定的分配结果,不但是不公平的,也必然会产生贫富二级分化。
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需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参与“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所谓政府和社会组织参与“一次分配”,就是不但要让劳动者依靠工会的集体力量来弥补在市场中天生的弱势地位,来和资本和企业的行业协会进行“公平竞争”,而且政府也应该公平地参与协调工会和资本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工会来说,其职责和权利仅仅就是打破劳动力刚性过剩和资本,尤其是物化资本的紧缺造成的劳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由劳动力的生存迫胁造成的无法拒绝低工资引发的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失效”,即无法因低工资造成劳动力供给减少来恢复劳动力价格的均衡;并尽可能地实现劳资之间相对公平的竞争。而衡量这种劳动力价格是否均衡和公平合理的标准,就是工资必须基本符合劳动生产率!但是工会的职责和功效,但也仅此而已,绝对不能以强制的手段来使工会的功效产生“异化”,走向对自由、自主、自觉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反面,成为对市场的强制性干涉!只要通过工会运作实现工资水平的提高,是确实使工资水平更接近和符合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偏离这一标准,那么这种工会的功效就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市场经济固有的“先天性缺陷”的修正和弥补,是对市场的调节机制和市场功效的促进,而不是什么对市场的干涉!
所谓“二次分配”就是应该在“一次分配”的基础上,再一次地以上述分配标准来做更有效的调节,即通过福利制度来对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失业的救济,当然还应该对直接关系到国际竞争力的最主要决定因素“全员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医疗实行某种程度的免费。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的是,福利不是调节收入均等化的原则,仅仅是一种救济和对教育和医疗适当程度的补贴和免费!
那么应该由谁来做收入分配,尤其是“二次调节”的“判官”?很简单,就因为分配的标准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每个人”和“一切人”来做判官,来决定!显而易见的就应该是由全民普选的“民主政府”来参与调节!而恰恰是这种民主宪政的原则,既和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划清了界限,同时也证明了民主宪政是市场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辅助条件和辅助制度!
这也就比较完美地解决了周保松先生文章中的难题:个人的天赋、劳动能力、科学知识所创造的财富该不该为个人所得!如果我们以个人的“贡献”为标准来进行社会收入分配,那么造成个人贡献差异的基础,除了无法掌控的偶然因素之外,就是由包括个人的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在内的人的综合素质所决定的。“甘里卡认为,这是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根本洞见,也是当代自由式的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的一个基本立场”【4】:“只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才是真正没有偶然性,并且需要我们为其负责。因此,由个人选择所导致的不平等是每个人应得的。……‘人们的命运,应该由他们的选择来决定,由他们所作的关于如何生活的判断来决定,而不是由他们偶然地陷进去的环境来决定。’……经济不平等主要有三个来源::(1)社会环境;(2)自然秉赋;(3)个人选择。除了个人选择,前两者造成的任何经济不平等都不是我们选择的结果,也会影响每个人的平等机会,从而是不公正的。一个理想的公正社会,是要创造一个真正机会平等的环境,补偿或消除人们因社会环境及自然秉赋造成的差异。至于由个人选择导致的不平等,社会则不应再作分配,因为这既是个人所应得,亦是个体需要为此负上责任的。”【5】但周宝松先生明确说明:“我不同意这种对差异原则的诠释。”【6】
我且暂不分析周宝松先生的不同意的理由,先来论证我为什么不同意“罗尔斯事实上提出了这样的一种观点,即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社会共同资产的看法。”【7】如果“个人的天赋才智、劳动能力、科学知识”所创造的财富不应该为个人所得,而应该作为人类共同资产,那么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违反了“人的本性和本能是理性自私”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违反了劳动的“激励原则”,如果个人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所创造的财富不能受到保护,或者说受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所谓“保护私有财产”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8】在逻辑上就同样不可能成立。这种观点,可以说也就是变相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包括教育和家庭财富在内的社会环境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贡献的差异所造成的收入差异?我认为,我们既应该承认这种家庭和环境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又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承认这种家庭和环境差异所造成的收入差异,是因为形成这种家庭和环境差异的根源的最大因素,是前辈的“私有财产”,如果我们还承认“保护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最基本的原则,【8】那么我就没有理由完全地抹杀由家庭私有财产所造成的后代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差异所产生的收入差异!否认和剥夺这种收入差异,就如同侵害私有财产那样,会严重地损害创造财富和社会贡献的积极性,从而因此遏制社会发展的效率和进程。
反之,如果我们承认私有财产的继承同样必须受到相对程度的限制,也就是应该缴纳“遗产税”,【9】那么同样的道理,这种有家庭和环境所决定的社会贡献的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以及个人天赋才智和垄断能力的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同样必须受到“二次分配”的调节。这是因为如果这种“个人的天赋、劳动能力、科学知识”和“家庭、环境”所创造的财富完全由个人所得,即使是排除了“市场先天性缺陷”的弊端,也完全有可能就此引发不同程度的贫富二极分化,也就必然危害上述社会分配原则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所以进行“二次分配”就不但是必须的,也是理所当然的!
正如哈耶克所说:“将某种相同且平均的标准强加给所有的人,无疑是使一个社会处于静止且不发展之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或者只允许最富成就者享有略高于平均数的标准,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10】在这里哈耶克论证了平均主义的危害和适当程度贫富差距的必要性。但是这种贫富差距是否是越大越好,还是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或者说贫富差距在多大范围内,才是恰当的、有效的?这是我们必须、也有责任来辨析清楚的。
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贫富差距同样也必然应该具有一个适当的限度和范围。哈耶克在指出的过于平均的贫富差距“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10】,这是因为它遏制了社会精英好,即强者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样的道理,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也会通过遏制大众进步、遏制大众向精英和强者跟进的步伐;以及遏制从民众中培育、产生新的精英的能力而遏制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同样也会因此而造成遏制精英和强者进一步开拓和创新的阻力。
还好,现代经济学给出了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科学方法,就是“基尼指数”。也就提供了确定适当的、科学的贫富差距的程度和范围的依据。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经济学家不会反对基尼指数应该控制在0.25至0.35之间,这是贫富差距相对来说比较恰当的程度和范围。而衡量贫富差距是否科学和恰当的另一个标准,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该,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
至于“一次分配”(工会参与的劳资公平竞争、使工资最大限度地符合劳动生产率)的调节程度应该有多大?即工会参与的劳资公平竞争产生的工资水平到底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就是工资必须基本符合劳动生产率!但是工会的职责和功效,也是仅此而已,绝对不能以强制的手段来使工会的功效产生“异化”,走向对自由、自主、自觉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反面,成为对市场的强制性干涉!只要通过工会运作实现的工资水平提高,是确实使工资水平更接近和符合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偏离这一标准,那么这种工会的功效就可以认定为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市场经济固有的“先天性缺陷”的修正和弥补,是对市场的调节机制和市场功效的促进,而不是什么对市场的干涉!
那么“二次分配”(对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失业的救济和教育、医疗一定程度的免费)的调节程度应该有多大?,其一,就是由家庭财富和环境差异所造成的包括个人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所决定的社会贡献的差异所决定的个人收入差异,是理所当然地应该获得社会承认。其二,我们必须遵循罗尔斯:“只有在对社会中受益最少者(the least advantaged)最为有利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分配才可以被接受。”的原则来调节这种收入差异。
比如对富人征税来搞福利制度,最佳税率应该在什么水平呢?在这里所谓的“社会中受益最少者最为有利的情况”、都应该是指“比例”上,而不应该是绝对数上的,确切地说就应该是“基尼指数”概念上的“有利”。简单说,就是不能把它们歪曲理解为“只要社会中受益最少者增加‘1元’收入”,就是所谓的“有利”、就可以允许强势群体的收入增加“成千上万元”!科学的理解应该是:比如通过累进税制和工会的力量来减少富人的收入来加大福利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