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享光:论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正文
本文考察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问题。本文认为,在微观领域,要建立生产条件分配和收入分配相结合的微观制度,建立自由与管制相结合的市场协调制度;在宏观领域,需要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相应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和支出方面的调节制度,同时建立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制衡机制,最终形成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
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公平和效率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了公平,或没有了效率,也就没有了社会主义。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改革有损于公平和效率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一、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过程由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构成,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过程。在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过程中,都需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微观领域,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具有基础性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微观领域的公平,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本身提出并规定的,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的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同时要有均等机会,实现公平竞争。[1](P447)①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公平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的公平,没有生产条件的公平分配,就不会有收入的公平分配。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P306)因此,脱离生产条件的分配或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就难以对收入分配及其公平与否作出科学的解释。收入分配既然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那么只要在生产条件分配上存在差别,就必然反映在收入分配上,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没有差别。没有差别的收入分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平均主义意义上的所谓“公平”自然与效率是不相容的。②实际上,公平与平均主义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均主义不仅不是公平,而且是对公平的否定。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分配制度的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这种公平不承认阶级差别,然而它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和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我们不能以差别或差别的大小作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造成收入差别的原因作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是公平的,而由非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是不公平的。不过,我国的现实远比马克思的分析要复杂得多。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假定劳动收入全部用于消费,这样就不会产生劳动者储蓄投资的差别和由储蓄投资带来的收入差别。考虑到现实劳动收入有一部分用于储蓄投资,而储蓄投资差别又会带来收入差别,我们把这种储蓄投资差别带来的收入差别也看作是公平收入分配所允许的,而把这种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和由劳动收入之外的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看作是不公平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分配在微观领域是通过市场联系在一起的,且微观的收入分配直接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条件分配的状况,不仅决定着效率,而且决定着收入分配的公平。
从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无论是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还是主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都决定和影响经济效率,同时决定和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拥有生产条件,谁就能以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的收入分配过程。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拥有的生产条件多,获取的收入就多,反之就少。因此,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
生产条件分配还涉及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即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市场机制在分配各种生产条件于不同生产部门或领域的同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生产条件提供者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直接受制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因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不仅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有了自己的价格,从而使人们的收入与要素价格相联系,同时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分配比例影响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条件提供者之间的收入分配。显然,只有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均衡配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而不同部门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和公平分配。
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同我国生产条件分配状况的改变有直接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改变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不公平的一面,特别是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扩大以及由机制性扭曲和制度性障碍引起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严重非均衡分配,不仅影响经济效率,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平。
首先,生产条件分配产生了两种分离,即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的经济性分离。所谓市场化分离,就是主客观生产条件通过不同市场配置,从而使得不同要素有了相对独立的价格和收入形式,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取得了独立的形式并与劳动者收入相脱离,形成各种以代理者身份控制的局面。所谓经济性分离,就是一部分劳动者在市场化改革中失去了客观生产条件从而失去了借以获得所带来的收入的条件和机会。这种分离与市场化分离有所不同,如果说市场化分离还依然为劳动者保留着工作的机会,甚至还保留着名义所有者的身份,那么在经济性分离的情况下,劳动者完全失去了所有者的名分,失去了现实的生产条件,仅仅变成劳动力提供者。市场化改革产生的这两种分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事实上促进了生产条件在一些社会成员手中的集中,这必然引起市场化分配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这种市场化分离,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由于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失去了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权,从而使其代理者能够从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所产生收入的实际控制中得利,甚至把生产条件或公有资本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这里所说的代理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代理者,而是指能够从客观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中获取利益者。在这种生产条件的分离中,不同部门、不同代理者获得的生产条件不同,从对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别,从而会产生一些部门之间、不同代理者之间、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一些部门、一些代理者之所以能够持久保持高收入,部门之间、不同代理者之间、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
其次,权利配置不公平和行权力量对比失衡导致收入分配失衡。微观收入分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的,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也可能是非劳动形式交换,如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的影响不同于劳动交换。由于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实质上是权利或产权的交换,因此它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首先取决于不同交换主体拥有的权利,拥有的权利不同,其价格或取得的市场收入份额自然不同。其次取决于双方社会力量的对比。市场上卖者有卖者的权利,买者有买者的权利,卖者和买者所拥有或所要求的权利都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然而即使在平等的权利之间,起决定作用的是双方力量的对比。[5](P262)③也就是说,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因此,在劳动市场上,如果权利的配置不平等,或者拥有平等的权利,但一方却不具有行使和维护这种权利的力量或机制,那么就不可能形成收入的均衡分配,这样就连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平等要求都难以实现。
再次,流动性障碍导致生产条件进而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非均衡分配。由于生产条件和收入的分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劳动和非劳动要素能否按照价格或市场提供的收入差别协调一致地在不同生产领域转移流动,对生产条件和收入的均衡分配至关重要。显然,这方面存在的流动性障碍越多,效率也就越低,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均衡、不公平。现阶段流动性障碍来自多方面,既有市场发展本身带来的,如自然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力等,也有行政性干预带来的,如行政性垄断和行政性壁垒等,而更多的是制度安排带来的,如户籍制度、城乡分割造成的流动性障碍。这些流动性障碍严重影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同时也造成收入分配差别不公平的扩大。
此外,由于通过市场进行的微观收入分配和生产条件的分配是联系在一起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而收入的分配也影响生产条件的分配,并通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再反过来影响收入分配。例如城乡之间,由于农业和农民的相对收入低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置的“脱农”现象,即各种资源配置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无疑会加剧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
可见,微观领域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很大程度上源自生产条件的不公平、不合理分配,这种不合理扩大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也不可能带来效率的提高。只有实现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均衡分配,才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
收入分配总过程是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存在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而且存在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
我们知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生产条件的分配和收入的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和效率及公平和效率的协调统一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造成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偏离。首先,市场缺陷使得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源使用的真实机会成本,微观经济活动的外在经济效应和外在不经济效应的存在造成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同内在成本、内在收益的不一致,加之垄断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收入分配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体现效率。其次,微观收入分配过程通行着商品所有权原则,但商品所有权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占有权原则,导致两极化积累,不仅导致收入分配的失衡,而且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并可能危及社会经济稳定,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再次,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是以提供生产要素为条件的,然而一些社会成员由于缺少生产条件难以通过市场获取生存的收入保障,同时许多社会经济活动并不能通过市场来进行,从事这些活动的社会成员虽然提供社会需要的服务,但只能通过非市场交换实现其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