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四奇:对后危机时代影子银行监管的冷思考」正文
【中文摘要】后危机时代,在各种造势下,影子银行成了一个比较时尚的词语,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成为学者们研究中热谈的话题。而且,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已将其纳入了严格管控的范围。然而,实事求是地看,在认识论上,影子银行还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在基本概念不清晰及各国金融发展水平不同,在还没有立于本国立场认真识别创新与监管之间关联的情况下,是跟风炒作、借鉴或移植,还是基于国情另辟蹊径?这是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立法创新中所必须厘定的方向性问题。
【中文关键字】影子银行;监管;批判
在对金融危机发生成因的反省中,“影子银行”[1]成了一个既新鲜又时髦的词汇,因为在追根溯源中,人们推导出的结论是,此次危机并非发端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而是肇始于一个与其存在密切关联却又迥然不同的影子银行体系。如英国金融服务局[2]主席 Lord Turner 即认为:“没有从系统风险的角度来评估影子银行在此次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全球监管者根本性失败的原因之一。”{1}在类似的判断下,影子银行似乎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之鼠”,因此将其整合进正式、严格的监管法律体系似乎便代表了人心所向。客观上,世界范围的立法实践与理念开拓也不惜余力地朝着这一目标迈进与靠拢。虽然将影子银行纳入正式监管体系彰显了立法的创新、监管“零容忍”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无缝监管意识,但是在制度创新中,若制度所依附的理论本身就存在先天发育不全,或者说还相当稚嫩,且当秩序恢复的时间效率优于对问题本身的思考时,那么在整个制度的重整中,惶惶之下,立法者就不得不面临“病急乱投医”的风险。危机之下的激情并不能代表理性,众口一词也未必代表真理。当下,理性地对影子银行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实践进行梳理、检讨与反思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影子银行――一个人造的含糊不清的概念
(一)观点文献
概念是我们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工具,因为语言是存在的家,在特定的环境下,语言凝固的是一个世界,决定着对事物范围与内容的裁剪。对于事物认知的作用,西方形而上哲学认为,不弄清语言的意义,就没有资格讨论哲学问题。为了反应现实的诉求,当法律的演进日益与工商业时代的多种语境、经济、政治关系扭合到一起时,法律语言也日渐脱离了其原有的直观性与明确性,而形成了一个被多种语境、多种系统层层包裹的系统。也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经济化的当下,为了保证法律自身的学科独立性与科学性,在我们对法律制度进行认知与评价时,很有必要从概念的解剖入手。与此同理,明确影子银行是决定是否需要及如何监管的必要条件所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目前为止,其仍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纷争性表述。对目前关于影子银行的认识文献,介绍如下。
当下,一般认为影子银行一词最初是由美国太平洋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 Paul McCulley 于2007年9月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炮制的一个新名词,特指那些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与正规受央行监管的传统银行系统相对称的金融机构;同年11月, PIMCO 的创始人 Bill Gross 在专栏文章《小心影子银行》一文中将影子银行解释为:“借助杠杆效应持有大量股票、债券和复杂信贷产品的金融中介机构,是多年来没有受到监管,凭空将次级住房贷款类资产打包成一大堆用三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命名,且只有华尔街的精英们才清楚的投资工具。”{2}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 Roubini的看法是:“影子银行就是现代金融体系,它囊括了二战后商业银行以外的几乎所有金融创新。”{3} Tucker 则从功能特征方面将影子银行界定为:“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匹配和杠杆提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传统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各种工具、结构和市场。”{4} Gennaioli 等的认识是:“能够发放或者获得贷款,及将其打包成形式多样的资金池,且能够以外部债务为这些池资产融资。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是受监管银行以外的业务。”{5}2
基于美国的现实情况, Pozsar 从信用中介功能提供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担保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其包括专门的金融公司、有限目的财务公司、资产支持的商业票据中介机构、信用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券机构、结构性投资实体及政府支付类企业等。”{6}基于这一观点,其将美国的影子银行划分为政府支持类影子银行(如房利美与房地美等政府支持的企业及经营活动)、内部类影子银行(主要指从商业银行派生出来,并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开展的表外业务)、外部类影子银行(主要指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独立的非银行专业机构及私营信用风险承担者及其信贷中介活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则认为:“影子银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正常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业务活动所组成的信贷中介系统;后者则指在上述系统中因系统风险与监管套利而受到关注的实体与活动。除此之外,还包括那些仅为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及为杠杆交易提供便利的实体,如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担保机构及抵押贷款保证机构等。”{7}在经过多方面综合之后,2011年4月,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在“类银行”的基础上将影子银行识别为:“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信贷中介体系,及在该体系中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风险的实体与活动。”{8}35-42
在辐射效应下,我国学者也对如何界定影子银行展开了研讨,并在认识论上形成了一种“百花齐放”的格局。如易宪容认为:“影子银行为一种信贷融资体系,即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从证券市场获得信贷资金,实现信贷扩张,将传统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表面上,这种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却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9}70-76张坤认为:“影子银行系统的经济性定义与监管性定义不应该是相同的。从经济意义上讲,其是指参与到信用中介链条各个环节的全部金融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一些信用中介子链或金融要素由于并不具有系统重要性,或者其系统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没有得到监管关注,或只是得到轻微的监管关注。参与到证券化信用中介链条的金融实体可以被称为影子银行。”{10}35-39李建军等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正式金融组织及其产品运营体系的总称。”{11}24-27袁增霆认为:“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内涵不单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包括进一步细分的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部门和金融工具,认识影子银行体系,更重要的是它不仅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还包括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部门及业务。”{12}81-82李扬则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最突出的特点是基于市场交易,并伴随着金融创新发展起来的,其包括了几乎全部市场型信用机构,以美国为例,其构成主要有多种机构参与的证券化安排、市场型金融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经纪人和做市商所从事的融资融券活动、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及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便利等。”{13}31-32
(二)评析――一个否定性的见解
重大的历史事件不仅以倒逼的方式推动既有法律制度的更新换代与社会秩序的重构,而且更给依赖思想立身安命的学者们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激扬文字的机遇,或者说它也给读书人提供了一个奇思妙想的契机。虽然思维的发散会极大地拓宽人们对事物本性的认知,但是对于以实践性、安全性、秩序性为特征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建而言,仅仅立于单一角度对事物的本性进行解剖还是不够的,因为在事实上,读书人是并不对其在书房里通过归纳或演绎所产出的成果承担责任的。诚如在前文所言,概念是认识、把握与评价事物的基础,如果在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对某一个或某些重要性的概念认识不清或半知半解,那么在行为模式的确立上就很有可能出现一种“一步走错而满盘皆输”的结果。
为了遏制经济金融危机的风险,随着经济学科的风生水起,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经济风险预测的学理探索。然而,研究的结果却并非否极泰来。对此,有好事者对经济分析的评价是:“解释过去头头是道,貌似有理;预测未来躲躲闪闪,误差惊人。”{14}96之所以在研究投入与结果之间产生如此强烈的反差,其因就在于读书人自说自话的研究可能脱离实践。对此,笛卡尔曾言:“在我看来,普通人的推理所包含的真理要比读书人的推理所包含的多得多。普通人是对切身的事情进行推理,如果判断错了,他的结果马上就会来惩罚他;读书人是关在书房里对思辨的道理进行推理,思辨是不产生任何实效的,仅仅在他身上造成一种后果,就是思辨离常识越远,他由此产生的虚荣心也就越大,因为一定要花费比较多的心思,想出比较多的门道,才能设法把那些道理弄得像是真理。”{15}9自不待言的是,学者们立于各自立场对影子银行的挖掘益于危机爆发成因的真相查明及法律制度的因事而化。然而,如果学者们自己对影子银行这一靶向的概念都破绽百出,那么在这种虚弱的理论基础上所创新出的法律制度也绝不会精致到哪里去。虽然在政客与学人的推波助澜下,影子银行一词在学界已名声大噪,但是在光鲜的外表下,其内在的理论问题依然没有被穷尽,甚至可以说其中有些事关公民权益保障与追责的问题还被恶意地深度掩埋。对此,分析如下。
其一是概念用语的繁杂与眼花缭乱。从人气上评判,影子银行似乎已是一个耳熟能详与熟透了的概念,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常理上,如果我们通过多种论证认知了某一事物,那么至少在该事物的称谓上,人们是可以达成共识,并采取字词组合的方式形成一种习惯性的表达。如果这种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那么就不难发现关于影子银行的表述处于一种极其混乱的状态。就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的说法有“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系统”、“平行银行系统”、“平行银行体系”[3]及“准银行实体”[4]。尽管在实体意义上,这些表述比较雷同,或者说,它们指向的就是同一目标,但是这种五花八门的现象恰恰说明,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人们对于如何认知“影子银行”并没有达成共识,影子银行仍是一个难以明说而最好保持沉默的概念。这一现状也必将直接导致人们对概念实质内容判断上的千差万别。
其二是概念外延的无界性。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定义的目的在于圈定作为识别对象的内容。如果在某一个特定的语境中,人定的概念是无所不包的,那么根据奥卡姆所言的“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的说法,它对于人类事物的认知来说就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也徒增认识的成本。在影子银行的诸界定中,学者们强势地利用了一些绝对性的措辞,如“所有”、“几乎所有”、“囊括”、“就是”等;在主体上的表述也是琳琅满目,如“金融机构说”、“体系说”、“实体说”及“组织说”等;在构成上,有的认为只包括与传统银行对称的实体,有的则认为,其不仅包括金融实体,而且还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甚至还包括非金融机构类的实体。一言蔽之,自影子银行这一概念被人造之日起,时至今天,虽然人们尽力想将其说清楚,但它仍是一个逻辑极其零乱而说不清楚的概念。之所以没有能够通过精确的语言对这一概念进行凝固处理,其原因并不排除认识对象自身的复杂性与晦涩性,及认识者在认知的过程中对事物特征的把脉不准,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源于对金融危机恐惧而产生的“零容忍”监管意识及监管权力借机扩张的真实意图。
不容置疑的是,如果没有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在房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参与,风险链条就不会延长,对应的风险也更加可控。是故,一个先入为主的结论就是如果将所有参与共谋的主体“连坐”地纳入严格监管的范畴,