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大陆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正文
一年多几乎没有写文章了。
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马上要召开了,土地制度估计会成为主要议题。
据我所知,大陆的法学界、经济学界、金融界、企业家界和进城了但在农村还有田地和老屋的“中产阶层”,大多都是主张土地私有化。在中共高层领导中支持土地私有化的也不乏其人。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人主要是县乡村干部、脚踏实地在农村搞实验和研究的三农专家、以及绝大部分真正的农民和占农村人口30%左右的无地村民。在中共高层领导中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也不乏其人。
大陆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一直是中国最重大的议题。在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关于大陆土地制度的攻防战大有决战在即的感觉。不得不拿起笔写一篇了,尽管人微言轻。
一、土地私有权和土地私有化不是一个东西
改革以来,中国大陆人特别爱讲“化”,私有化、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民主化、法制化、宪制化……不计其数。“化”的意思,大概就是“一律化”“一刀切”的代名词了。
我经常跟人说,我主张土地私有,但反对土地私有化,但总是被“右翼”的朋友们戴上反私有化的帽子,甚至被高看成“新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左翼”的朋友们则认为我是“叛徒”,是唱红歌的“带路党”。
非常无奈,在土地制度的问题上,左翼和右翼的朋友们几乎很少有人有听我把话说完的耐性。
我认为地权是非常复杂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任何土地的私权都是国家土地权利的部分让渡,世界上没有、也不应该允许有人拥有绝对私有化的地权。
中国大陆的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我不认为是公有制,我认为是民有制。村民共同体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国家让渡给村民共同体成员的土地私权的一种存在形式――一人一份的共有制度。
国家把地权让渡给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是因为村民共同体是农村社会主要的自治主体,没有村民共同体,乡村社会就会一盘散沙。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就无从谈起。
我认为土地在村民共同体所有制下,村民共同体向其部分成员让渡一部分地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即以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形式――赋予部分农民的农地私权――实施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使得土地生产经营效率有所提高,是非常好的农地农用权私有制度。
在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民有制下,不仅让部分农户拥有农地农用承包经营私权,还让所有成员拥有宅基地永久使用的私权等,我认为地权分层、分类私有,让农家安居乐业、让农村社会团结治理,理所应当,天经地义。
但我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的提法,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很多歧义和巨大的破坏。改革以来,几乎所有的“化”都是一场运动,如:乡镇企业私有化、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水利等农业服务市场化……,都是一刀切和一律化的“化”,这其实是革命思维和文革思维的“余孽”。
“化”几乎就等于改革,当我们的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农业服务市场化……等改革结束后,人们发现改革的结果都是非常恐怖的。好端端的改革就是被众多的“化”搞得臭名昭著的!
最近几年有一个非常有意识的现象,对土地制度的表态,几乎成了划分左右的主要标准。在现实世界里,有明显左翼或右翼派别色彩的活动,我都是被排斥的,曾经常来常往的《炎黄春秋》、《南方周末》和《乌有之乡》几乎形同陌路;在微博世界里,无论左翼领袖还是右翼领袖,曾经称兄道弟的人几乎视而不见。
我常常发问:如果左翼和右翼都认同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民有制而非公有制了,左翼放弃集体化,右翼放弃私有化,都接受地权的有限私有观,左翼和右翼不再“年年斗、月月斗、日日斗、时时斗”,社会会不会和谐一些呢?!
二、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是农地制度的基石
讨论土地制度,应该先从农地制度讨论起,否则很难讨论。
占世界8%左右的耕地要养活占世界20%左右的人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孙中山先生在设计中国现代农地制度的时候,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耕者有其田,另一是平均地权。大陆是坚持这个原则的,台湾也是坚持这个原则的。
大陆的农地制度规定:农地按照人口平均分地到户,农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到期调整(再“平均”)。
台湾的农地制度规定:农地大体按照人口平均到户,农户经营,永久不变,农地只许在耕者之间租赁、交易。
应该说,大陆的农地制度和台湾的农地制度是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是,台湾的农地是可以实现抵押贷款的,在农民之间是可以交易的。大陆农地虽没能实行抵押贷款,但农户之间也是可以流转的。
在我看来,海峡两岸的农地制度都承袭了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农地产权在可流动性方面虽有差别,不是农地制度本身差异所致,是台湾和大陆的农村金融制度差异所致。这点大陆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们、法学家们、金融学家们、企业家们、包括研究三农问题的部分专家学者们都不太明白,后面会细说。
简而言之,对照台湾的农地制度,大陆的农地制度“集体所有、农户联产承包、双层经营”是有便利规模经营优势的,是应该继续坚持的,要变的是尽快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农村金融制度。
三、农村建设用地共同体所有制是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平均地权制度的延伸
农民要种地,自然要建房子住人,还要建科研房、生产房、加工房、市场交易场所等从事农业生产、科研、农产品加工、交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所以农村一定要有建设用地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配套。一方面为了节约土地(控制额度,以不超过农地总额的5%为限),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私人对有限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垄断(平均地权原则),所以农村建设用地采用农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台湾农民的宅基地是农户私有的,台湾农会有很多建设用地,如工厂、超市、房产、交易市场、活动场所等建设用地,是农会成员共有制(相对于大陆的集体所有制);中国大陆农户有宅基地(但法律上规定、地上物家庭私有、宅基地共同体所有),村民村社共同体有工厂、厂房、活动场所等,是村社成员共有制――集体所有制。
大陆和台湾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上非常相似,台湾农会的建设用地和大陆村社共同体集体建设用地都是不能完全自由交易的,所不同的是台湾的农村建设用地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也是可以有限制的买卖的;而大陆的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还难以实现,租赁可以,买卖受到限制。这个差别主要也是两岸农村金融制度差异所致。
简而言之,相对台湾,大陆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农户的宅基地制度方面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当务之急依然是农村金融制体系创新。
四、“内置金融”是农民村社共同体(集体)成员地权和农户地权充分实现的基础性制度
“内置金融”是我发明的一个词,是专指村社农民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合作金融。
农民的土地权利实际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方面农地农用权利和建设用地非农用权利――使用权,另一方面是农地和非农地使用权的变现――抵押或交易权。显然,农民的两部分地权在台湾比大陆要充分。为何如此呢?很多人解释是台湾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的,大陆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
其实完全是误读了。
首先,农村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的,也是农民农地私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只有在过去没有市场、实行命令或计划经济和统购统销制度条件下才表现为“半公有制”性质――即所谓的“半社会主义”性质。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和统购统销没有了,村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半点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当然不是公有制了。
其次,台湾农户的农地和农民共同体的非农地,之所以能够抵押贷款,是因为农会内部有金融,如果台湾农会没有农信部。台湾农地也是不能在正规银行抵押贷款和外部市场充分流动的。如果大陆在村社内部建立起“内置金融”,农户的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照样可以实现抵押贷款和在农村市场上充分流动,我在河南信阳郝堂村等地做过实验充分证明了这点。
应该说,中国大陆农村,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农民组织内部金融缺乏)不适应农地制度。这个道理其实不难懂,只是中国大陆的精英们不肯给农民组织发展内置金融的权利罢了。中南海的高层决策者们对此可能是真的不懂,因此很容易被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欺骗。我经常看到经济学家们、法学家们、企业家们在文章中这样忽悠:农民、农村为什么缺钱?因为农地等财产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农地为何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因为农地没有私有化。这样的忽悠其实都是他们瞎编的,金融家们最清楚这个是瞎忽悠,但他们默不作声或笑而不语。东亚小农的农地根本不可能在正规金融体系里抵押贷款。这个瞎忽悠却数十年不断,假话不停的重复真的被说成了“真理”,骗倒了无数的人,包括最高决策层,导致30年农村金融改革连门都没有摸到。无伦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都用了上百年的时间保护性、扶持性发展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内置金融,甚至限制其他形式的金融在农村发展,因为东亚小农的农地只能在农民共同体内的合作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因为农地规模太小、且地块分散)。
东亚小农农地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这点道理其实不难懂,可是,主导改革的主流人群没人愿意听。笔者花了12年时间不断地的证明东亚小农的农地在农民共同体内部合作金融里非常容易实现抵押贷款,所谓的农地确权――私有化了就可以在正规银行抵押贷款的“权威结论”是一个低级的忽悠和骗局,信阳等很多地方也都对此做了实验,证明是个忽悠和骗局。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说,当下,让中国农村农民组织的内置金融发展壮大才是当务之急,这个问题解决了,农民土地产权充分实现难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
五、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市场。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城市土地产权交易是两个不同的市场,这是正常的状态。
日本和我国台湾农民的土地,只准许在农民之间交易,并且要经过农会和水利会同意。日本台湾农民的农地只能在农会(农协)内部金融抵押贷款,正规银行不接受小农农地抵押贷款(只有极个别例外)。日本和台湾农村农民的建设用地也是在另外(非主流)一个市场上交易和另一个金融体系内抵押贷款的。
中国大陆的城市土地是能够在正规市场上正常买卖和在正规金融体系内抵押贷款的,但中国的精英们从来就不明白农村农地和建设用地是应该建立另外一个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来充分实行产权的。
笔者最近在一个村子做“金地融托经服社”的实验,这个村子的承包地是30年不变的(2028年到期,还有15年),“金地融托经服社”建立起来后,农户的承包地可以估价后存入经服社(存的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农地“存款”收入也越高),农户的农地也可以委托经服社经营,也可以在经服社抵押贷款;农户的住宅和林地也都可以估价后存入、或信托、或抵押给经服社。假如该村有人已经进城很多年了,想把其共同体(集体)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或承包地、或宅基地、或房屋变现(退出村社),完全可以通过“金地融托经服社”实现。这个实验证明,维持土地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有利人口流动和村社成员地权流动的。
今天我们已经进城的很多“城市中产者”,在老家还有承包地和住宅,但不能变现(当然可以永久的保留,但我是主张“交税”的),总以为是集体所有制不好,所以跟着鼓吹私有化的人起哄。其实不是集体所有制不好,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所有制就是一人一份的股份制,如果集体所有制真的是实实在在的,集体有实实在在的“实力”(如、金地融托经服社),集体成员权就可以实现有偿退出了。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到今天,很多村社实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种地不交钱”和“长久不变”,其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已经名存实亡了――即是事实上的所谓的私有化了,只有大寨等极少数明星村还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明星村们经济、社会、政治、生态、文化等越来越好,其成员的退出权也可实现,而分田单干的小岗村们越来越糟糕,其成员的退出权也无法实现,可是就是有无数的人依然睁着眼睛说瞎话,甚至痛骂土地集体所有制“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简而言之,要想实现集体成员权的有偿退出,就必须做实集体所有制,而不是虚置集体所有权。虚置了集体所有权,农地给你一百年,你到死也可能带不走你的一亩三分地的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