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制造金融黑洞的机制并未消失」正文
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很快就要步入尾声。再过两年,中国就要向外资银行开放全部人民币业务,这将对中国的金融业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金融危机的阴影
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体系造成的冲击在于新的储蓄存款一旦被外资银行分流,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拥有稀释其不良资产的手段,有可能诱发金融危机。
针对国有商业不良资产日积月累的严重情况,中国政府1998年推出了两大拯救性措施:一是1998年政府发行了2700亿元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二是同年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14000亿元不良资产。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体制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到2000年末,其不良贷款率又提高到33.37%。从2001年开始,政府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下达了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指令性指标。在各地组织了专门班子,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逐笔建立专账,锁定基数,按月分析,按季考核。到2003年末,它们报告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20.36%。
不过,这并不足以使我们高枕无忧。这是因为:(1)它没有计入仍然悬在分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账上的14000亿元不良资产;(2)不良贷款率的下降,一半以上是因为贷款余额的大幅度增加所致,并不直接说明贷款质量的提高;(3)在新增贷款中,由于长期贷款所占比重增加极快,在去年以来的盲目投资建设的经济背景下,还有多少会成为不良贷款,现在还很难说;(4)拨备不足更增加了金融风险。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制造这种金融黑洞的机制并未消失。
最近南方证券、闽发证券、“德隆系”企业、佛山工商银行等事件暴露出的动辄以十亿、百亿,甚至千亿元计的资金黑洞说明,这种危险的发生并不是没有可能。
2003年下半年,已经有不少的学者指出过,中国经济的低效率增长之所以能够维持,得益于在高储蓄率条件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和外汇管制。一旦这两个条件不再具备,金融体系的各种漏洞和由此产生的资金黑洞就会显露无遗。因此,在2006年中国向外资银行完全开放人民币业务和2012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必须抓紧建立适合于现代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
银行改革要“两条腿走路”
银行业改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方面是加速推进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另一方面是积极创建新的民营银行。
今年以来,政府加快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改制的进程。
首先,政府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向中行和建行注资。随后,这两家银行再度剥离不良资产1970亿元。这都是为了给它们改制上市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是如何真正建立起好的企业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这两家银行改制上市存在的问题是:它们的资本金所有者“汇金公司”至今只是一个空壳,因而它们重组工作不是在作为业主的机构投资者领导下进行,而是在作为雇员的经理人员领导下进行。这样就很难避免重蹈不少国有工商企业未能真正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的覆辙,很难达到脱胎换骨地改造为经营货币的真正企业的改革目标。
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还有11家多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为数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约3500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于这些国有或准国有的信贷机构,也应当进行整顿或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使之成为规范的商业银行。
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改制这一条“腿”,为什么还需要发展民营银行这另一条“腿”?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四大国有银行无论在营业网点、还是在业务份额上都占有绝对优势,只要把国有银行改好了,就解决了我国银行体系的问题,没有必要发展民营银行。
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经验看,把主要精力、甚至全部精力都放在国有企业改革上是一种效果不佳的策略。中国的改革中没有效法这种做法,而是从一开始就把真正的重点放在非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上。这才是中国改革取得较大成功的秘密。
根据工商企业改革的这种经验,银行业的改革也应当在进行国有银行和准国有信贷机构改制的同时,引入民营银行;在对外开放之前,首先实现对内开放;积极而稳妥地建立一批民营银行。
根据以上的分析,应当对新建民营银行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积极而稳健地创建民营银行。管理当局至今对于放行民间创立的银行仍然相当消极。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不赞成放开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一个理由,是民营银行财力单薄,资信不足,一有风吹草动,就易于引发或大或小的挤兑等金融风潮。民营中小银行的确存在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但是这一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存款保险等制度安排加以防止和化解的。
不赞成放开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另一个理由,是一些民营企业投资和控股商业银行的动机不纯,企图通过关联贷款或其他形式占用银行资金。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必须收紧对民营银行与关联人士的信贷以及他们之间的其他金融往来的监督和控制;必要时要由股东做出避免关联贷款的承诺。
证券市场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低下,而且极不规范,这种情况亟待改变。
第一,企业基本上靠银行信贷融资,证券融资在企业融资总额中所占份额很小;其中企业债券所占份额更是微不足道。由于过去一直把企业债券视为政府投资筹资的一种补充手段,由计划机关在做项目审批时一并考虑,它的发行决定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发行方式往往也是非市场化的。即使在前年企业债券条例颁布以后,债券发行规模仍然不大。
第二,由于把股票市场定位于“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和“向国有企业倾斜”的融资工具,并且采取政策托市、“限制扩容”和划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做法,使获得上市特权的公司得以靠高溢价发行从流通股持有者“圈钱”,这使股市变成了一个缺乏投资价值的巨大的“寻租场”。
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1)否定“为国企融资服务”的方针和“政府托市、企业圈钱”的做法;(2)加快企业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前提;(3)采取谨慎稳定的政策,避免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4)采取有关各方都能接受的办法,消除股份分裂,实现“全流通”;(5)加快证券交易立法,改善对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经营单位的监管,在规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包括股市在内的证券市场。
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而且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和蔓延性。金融监管应当贯穿金融运作的全过程,同时建立起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审慎监管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在我看来,在金融监管的问题上,有四个问题特别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注重基本制度建设。过去我国金融市场混乱给出的一条基本教训,是因为基本制度不健全,政策多变,导致了逆向筛选,我们必须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市场规则、公司治理、信用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监管才能事半功倍。
第二,严格监管。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金融市场监管不力,以致市场上庄家操纵、内幕交易、蓄意舞弊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盛行。这种状况决不能继续下去。
第三,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现代金融业中信贷、证券、保险等业务难以截然分开;我国的监管机构分设容易由于监管机构之间不协调而留下监管空白和漏洞。要继续探索协调和改善监管的途径。
第四,防止把对违规与否的监管变成对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度监管和把监管变成微观干预的做法不利于市场的有序运行,应当注意防止。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