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财税体制改革的人本价值期待刍论

作者:姚轩鸽发布日期:2013-12-24

「姚轩鸽:财税体制改革的人本价值期待刍论」正文

财税体制作为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总和,其本身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政府与民众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治理结构的基本稳定与效率,也影响着一个社会制度整体的文明程度。转型中国制度建设必然遭遇的宿命――首先就是如何化解传统财税体制长期积累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实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转型,促进中国社会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世界发达国家的现代化经验与教训似乎都在启示我们,财税体制现代化转型的途径与方式,直接左右和规制着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途径与方式。和平渐进的财税体制转型,一定会为社会制度的和平渐进转型创造良好的基础。否则,很可能诱发或引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增加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成本,延缓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进程。

为了探讨财税体制改革的人本价值问题能有一个基本稳定的理论基础,十分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价值与制度的本质内涵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价值的定义很多,笔者采信这一界定:“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兴趣、目的等等――的效用。”制度则是指各种行为应该和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前者无疑是指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后者是指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法律规范。在制度是一种规范的总和这一认知上,康芒斯、诺斯和罗尔斯等思想家几乎毫无分歧,但在制度究竟是怎样的规范方面,不同思想家的理解也就出现了争议。康芒斯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运行规则。[1]既包括应该,也包括应该且必须的规范。诺斯认为,制度是作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的规则、守法程序和守法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2]重在强调制度是一种应该的规范。罗尔斯则更强调制度的应该且必须性,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3]其实,制度既是一种行为主体应该如何的权利与义务的道德规范体系,也是一种主体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前者是德定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后者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

道德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是权力规范还是非权力规范。道德与法的根本关系是,道德是法的价值导向系统。换句话说,优良道德是良法的价值导向系统。而道德与法作为一种行为主体利害行为应该或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规范体系,都是以一定的道德或法律价值为根据。这岂不是说,制度是以一定的制度价值为根据,也就是以一定的道德或法律价值为根据。可见,价值与制度的关系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一定的制度价值内容,决定一定的制度形式。制度是根据制度价值制定的,制度不过是制度价值的表现形式,制度价值则是制度表现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内容与形式是制度的基本结构。制度的这一基本结构无疑告诉我们,制度价值是优良制度规范制定的根据。制度规范之优劣,直接取决于是否与制度价值相符。与制度价值相符的制度规范(道德与法),便是正确的、优良的制度规范;与制度价值不符的制度规范,则是恶劣的、不正确的制度规范。就是说,要制定和建设优良制度,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制度价值。

然而,仅有制度与制度价值,二者是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的,这就需要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制度价值判断。因为,制度规范虽然是人根据制度价值制定的,但仅仅有制度价值存在,还是制定不出一定的制度规范的。换句话说,人要制定一定的制度规范,必须首先弄清楚制度价值是什么,进而形成制度价值判断。这样,制度岂不是由制度价值、制度价值判断与制度规范三个要素构成,这也是制度的完整结构。显然,在制度的这一完整结构中,制度规范是制度价值判断的表现与形式;制度价值判断则是制度价值的表现与形式。这样,制度规范便与制度价值判断一样,都成为制度价值的形式,都是以制度价值为内容、对象和摹本。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制度价值判断是制度价值的直接形式,是制度价值在大脑中的反映,是制度价值的思想形式;而制度规范则是制度价值的间接形式,是制度价值――经过制度价值判断之中介――在行为中的反应,是制度价值的规范形式。这样,由于制度价值判断有真假之分,有真理与谬误之别,制度规范也就有了优劣之别。只有在关于制度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制度规范,才能够与制度价值相符,才可能是优良的制度规范;反之,如果关于制度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制度规范,必定与制度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制度规范。可见,制度价值判断之真理与否,是达成制定优良制度规范之目的的手段,是制定优良制度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当且仅当制度价值判断是真理,才能够制定与制度价值相符的优良制度规范,从而避免制定与制度价值不符的恶劣制度规范。

制度结构的复杂性更在于,与制度形式由两因素构成一样,制度价值也由两因素构成,即由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目的构成。所谓制度价值或行为应该如何,不过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制度目的相符与违背之效用。符合制度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应该,就具有正制度价值;违背制度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不应该,就是负制度价值。可见,“行为事实如何”是行为不依赖制度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行为无论与制度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的属性,因而是行为的固有属性,是制度价值、行为应该如何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源泉、依据、实体,所以就是“制度价值实体”。而“制度目的”则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应该不应该的标准,亦即“制度价值标准”。就是说,一旦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目的相结合便构成“行为应该如何”,它是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制度目的的效用,是行为的关系属性,也即“制度价值”。 这样,制度价值无疑就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制度目的的效用,便由“行为事实”与“制度目的”构成。前者是制度价值构成的源泉和实体,后者是制度价值构成的条件和标准。这即就是制度的深层结构。制度的这一深层结构表明,直接说来,制度建设就是如何制定优良制度规范,并使之实现制度性“嵌入“;根本说来,制度建设关键是如何获得制度价值;最终说来,制度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如何认识制度目的与行为事实。这意味着,优良的制度规范决非可以随意制定,只能通过制度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4]制定优良制度规范是制度建设的逻辑前提。

上述关于价值、制度内涵及其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告诉我们,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制度规范,是通过制度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来的。人们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制度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制度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取决于行为事实判断与制度目的判断之真假。

这样,关于人本价值与制度建设之关系问题的分析框架便十分明了了。正如价值由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目的二者构成一样,人本价值与制度建设之间关系将会呈现如下形态:一方面,直接看,一种制度是否是优良的人本的,首先要看这种制度人本价值的判断是否是真的。如果是真的,这种制度就是优良的人本的;如果是假的,这种制度就是恶劣的非人本的。另一方面,根本看,这种制度关于人际行为事实之判断以及制度目的之判断是否是真的。如果同是真的,这种制度就是优良的人本的;如果同是假的,这种制度则是恶劣的非人本的。

就是说,人本价值的真假取决于人际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目的之真假。前者是制度价值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源泉、依据、实体,后者则是制度价值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应该不应该的标准。“人际行为事实如何”也就是人性规律。现代行为心理研究表明,人际利害行为的目的和手段及其所结成的各种利害行为的相对数量遵循如下规律:(1)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少,谁与我必较远,我对谁的爱必较少,我必较少地为了谁谋利益;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多,谁与我必较近,我对谁的爱必较多,我必较多地为了谁谋利益。(2)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手段,并且必定恒久利他或害他,而只能偶尔利己与害己。反之,任何一个社会,就其行为总和来说,亦即就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来说,利他手段必定是恒久的,而其他一切手段――亦即损人、害己以及利己手段――之和,也都只能是偶尔的。(3)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5]

制度目的可分为具体目的与终极目的。制度终极目的是指人类之所以创建制度的最根本最本质的目的。笔者认为,人类之所以创建制度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持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制度的具体目的则不同,它是指具体制定制度规范者的目的。因此,制度具体目的很可能多而杂。但就整体而言,制度终极目的无疑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与绝对性,一定是为了持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样,当人际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终极目的发生关系,也即与终极目的一致的行为就是符合制度价值的好的行为,反之则是背离制度价值的坏的行为。人本价值岂不意味着,凡是以人为根本的行为,主要是指社会治理行为,就是符合制度价值的好的行为,反之,则是背离制度价值的坏的行为。

以人为根本的行为,肯定既不是以物为本的行为,也不是以一个人、几个人、若干人,或者大多数人为本的社会治理行为。而是,也只能是以所有人、全体人为本的社会治理行为,是能够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社会治理行为。这种社会治理行为,当然也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精神的社会治理行为。人道主义有两大基本原则,一个是“将人当人看”,一个是“使人成为人”。 “将人当人看”意味着,要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这显然是指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把人当人看的行为。“使人成为人”意味着,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成为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的行为,亦即视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的行为。说到底,也就是视人的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自我实现的行为。具体说,以人为根本的行为,也就是将人道原则奉为社会治理最高原则的社会治理行为。“以人为本”价值意味着,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每个人都被当作人、当作最高价值来善待,另一方面,每个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每个人要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就需要自由。因为,自由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充要条件。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发挥创造潜能的根本条件,同时也就是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

可见,结合制度终极目的,人本价值的基本要义是指制度建设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事实上,这也是判定一个制度是否符合人本价值,是否优良的终极标准。其次,人本价值对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将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关键是要给人自由,消除异化。具体说,人本价值对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于,这种制度应该且必须奉行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文明社会治理的道德和法的原则。换句话说,在人本价值理念下的社会治理,必须将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文明社会治理的道德和法的原则进行现制度性的“嵌入”,或者说,要将这些道德原则转化成现实的法律。

财税体制无非是指财税制度,是指征纳税人行为应该和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财税规范的总和,是指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之总和。财税体制或制度与财税价值之间的关系也和制度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一样。财税体制既有内容与形式的基本结构,也有价值、价值判断与制度的完整结构,还有行为事实如何、财税制度目的、价值、价值判断、财税制度之深层结构。优良财税体制规范,就是通过财税制度之目的,从征纳税人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来的。人们所制定的征纳税人行为应该如何的财税制度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财税制度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取决于征纳税人行为事实判断与财税制度目的判断之真假。因此,结合上述关于人本价值与制度建设关系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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