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科斯命题的澄清」正文
摘要:本文首先对科斯命题的各种版本进行了梳理,得出科斯表达的命题是一个经验命题;澄清了两个实证的科斯命题之间没有推出关系、实证的科斯命题与规范的科斯命题之间没有推出关系;论证了张五常所提出的产权版科斯命题没有实证基础,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论证了自由交换版科斯命题、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和完全竞争版科斯命题是否是同义反复或者逻辑谬误在于“交易成本”、“自由交换”和“效率”的定义。
关键词:科斯命题 交易成本 定理 同义反复 谬误
一、问题
科斯命题就是常常说的科斯定理,它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因为承认了“科斯定理”是“定理”就意味着其正确性,为了避免先入之见,我们不妨先一般性称之为科斯命题。令人吃惊的是两本最重要的辞典对该命题的介绍。Cooter认为三种版本的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① David De Meza也提到“(科斯定理)是深刻的,太过于平凡琐碎、无味的同义反复,革命性的或者错误的,或者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表述吗?上面每一种说法都有人主张过。”② 更奇怪的是,张五常竟然对三种观点都有过主张。张五常说:“许许多多重大的科学发现都是从某种同义反复开始的。同义反复可能仅仅是定义,但也可能是一种视角。”“科斯的贡献不在于提出了任何定理上,而在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种新视角。”③ 张五常为错误的科斯理论进行辩护:“科斯定理的1960年版本从根本上是错误的。但我们并不否认科斯的论文是十分出色的,因为我们的理论永远不可能在任何方面均是正确的,完美的理论是没有的,也就是说任何正确的理论均是能够被证伪的理论。”④ 张五常还说“科斯是正确的,因为他所做的只是明确说明了传统交换定理起作用的条件。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一文中,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划定产权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而在‘社会成本问题’ 一文中,他只是进一步阐明交易成本的作用。”⑤ 理解科斯定理为什么是正确、错误还是同义反复都是困难的,这已成了近年来一个时髦的问题。⑥
作为该定理的始作俑者,科斯的看法又是如何?科斯认为“这些批评意见多半是不正确的、不得要领的或离题的。甚至那些同情我观点的人也常常误解了我的观点,其原因如我所说的那样,庇古的研究方法在现代经济学家头脑中根深蒂固。”⑦ “该定理所蕴涵的命题是显而易见的,它会遇到的反驳令人吃惊。”⑧
本来对于一个重大的、革命性的成果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当你采用一套新的经济原理时,你就以新的和不同的方式去理解现实。这一重要的见识将使我们理解,为什么居住在同一个星球上的人们会产生基本观点的分歧,例如凯恩斯主义和古典宏观经济学之间的分歧,西方经济学和共产主义经济学之间的分歧。因此,让我们对自己的主观性和没有明确表达出来的假设条件事先有所警惕。对于戴上不同理论眼镜的科学观察者,同样的事实可以具有不同的意义。”①“价值判断会受到心理暗示的影响,这种影响远远大于逻辑推论的影响。”②
我们发现在科斯命题的争论中,意识形态确实在分析问题时有所表现。但更多的错误在于逻辑方面:命题、理论与定理的混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没有搞清楚,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混淆,形式系统内的问题和形式系统与经验的关系之间的混淆,约束条件的遗忘,语词表达概念不同造成的争执,等等。
本文遵循逻辑实证主义传统,主要的工作是澄清科斯命题。维特根斯坦主张:哲学并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哲学的目的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哲学的成果不是一些哲学命题,而是命题的澄清。哲学应该使思想清晰,并且为思想划定明确的界限。③ 我们不免要问:定理为什么是错误的?不同人所指的科斯定理是不是同一个命题?如果是同一个命题又为什么有不同的评价?各种误解又是怎样产生的?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命题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④ 那么,哪一种理解才是正确的?
二、科斯命题的版本
1,科斯表述的科斯命题
最初提出所谓科斯命题的论文是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但是这两篇文章对科斯命题的表述是不同的。198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再次对此进行重述。1959年的版本是:“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而付费多寡有关。”⑤ 这里仅仅是对于一个事例进行判断,可以说这一判断是在一个自由交换社会中有生活经验的人都懂得的道理。接着,科斯指出这一观点适用于发射无线天波、排放烟雾、土地的使用等领域。后来科斯又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表明了: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程序,只要有迹象表明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从这一假设例子可以看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⑥ 我们将此命题称为产权版科斯命题。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再次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和牛损害谷物的实例表明: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① 接着科斯又通过“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等说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② 我们将此命题称为无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我们注意到这里科斯已经通过几个案例的考察通过归纳法作出了一个全称判断,但他作出的不是确定的判断,而是说“通常是有可能的”。这一特点在科斯后来的说法中也多次提到。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科斯在回应萨缪尔森的批评时说:“无疑,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交换条款达成协议,那么我们就不能排除这种结果,因而也不能论证两个在谈判交换的人必须根据契约曲线成交,即便在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讨价还价的零交易费用世界里。然而,有充分理由假定,这种不能达成协议的比例是很小的。……人们通常没有这种性格,而愿意‘妥协’。萨缪尔森认为,在埃奇沃思所分析的情形中,人们不一定根据契约曲线成交,是‘一个对事实的经验表述。’这无疑是对的,但更有意义的事实是,通常我们可以期望他们根据契约曲线成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零交易费用的条件下,这种结果(不按照契约曲线成交)几乎不可能发生。” ③ 在评价张五常的“论新制度经济学”时说:“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同经济学中通常使用的命题一样真实。这没有什么令人奇怪的,因为它只不过是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命题之一的应用,即在私人企业经济中,资源往往被用于能生产出最高价值产品的地方。当然,这一结果(几乎总)是与资源的所有权无关的。”④
从科斯的论文来看,科斯研究的是经验世界的事情。他“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Cooter语)更准确说,他没有把从一个或者多个案例得出的结论绝对一般化。他的例子足以否定庇古的理论,但是不足以得到一般理论,因为不管举出多少个案都推不出一般理论,举例是有限的,而一般理论陈述的是无穷的个案。他用的词总是有“几乎”,“往往”,“通常”。他表述的不是精确的、绝对的一般命题。这正象当我们从见到非常多的天鹅是白色的,得出天鹅通常是白色的。科斯具有英国人的气质,象其先祖培根一样,既避免对一切事物都擅敢论断,又避免对一切事物都不敢希望了解。⑤
2,科斯命题与科斯定理的区别
按照一般的定义,定理(theorem)是基于公理或者明晰的假设基础上已被证明或将被证明的命题。Aristotle把公理与公设加以区别,认为公理是一切科学所共有的真理,而公设则只是为某一门科学所接受的第一性原理。公设无需是不言自明的,但其是否属真应受所推出结果的检验。后来,欧几里得就采纳了Aristotle关于公理与公设的区别,给出了定义和5个公理和5个公设,例如著名的平行线公设,这样形成的几何是欧氏几何,后来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就打破了这一公设。① 科斯并没有陈述公理也没有陈述公设,更没有通过公理或者公设证明科斯命题。科斯本人没有用“科斯定理”指称他所发现的命题。“‘定理’一词产生出一种异于科斯风格的数学风格,并可能在转移其广泛信息的注意力方面造成损害。”②
但是科斯后来还是忸怩接受了这一定理。“‘科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我的首创,我亦未曾对这一定理作过精确表述。该术语的提出及其表述应归功于斯蒂格勒。”这里,科斯表明,“科斯定理”的术语和精确表述不是他的,“然而,他对该定理的阐述确实是建立在我的研究工作基础上的。人们可以在我的论文中发现同样的思想,尽管表述不同。”
科斯命题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因为不管你举出多少实例也不能严格得出“通常”或者“往往”的结论。你不管举出多少实例也不能否定科斯命题,因为相对于无穷来讲,你举出的太少了。所以我们认为当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应该与科斯命题应该有着本质区别,而不仅仅是表述上不同。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应该是一个能够证明或者证伪的命题。事实上,斯蒂格勒1966年表述的“科斯定理”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将相等”,这是一个明确的命题,没有“通常”、“往往”和“几乎”这样的词汇。当然我们也不必过于较真,如果科斯在先前可能对把他的思想表述为确定的命题不太有把握的话,那么后来通过经济学权威斯蒂格勒表述后他应该有这样的信心,此时我们可以把科斯命题表述为确定的命题: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法律对权利的配置与效率无关。但是科斯最多只不过是总结出了“科斯理论”(Coase Theory)或者“科斯定律”(Coase Law)③
3,两个实证的科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独立的两个命题
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在有交易成本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④ 该命题称为有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所以我们通常表述科斯命题时是两个命题,也就是一般文献中所说的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在科斯看来,后一个定理好象是前一个定理的推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说: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定影响的观点也表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⑤ Cooter和Ulen同样指出,通过详细说明产权法在什么条件下对于有效率的资源利用是不重要的,科斯定理暗含了展示了产权法在什么时候是重要的。为了使得这一点更为清楚,我们假定(posit)科斯定理的这个必然的结果 (corollary):当交易成本足够高以至于阻碍了交易,资源的有效率利用取决于产权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