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

作者:张艳发布日期:2013-03-01

「张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正文

摘要: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有转包、股份合作、土地银行三种典型模式,分别以浙江温州、山东宁阳、宁夏平罗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要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土地处分权和收益权的实现;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程序,规范管理;培育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市场体系、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生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农户非农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进而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但是,随着各种土地流转模式在全国各地的不断涌现,地方政府、村委会与农民的矛盾和冲突事件也屡屡出现。在这种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我国农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土地流转模式?现实的土地流转制度创新能否达到理想的状态?如果不能,又需要哪些方面的制度保障?在现阶段,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三种典型模式,试图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以便正确理解和整体把握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可行性,及时修正和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深化改革。

一、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创收问题,而解决创收问题的关键就是进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由此可见,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但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相应的农业现代化指标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究其制约因素,主要是农业规模经营程度低,土地流转不利。[1]因此,当前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转移农业剩余人口,提高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加快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

1.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剩余人口转移

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把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催生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解决中国农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转移人口,发展现代大农业。只有依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通过城市化、工业化吸纳农民,才能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即在耕地总量“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农民这个“分母”,农业生产效益这个“商”就会大幅度提高。

2.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突破中国城乡二元结构

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民可支配收入必将快速增加,这也是有效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途径之一。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后,在得到土地流转补偿和收益的同时,自身也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其生存能力、抗风险能力将大大增强。同时,土地流转将使农村土地经营利用规模扩大,这将带来规模效益,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得到的收入就会有一定提高,城乡之间生活差距会因此缩小。从另一方面看,土地流转的实现必然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作为制度上的保障。农民进城务工时,其收益一般高于农村水平,而且可以享受城市教育、医疗等资源,生存状况也会得到改善。因此,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城乡差距将进一步缩小,为中国最终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打下良好基础。

3.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并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

由于科技文化素质和资金力量、技术水平等各不相同,所以不可能所有的农户都按照统一规划从事种养经营,只有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才能落实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区域布局规划,促进土地向专业经营大户集中,进而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程度,实现农业的高效益。

4.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加快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

农村土地流转后,承包大户都渴望使用新技术、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提高效益。这样,农技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机械的对象少了,难度小了,而规模和面积却会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增加,从而能有效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经典模式评析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益补充和改进,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及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多赢之举,是农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下面重点介绍三种具有典型性、创新性的土地流转模式,以正确理解和整体把握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可行性。

1.种粮大户转包模式

转包模式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照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最具代表性的是浙江温州的“种粮大户转包”模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种粮大户进行集中经营的方式。首先,温州政府围绕种粮直补、农机购置、单产提升等,制定了补贴、补助和奖励粮食生产一揽子粮食扶持政策。其次,做好对种粮大户的产前、产后服务工作,为种粮大户在早稻生产期间及时提供种子、农机、化肥、农药、农膜等各类农资供应服务。[2]另外,还为种粮大户提供科技培训,举办农业科技下乡活动,邀请水稻专家就水稻高产栽培、病虫害防治、生物激素等技术作现场辅导培训,提高种粮大户和农民种粮的技术水平。实践表明,以经营体制改革为重点,创新耕地流转机制,组建各种各样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推行以“种粮大户转包”为主的土地流转模式,是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途径。

推行温州的“种粮大户转包”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温州在土地流转中更加重视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这对耕地紧缺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有很好的示范效应。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实现粮田向种粮能手集中和全程机械化服务,进而以规模促进效益,以效益稳定生产。第二,加速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行种粮大户转包模式,土地通过流转实现连片种植经营、园区化生产,大大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了松散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大幅度地提高了经营效益和土地的产出率。第三,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增加了集体经济的收入。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行种粮大户转包模式,使一些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腾出精力专门发展二、三产业或外出务工,促进了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四,加快了科技兴农步伐,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流转后,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十分注重农业经营管理和农业科技推广,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最让种植大户担心的是短期而又不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大部分流转是通过口头协议和短期合同,政府鼓励的长期书面合同很少,这成为扩大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的障碍。这是由于这种模式的利益分配制度存在缺陷,土地转出户和种植大户因为各自的利益考量很难达成签订长期流转合同的一致意见。因此,想要实现土地大规模长期流转,必须在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上更具灵活性、更加多元化,或者建立长期流转合同租金浮动机制,或有权威的中介机构能对每年土地流转的费用提供参考价,或让租金与国家补助力度相挂钩等。

2.股份合作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模式是指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当地政府机构将土地集中之后,村集体再代表农民与转入方谈判、协商,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流转模式主要是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城市边缘区以及一些大规模建设拓展地区的农村使用。这些地区的一般共同点是人多地少,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高,第二、第三产业发达,纯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典型的案例是山东的“宁阳模式”。

从2003年开始,宁阳县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实践,逐步建立了“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具体做法是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而专业合作社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这种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四方受益的模式,即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和集体这四方共同分享了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所获得的好处。

“宁阳模式”的实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农村土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也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第一,巩固和完善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宁阳模式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民在保留自己土地承包权的同时流转出土地经营权,其土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集体成员的身份也没有改变。第二,有利于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宁阳模式通过土地股权将农民同土地的关系间接化以后,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完全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无论农村土地怎样流动,代表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股份仍然由农民拥有,可以按期获得土地收益,这就鼓励了农村土地的流动,克服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第三,促进了资金、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广了新技术和新品种,实现了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第四,有利于民主管理意识的增强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农村土地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使合作的内涵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把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作为纽带,使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了更加紧密的利益链接关系。第五,实现了多方共赢,不管是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还是社员、种植大户与村集体,都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中获得了好处。第六,为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准备了条件。宁阳“股份+合作”模式大大提高了人地关系的自由度,农民可以自由地摆脱现存土地制度的束缚,将自己的承包地折价入股加入合作社,然后进城务工或自主创业,这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但是“宁阳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存在粮食安全隐患与流转土地非粮化问题。由于种植粮食的比较利益较低,再加上农业用地管理制度的缺失,时常发生流转土地非粮化现象。流转的土地多数用于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甚至被建设成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粮食播种面积不稳定,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形成了威胁,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第二,缺乏合作社精英,合作社发展滞后。“宁阳模式”中,专业合作社对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有着决定性作用,可是合作社里能人太少,特别是能够带动整个合作社发展、懂得如何办合作社和会办合作社的人太少,这使得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严重滞后。第三,股金和红利收入的制定和发放在具体分配环节不好掌握。股金是农户流转土地、加入合作社的最初动力,股金过低,农民不会入股;股金过高,则可能没有盈余或盈余很少,导致分红无法进行。因此,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一直是个难题。

3.农村“土地银行”模式

农村“土地银行”模式,引入了金融部门的存、贷款机制,使土地流转更加方便灵活。对于所承包的土地,像在银行存钱或贷款一样,按照自愿原则,不耕种者将其存到土地信用合作社,而需要耕种者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3]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自愿把自己的耕地(使用权)像在银行存款一样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级差性的“存地费”,定期向农民发放。由“储蓄”而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过土地信用社的整理和公开招标,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农业企业进行规模经营,并按照所贷土地的地力差异和期限的长短缴纳“贷地费”。贷地费高于土地信用社向存地农民支付的存地费,土地存贷费用的差额归村镇集体支配。[4]存入的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农户也可以从土地信用合作社中提取土地自己进行耕作。典型案例是宁夏平罗的农村“土地银行”模式。

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坚持土地承包政策、土地用途和农民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进行探索和创新。2009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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