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中国分配问题的困境与出路:何种正义?

作者:秦子忠发布日期:2012-12-17

「秦子忠:中国分配问题的困境与出路:何种正义?」正文

引言: 本文以跷跷板的原理为切入点,即将支点的形状比喻所有制形式、跷跷板比喻分配结构,来阐述所有制形式与分配结构两者的关系;并就支点与跷跷板的组合关系,来说明中国为什么不要私有制和为什么公有制不可以,以及中国当前为何面临这般的分配问题。事实上,中国的改革开放走的是一条特色的发展模式:“两个支点”的跷跷板(暂且这么说),因此也面临独特的分配困境。面对这个问题,作者将陈述了当前理论界四个主要的解决办法的模型:罗尔斯的拉车模型(即法律的设计――利于强者的获益必须同时以弱者的最大获利为前提),高培勇的水库模型(即税收的设计――利于资本存量的分流与全民福利的普及),李惠斌的股权模型(所有制形式的设计――利于社会资本的民众持有化与劳动力的股权化),以及一种新型的信用模型(信用事业应当这样设计:对要职者的严格监督,利于受益者的自由体系与收益体系的完善)。

现实与理想:跷跷板的原理

(1)为什么不要私有制?(三角形支点的跷跷板)

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发展以来,关于财富的分配问题就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在这一问题上,认为社会财富只要完全交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那么经济人的权益能达到各自最佳的状态,即一个制衡状态。自亚当斯密后,分配理论的研究取向,出现了两个基本的传统。一个是马克思的;另一个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这两个理论的不同主要在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认为,资本与劳动力是不平等,前者剥削后者;因而,社会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根源是私有制将人阶级化、对抗化,因而是不合法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本和劳动力是平等的,资本家的利润是来自资本的贡献,工人的工资来自劳动力的贡献,私有制是合法的。这两个思路,和唯物与唯心一样,是两种对立的理论倾向,但是这个对立只限于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才能有意义。我的观点,倾向于认为,这两个思路是一个整体的首尾两端。而从比较两者的理论体系看来,马克思的学说,更具有这个整体的特征。

为什么这么说呢?马克思通过解剖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梳理人类的历史,从而将人类的社会区分为对抗的社会即阶级的社会,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因此,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有这么的特征:解剖现实,发现现实分配结构的内在对抗性,预见未来的非对抗趋势,从而指导当前的社会实践或者革命;而新古典经济学则是认为当前的社会分配结构就是非对抗性的只是不完善而已,因而他们提出的只是使这个分配结构得以完善的调整手段,而不是颠覆这个分配结构。因此,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现在的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在马克思看来,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现在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马克思加以反对。为什么呢?做一个比喻,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结构,就像是一个三角形支点上的跷跷板,资产阶级那一边的上升是以工人阶级这一边的下降为前提的。并且资产阶级的那边继续上升,会越来越以其内部的破产的资本家继续转入工人阶级这一边为补充。因此,马克思认为,在三角形支点即私有制还存在的前提下,对跷跷板无论做什么样的调整,都不会改变“一边高一边低”的现状。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将三角形支点打碎之后,并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新的支点,那么跷跷板才有可能是平衡的。那么,马克思认为这个新的支点,是怎样的呢?是公有制,即方形支点。

(2)为什么公有制不可以?(方形支点的跷跷板)

但是关于方形支点与跷蹊板的关系,学术界有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是从人的类、一般角度,认为这个方形支点就是以政党作为代表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因此这个方形支点的内核就是政党及其宪法,其外在形式就是公有制的国家机器。因此,方形支点和三角形支点一样,都是位于跷跷板的下方。但是相对于三角形支点,方形支点的优越在于,一是方形支点的结构更有有利于跷跷板的平衡,并且该结构越是合理,这种平衡更能理想与持久;二是方形支点的位置位于跷跷板的正中间,即对全体成员都是一视同仁,而不是像三角形支点那样偏向于资产阶级。这是列宁的传统。中国走这条路。

但是,这种理解面临着这样的困境:政党的代表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为:战略、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时,偏离或阻碍了现实社会生产的发展要求(如计划经济时期前期),以及执行时,实践结果偏向于更对某一部分人有利(计划经济后期与改革开放早期)。前者是方形支点结构的不合理,后者是方形支点的名义位置与实际位置的不一致。而另一种是从人的个体角度,认为这个方形支点就是所有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联合,因此这个方形支点的内核就是契约精神,其外在形式就是投票确立的宪法以及生产与维持公有制的社会秩序。因此,这个方形支点不是位于跷跷板之下,而是直接就是跷跷板。每一个人就是方形支点的组成要素,所有的个人构成了方形支点。因此,每一个人都立于方形支点,但是哪一个人的位置都不是中心。虽然,个人之间财富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个差异性不再具有剥削、压迫和奴役他人的性质。每一个人的尊严、荣誉和财富,是基于自身的守法与劳动而被群体赋予的。因此在守法的前提下与人为善,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原则。而管理社会日常事务的公职员,尤其要职者,是经过一套公开、公平、公正的公民选举机制选举产生。公职员对社会公共产品――社会机制(法律、制度以及公共设备)与社会资产(在这里主要涉及社会资产的再生产、再次分配)――的管理,并是在全民监督条件下运行。公民在一定程序下监督、投诉和任免公职员的职位。公职员对社会财富的管理(主要涉及再生产、再次分配),并是在全民监督条件下运行。这是卢梭的传统。所以有人声称马克思是真正的卢梭继承人。同样地,这种理解也面临着这样的困境:这是理想的状态,不能付诸现实,否则也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或者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表现:一项政策或一部法律的生效要经过公民投票表决,因而,当民意强盛时,必然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当面民意衰弱时,即被某些集团收买时,必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这种困难的解释基础是基于“能量守恒”的常识,即在社会生活当中,一事件对一方利多,必然会对其他一方利少。

(3)有没有第三路?(两个支点的跷跷板)

那么,有没有第三路呢?有,就是“两个支点”的跷跷板。可是世人怀疑,“两个支点”还是跷跷板吗?是的,它的现实版,就是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国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制度。与这种社会制度,相对应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得益于此。但是现在,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也出来了。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使社会稳定性受到严重威胁,而分配问题严峻,也使得中国的发展面临诸多困境。

现实的分配困境:两个支点的跷跷板

(1)三角形支点的困境

私营老板的资本收入与打工者的劳动力收入逐年扩大;私营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私企资产集中化。即三角形支点结构顶端锐角化。

(2)方形支点的困境

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工人的工资逐年扩大;国企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国企资产集团化。同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乡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方形支点结构梯形化。因此,困境在于:两个支点的距离逐渐靠拢,并且它们的结构也逐渐趋向三角形支点的结构,从而导致了财富两极分化,即出现“一边高一边低”的情况。此外,由于资本的本性与社会机制的惯性作用,短时间内扭转财富两极分化的结构是存在一定阻力的。私有制方面,是资本家的资本增值本性;公有制方面,是既得利益者反过来阻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现在我们国家的解决思路,也就是围绕着如何使这个两个支点的距离与各自结构及其关系而展开的。从理论上讲,政府的职能越是法制化、民主化,能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两个支点之间的距离越是离得远,越能维持跷跷板的稳定;三角形支点结构顶端钝角化,方形支点结构去梯形化,越能体现跷跷板的公平;两个结构之间越是制衡关系,越是有利于跷跷板的平衡。

分配问题的出路选择

(1)拉车模型(平民视角――差别原则)

拉车模型,简单而言,就是强者的获利必须以同时利于弱者的最大获利为前提。在这里实际上,我说的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正义原则: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关涉政治的),即张三拥有的基本自由体系,李四有拥有像类似的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另一个是原则的第一个内容是差别原则(关涉经济的),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在与第一个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个差别原则,就一根看不见的绳子一样,把强者与弱者捆绑在一起。因此,在一边高一边低的跷跷板上,强者往上爬的同时也拉着弱者往上。因此,社会成员的财富差距,就会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就是社会的稳定而言,由于强者的“拉车”状态,使得社会的成员分布比较集中于“三角形支点”的周围,从而跷跷板也就维持了自身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个模型的现实版是当前的欧洲国家,这些国家的一个共同点是中产阶级的数量庞大,整个社会阶层的分布就像是一个椭圆形的“橄榄球”。

(2)水库模型(政府视角――源流税收)

相对于拉车模型,水库模型更多的是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而提出来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积累与分化已经到了产生严重分配问题的时候。这个问题是,资本集中于少数人的手中,一部分人是私营老板,一部分是高官亲属;一部分是国企高管等。这些人的财富,就像一个个散布各地的大小不等的蓄水库一样,而社会绝大多数的民众,则是临河流饮水,至多也就有个小水缸。现在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是国家的做法不能过多地直接干预,因而税收自然是一条重要的途径。然而,国家目前的税收体制,就解决我国分配问题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的税收,主要是面向资本的流量,而不是资本的存量。也就是说,在不触动资本的存量下,税收的总额,以及税收的调节导向功能,并不会起到调节分配结构的根本性的作用。就像,国家想使民众的水缸多进水,而只是在蓄水库流出的水流上做文章,即抽水、截流、引流等,这些做法并没有改变贫富之间的差距。因为,国家的这种调节,虽然主要是将水引流入民众的水缸,但是同时水也流进了蓄水库。

再者,国家的这种调节,承担的成本也还是我国的中下阶层的民众。因为中国目前的税制的不完善,上层阶层的财富,都能通过合法的或非违法的方式避税。举个例子,我国最近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调整,只不过是减轻了下层民众的负担,但是这个负担实质上是转移到了中产阶层来承受而已。资产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通过企业税的形式而部分逃逸掉的。问题的症结是明朗的。政府早在2003年10月就将“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纳入税制改革规划。个人所得税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之路。在此搁置。我要讲的是物业税。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这个税的征收,既是直接税也是存量税的征收。但是目前这个税种还没有被应用于现实。虽然如此,但是这个税的提出,已经使得中国的富人焦虑不安,并且处于打算或者已经迁往他国的途中。这早已经是一个浮出水的社会现象。

以房产作为例子说明物业税,一个资本家利用自己的财产建立了一栋共10套房子,现在有10个居民用自己的财产各购置了一套房子来居住。那么,在10套房子被买之前,物业税是由资本家承担,被买之后,物业税是由购买者承担。这样,物业税具有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在再分配的形式调节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抑制或者导向了资本的扩张性。但是,物业税这个概念,它的对象更多的是指称可见的不动产,主要是房产、地产及其附属物。那么非可见的、或者以银行存款的方式的不动产呢?这类不可见的不动产是否也应该征税?我认为是需要的。这类税,如遗产税、捐赠税等在西方一些国家,早被使用。为此,基于哲学思考的需要,我提出了“源流税”这个概念。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源税;二是流税;三是源―流税。为了便于理解,我以水库模型为例,源税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蓄水池即蓄水库或水缸(资本的存量)自身;源―流税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蓄水池即蓄水池或水缸的流出量(资本的转换量);流税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蓄水池即蓄水库或者水缸的流入量(资本的回流量)。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