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村社“内置金融”在村社共同体中的作用

作者:李昌平发布日期:2013-05-06

「李昌平:村社“内置金融”在村社共同体中的作用」正文

最近20年来,中央对农村转移支付越来越多、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派出的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村官也越来越多,但农村却越来越一盘散沙、一团乱麻,且小农“政治贫民、社会流民、市场贱民”化趋势却越来越突显。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民要“组织化”,这是近30年来的第一次。笔者理解,这大概是中央对农村遭遇困境深刻反思后的慎重回应。笔者认为,中央重提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伟大的进步。问题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农民组织来主导?笔者的结论是:村社共同体是主导农村“发展经济、建设社区和自治社区”的最基本主体,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创建和完善村社共同体。

为何一定要重建村社共同体?如何重建村社共同体?重建村社共同体是否就可以回应三农发展的要求呢?笔者尝试用郝堂实验回答你。

一、中国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的变迁及当下农民地位“三化”趋势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士绅治理为辅的社会。千百年来,中国乡村的家族共同体是有共同“产权、财权、事权和治权”的统一体,是集家族“经济发展、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三种职能于一体的统一体,且家族共同体一直呈现发展壮大的趋势。1949年“打土豪、分田地”时,在我国的南方农村家族共同体拥有的土地高达35%以上,家族共同体在借贷、水利水务、技术推广、教育文化、扶贫济困、治安调解、协税……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主导性作用。家族共同体是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和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

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对传统乡村社会进行了一次根本性的改造,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的社会改造成了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社会――以村社区为边界,建立起以地缘、水缘、业缘为主纽带和亲缘、血缘、熟人关系为辅纽带的村社共同体社会。村社共同体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四权统一”和“三位一体”,即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产权、财权、事权和治权”的统一和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三种职能于一体。村社共同体的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主导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区)发展、建设和治理的最基本的组织主体,也是国家实现计划经济、统购统销和获得“剪刀差”收益的最基本主体。家族共同体由于其产权和财权被剥夺逐步衰落。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转向“分田单干”制度,集体所有制下的“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均分”制度转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差别占有”制度,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土地“差别占有”无偿化、长期化后,维持村社共同体存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产权和财权被剥夺,村社共同体的“事权和治权”也名存实亡。共产党执政数十年创建的村社共同体逐步瓦解,但家族共同体并未因为村社共同体的瓦解而发展壮大,乡村社会千百年来首次成为了“无主体”社会,小农“政治贫民、市场贱民、社会流民”――“三民化”趋势日益突显,农业和农村经济非农(民)化趋势日益明显,乡村社会从有序到无序的趋势日益明显。

二、重建村社共同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基础性任务

近二十年,各级党委政府对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背景下的农村一盘散沙、一团乱麻之怪状感到忧心忡忡、十分棘手,每年都从省市县抽调很多干部组成工作队驻村蹲点指导和协助村干部工作,领导农村村级两委班子能力建设。但下去的工作队,绝大多数除了给钱搞点面子工程外,并无其它作为。村级两委班子总是加而不强,成堆的矛盾和问题无从着手解决。有一些地方也做过一些大胆的探索,譬如:富人治村,“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等,但都不能改变农村一盘散沙、一团乱麻的趋势。

在笔者看来,农村是一个自治社会,自治主体必须是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三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这种组织也必须是“四权统一”的,如果农村没有“四权统一”的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主体,农村是无法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基础性的任务之一是重建乡村社会的村社共同体。

三、“内置金融”是重建村社共同体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郝堂实验

如何重建农村发展、建设和治理的基本主体――村社共同体呢?我国农村改革以来形成了“私”的制度法律体系,“分”和“散”是一种大趋势,在重建村社共同体的社会环境、意识形态和制度条件(特别是土地制度)极不充分的情况下,笔者在河南信阳市平桥区王继军书记的支持下,在平桥区五里店镇郝堂村开始了以内置金融为切入点的重建村社共同体的试验点。

郝堂村是一个贫困的山区村,人口2300人,村域面积20平方公里,2009年人均收入4000元左右,打工收入占70%,农业(茶叶和板栗种植为主)收入占30%。

2009年9月,笔者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带5万元种子资金进入郝堂村,选择从创建“内置金融――‘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社”为突破口重建村社共同体。2009年10月郝堂村养老资金互助社开业,资本金34万元(笔者5万,政府10万,村敬老者7人×2万=14万,老人社员15人×2000元=3万,村委会2万元)。笔者、政府和7位敬老村民的资本家不参与分配,利息收入主要分配给老人社员――资金互助促发展,利息收入敬老人。

三个月后,养老资金互助社为15位老人社员人均分配300元。老人社员扩大到48人。

2010年,48位老人人均分配530元,老人社员扩大到98人;2011年每位老人社员分配720元,老人社员扩大到140多人;2012年每位老人社员分配800元,积累超过40万,社员接近200人。2013年资金规模预计超过500万,利息收入超过60万,40%的利息收入用于分配,人均分配超过1000元。

四、内置金融给郝堂村带来的变化――村社共同体开始恢复

变化一:自主新农村建设。在河南农村,各地的新农村建设都是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农民和村两委完全处于被上楼和被建设的状态。郝堂村因为有了“内置金融”,村两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自主建设新农村,村集体向养老资金互助社贷款160万元,先后将农户400多亩承包地流转至村集体统一建设新农村,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增值收益归村民共享。村集体资产不到两年的时间增加了2千多万元,且在全国新农村建设普遍的农民被上楼的情况下,郝堂村新农村建设自主坚持适应逆城市化趋势建设新农村――“把农村建设得更像农村”,郝堂村迅速脱颖而出,成为远近闻名的新农村,农村农业服务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快速增长。

变化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以完善。在郝堂村,农户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和林地用于抵押贷款,也可将承包地和林地自主流转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村还建立了回乡青年创业合作社、农家乐合作社、郝堂村茶叶合作社,村集体注册了属于郝堂村民共享的品牌。在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村集体统的功能越来越强了。

变化三:村民自治落到了实处。郝堂村在游客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没有了垃圾,实现了污水不出村、且山清水秀,养老敬老蔚然成风,健康教育和健康生活进入家庭,社会治安越来越好……民主决策和村民自治不再是水中月。

变化四:人口开始回流了。2009年前的郝堂村,农户是逐步减少的;现在的郝堂村,离开了60年的老郝堂也还是回来了。不仅郝堂村人回来了,城市人也争先恐后成为郝堂村村民。

……

今天的郝堂村,和2009年前比,最大的变化是可以自主发展经济、建设和治理社区了。是一个欣欣向荣的趋势,不是一个日益衰败的趋势。

五、两种不同的新农村建设思路和路径的比较

当下之中国,如何增强农村发展动力呢?时下存在两种主要的但决然不同的思路:一是土地私有化,农村金融外部化(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主体去农民化,金融收益从农村流出,本文称“外置金融”),这样既可以促进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解决农民发展差钱的难题,又可以解决村民退出村社(土地产权变现难)难的难题。这种思路(在本文中)简称“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是农民主导的金融,利息归村社成员,本文称“内置金融”),也可以实现农民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促进农民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和新集体经济发展,又有利帮助农民(有偿)退出村社(集体)市民化,还有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这种思路(在本文中)简称“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

本文将结合郝堂村既有实践,对上述两种思路促进三农发展的效果做一些比较。

比较一:土地金融资产化的效果比较

农民有数十亿亩土地和水面,有数百亿亩山林和待耕地,如果这些静态的“生产要素”能够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农民每年就可以动用数十万亿计的资金实现“自我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等“金融资产化”被视为促进“三农”发展的关键举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

如何让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变成可流动的“金融资产”呢?

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改革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晰”)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准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即大力发展“外置金融”),农民的土地等产权就可以抵押贷款了,农民就有数十万亿计的“金融资产”了。

是的,在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山林等都是有“农转非”预期和农业服务业化预期的,推行“私有化”后,土地、山林等产权可以在各种金融机构(无论是“外置金融”还是“内置金融”)抵押贷款的。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等,无论是在国有银行里、或是村镇银行里、或是小额信贷公司里、或是外资银行里(即“外置金融”),都是不可抵押贷款的(至少是不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对此,很多人似乎没有清晰的认识。

都是私有农地,为什么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的就可以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广大不发达农村的就不可以呢?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的分散小农提供服务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达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不仅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故难以成为“外置金融”机构的有效抵押品――有效经营难和变现难。所以,在不发达广大农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的土地等提供方便,难为千千万万分散小农的土地、山林等“金融资产化”(增强内生性发展动力)提供实际的帮助。这可以从越南和我国台湾的发展经历得到验证。

16年前,社会主义的越南实施土地私有化改革,消灭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了,农户可以依法自主买卖、抵押、租赁、继承土地。实际的情况是,越南90%左右的农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且越南农民的贷款利息高达21%以上。越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2008年9月,笔者在越南永福省农村考察时,越南农会主席和农业部的领导约我到河内见面,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土地制度。主席先生告诉我,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土地改革比中国走得远。当初推行土地私有化时,以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使农民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发展权(内生发展动力),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置金融”机构并不接受农民土地抵押贷款。所料不及的是土地私有化(消灭土地集体所有制)后,不仅导致农村水系和道路损坏后恢复重建困难重重,而且还导致农村治理体系的瓦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稳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检讨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我国台湾的土地制度,在大陆学者的心目中是“私有化”的。在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是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的。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政府垫本)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了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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